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4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和《关于对林汝捷、华耀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决定书的具体内容披露如下:
一、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你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2018年末尚有对5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一是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相关提供财务资助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清查,及时完成资金清收。二是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林汝捷、华耀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汝捷、华耀虹:
近期,我局发现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2018年末尚有对5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雪人股份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
雪人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林汝捷作为雪人股份的董事长,华耀虹作为雪人股份的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警示你们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整改措施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针对《决定书》提出的相关问题,责成相关人员对《决定书》中涉及事项进行认真深入的分析和讨论。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现将整改情况及有关说明报告如下:
(一)收回对外财务资助的拆借余额
公司2016年至2018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2018年末尚有对5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万元。
2016年至2018年,公司由于业务原因发生向合并范围外的经营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回上述对外财务资助的全部金额。
(二)强化信息披露履行程序
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进一步加强业务资金管控和信息披露工作,明确相关部门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强调各部门应密切关注、跟踪日常业务中与信息披露相关联的事项,做到及时反馈公司的重大信息至证券办,切实提升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水平。
(三)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公司通过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办相关人员等认真学习《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安排董监高及有关人员积极参加福建证监局、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监管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及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内部中高层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及时传达最新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文件及上市公司典型案例等,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
本次检查及整改,对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加强合规管控等 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公司以本次整 改为契机,持续加强对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不断地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来促进和推动公司更加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7日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5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财通证券资管雪人股份员工持股计划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于2019年12月9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19年11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一、合同签署基本情况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委托人”)近日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财通证券资管雪人股份员工持股计划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
委托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州滨海工业区(松下镇首祉村)
法定代表人:林汝捷
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升荣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财通证券资管雪人股份员工持股计划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雪人股份”,证券代码002639.SZ)的股票,同时,将闲置资金投资于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等现金类投资工具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进行流动性管理,力争在存续期内为委托人获取收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
本计划存续期为24个月。存续期满后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各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展期。
(六)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1、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委托财产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总额的0.68%年化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6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总额(首次计提E为初始委托资产)
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每季度结束(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及合同终止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上述工作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委托财产托管费按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总额的0.02%年化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总额(首次计提E为初始委托财产)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每季度结束(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及合同终止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上述工作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上述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七)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的项目
本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委托资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