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概况
2019年3月14日,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判令邓素梅、张杰夫、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四被告”)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2,392,000】元及违约金【4,348,5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同时,公司请求查封、冻结四被告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6,740,500元的财产。该案已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2019年3月20日,龙岗法院下发了编号为(2019)粤0307民初64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张杰夫、邓素梅、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6,740,500元财产。
2019年6月3日,公司收到龙岗法院下发的编号为(2019)粤0307民初6429号《民事调解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及四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一致同意,四被告按照《增资补充协议》第3.2条约定回购公司持有的深圳市依思普林科技有限公司3.509%股权份额,回购价格为人民币23,996,712.30元。如四被告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对调解协议中所述回购款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的,四被告除应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外,还应以2019年12月31日的回购价格23,996,712.3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
上述内容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6日以及2019年6月5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0)、《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5)。
二、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被告及相关方支付的资金共计人民币6,000,000元。除收到上述款项外,公司尚未收到四被告支付的其他股权回购款。鉴于四被告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人民币23,996,712.30元,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龙岗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内容为:
第一,被申请人邓素梅、张杰夫、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申请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23,996,712.30元(股权回购日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实际计至付清之日止)及违约金(以2019年12月31日的回购价格23,996,712.3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从2018年8月28日起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第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司于2020年1月2日收到龙岗法院下发的编号为(2020)粤0307执215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龙岗法院予以受理。
公司已经收到被告及相关方支付的人民币6,000,000元将从后续强制执行的总价款中予以扣减。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的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案件的强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