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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07                 证券简称:ST准油              公告编号:2020-001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概述

  2018年8月14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准油股份”)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法院”)签发的案号分别为(2017)京0108民初49984号(以下简称“案件一”)、(2018)京0108民初7881号(以下简称“案件二”)的相关法律文书,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融金”)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公司,两案诉讼标的金额合计5,177.66万元。其中:案件一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806.37万元;案件二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371.29万元。

  公司根据上述案件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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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鉴于2019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的海淀区法院关于案件一的《民事裁定书》以“涉案资金来源于案外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驳回中安融金的起诉,经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公司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遗漏。为此,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海淀区法院寄送了《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2017)京0108民初49984号(案件一)《民事裁定书》,改判认定中安融金与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秦勇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及诉讼,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2、请求将(2018)0108民初7881号案件(案件二)与本案并案审理。

  3、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其他各诉讼相关方是否提起上诉的信息,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的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案件对公司当期或今后的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4日

  证券代码:002207      证券简称:ST准油    公告编号:2020-002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仅为相关各方初步协商的意向性协议。针对本次交易的具体内容,将由相关各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在各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另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次交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股份转让事项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在公司未完成法定程序、未实施完成股份转让事项之前,该意向协议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重大影响。

  3、初步判断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20年1月3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1”)和控股子公司新疆准油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准油运输”或“乙方2”),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实业”或“甲方”)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公司和准油运输拟将分别持有的乌鲁木齐市沪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新小贷”)全部股份(分别为4000万股、占沪新小贷股份总数的9.30%,和1000万股、占沪新小贷股份总数的2.33%),转让给大成实业或其指定第三方,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尚需交易各方进一步协商后确定。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转让意向

  本次转让拟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受让乙方1所持沪新小贷9.30%的股权,受让乙方2所持沪新小贷2.33%的股权,交易对价全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该等正式协议与本意向协议规定不一致时,以正式协议的约定为准。

  2、转让涉及的主要事项及安排

  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准备本次转让的相关前期工作;经各方均履行必要的审批等相关程序后,签订正式协议将本次转让的相关事项予以确定。

  3、保密

  各方同意,在乙方1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程序公开披露本次转让信息之前,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各方之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次转让向任何各方以外的他方透露(各方各自正式签署聘用协议及保密协议的专业顾问除外)。

  如因任何一方未能履行保密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条约定不因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失效而失去约束力。

  4、协议终止

  若各方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三个月内,最终未能签订包括但不限于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等必要文件,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5、协议生效条件

  各方签署本协议,系各方对本协议项下转让事宜达成的一致意向,本协议及其内容和条件将自各方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各方各自履行内部适用的决策程序批准后生效,生效后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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