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003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人民币95,530,599.17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九院”)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山东建设集团”)与中船九院(被告一)、山东省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山东阳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0年2月11日开庭,案号为(2019)鲁07民初1313号。
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95,530,599.17元及利息;
2、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付款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2014年11月28日,中船九院作为潍坊昌乐九龙湖社区回迁小区工程项目设计及项目管理方,与其签订《潍坊昌乐九龙湖社区回迁小区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中船九院将潍坊昌乐九龙湖社区回迁小区工程承包给山东建设集团施工。
现原告山东建设集团认为其已依约施工,潍坊昌乐九龙湖社区回迁小区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但中船九院至今尚未足额支付山东建设集团工程款;山东阳光投资为潍坊昌乐九龙湖社区回迁小区工程的建设方,应当在欠付中船九院工程款范围内对山东建设集团承担付款责任。
原告山东建设集团请求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中船九院支付原告工程款95,530,599.17元及利息;山东阳光投资在欠付中船九院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有关诉讼的后续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