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月7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月7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1804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为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234,679,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3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54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4名,代表股份4,698,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0%。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小龙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213,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10,7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87,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3%;反对10,70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213,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10,7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87,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3%;反对10,70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213,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10,7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87,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3%;反对10,70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213,9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10,7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687,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3%;反对10,70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020,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0%;反对204,6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93,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52%;反对204,60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5,020,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0%;反对204,600股;弃权0股;回避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493,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52%;反对204,600股;弃权0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张瑜、李童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