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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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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40 股票简称:退市华业 编号:临2020-002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19-022),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9)京04民特135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 请 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

  案    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二、(2019)京04民特135号《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申请人华业资本与被申请人广州证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法院已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法院认为,本案《募集说明书》的法律性质应属于要约邀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仲裁协议应属于无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上级法院提请报核。经审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仲裁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要件,是有效的仲裁条款,不宜认定《募集说明书》项下的仲裁协议无效。

  据此,法院对华业资本要求确认涉案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特13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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