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
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这两项措施对打击“老赖”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表示,这两项制度实行时间不长,一些工作机制也在日益完善,特别是在精细化、精准化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规范。
《意见》强调要严格按照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这两项措施。
根据《意见》,各地法院可以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
何东宁解释,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给宽限期,各地法院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来确定,相当于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威慑并督促其主动履行。
此外,《意见》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即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应当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