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9-102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发布《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2),披露了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天工)诉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情况。2019年12月27日,设备公司收到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19)青02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冶天工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8月15日将设备公司诉至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43,188,4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多年拖欠工程款给原告造成的银行利息损失人民币11,655,741.36 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8月15日);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诉讼过程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基础上,又增加了2014年双方就同一工程所签订合同的价款,两合同结算金额总计为110,768,500元,被告已付工程款51,663,700元,欠付原告工程款59,104,800元。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标的为59,104,8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请求法院确认。2019年12月27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19)青02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如下内容:
(一)双方确认项目竣工结算金额为11,076.85万元,被告已向原告付工程款5,166.37万元,欠付原告工程款5,910.48万元;
(二)被告于收到法院调解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1,320万元,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1,320万元,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0年10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万元,2021年4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1年7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万元,2022年4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2年7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270.48万元,总计支付5,910.48万元。
(三)原告目前已经向被告开具发票共计64,943,930.00元,剩余发票原告应当在被告每期付款前足额开具该部分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其中本协议约定的第一笔付款的发票已开具,第二笔1,320万元付款前,原告应当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为13,119,770元。原告未按约定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告支付该期款项的时间顺延。
(四)被告在按时履行上述条款的前提下,原告不再主张诉讼费、律师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五)被告所有付款优先冲抵本调解协议项下原告已到期债权。被告连续两期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付款累积超过十日的,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原告对被告未履行的所欠全部款项均视为到期,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及本案的诉讼费。
(六)本协议约定的价款均为人民币。支付方式只采取银行汇款方式。
(七)本协议是双方对本合同纠纷的所有事宜的最终处理结果,双方就本合同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或纠纷,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除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主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324元,减半收取168,662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设备公司将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同等价款,因此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0日
●报备文件
(2019)青02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2019-103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1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武建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其中董事张鸿光先生电话参加;董事王军先生、李宜华先生、桂卫华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李卫先生、欧小武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重新签署《综合服务总协议》并调整相关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重新签署《商品买卖总协议》并调整相关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重新签署《工程服务总协议》并调整相关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与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合作协议》并确定相关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统一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终止聘任国际核数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江波、李晓丹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