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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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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0(临)—01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月6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和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通知:2020年1月3日,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送达的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新盛投资第二大股东,以下简称“湖南昱成”)因不服兰州中院(2017)甘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上诉之《民事上诉状》。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湖南昱成作为原告,以新盛投资为被告,以新盛工贸为第三人,向兰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散新盛投资一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临)-30。

  2017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新盛投资收到兰州中院(2017)甘01民初9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散新盛投资案件中止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相关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临)-47。

  2019年11月8日,新盛投资收到兰州中院(2017)甘01民初9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17)甘01民初934号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传票:兰州中院审查认为,该案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裁定该案恢复诉讼;2019年11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019年12月18日,公司披露了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下达的(2017)甘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湖南昱成诉讼请求的具体情况,详见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临)-48。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湖南昱成因不服兰州中院(2017)甘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上诉。2020年1月3日,新盛投资和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湖南昱成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上诉状》。据该《民事上诉状》显示:

  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判令解散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上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但将对公司控股股东地位造成重大不确定性影响。

  据公司董事会了解,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该上诉案件及其它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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