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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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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2019-086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尚未生效判决,对公司 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2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9-034),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仓城润之影业有限公司案,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1)原告: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商贸中心三楼30553号

  法定代表人:龚迎兵

  2)被告:上海仓城润之影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永路425弄212号1300室

  法定代表人:张龙恩

  2、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影视投资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出资与被告共同运作被告享有版权的《疯癫和尚》、《白发青天》、《锦衣卫》、《大明刑事录》系列电影、电视剧(下称本次系列影片)的拍摄、制作和发行。协议签订后,被告因项目运作资金的实际需要,要求原告先支付部分运作资金,原告按此要求于2017年10月27日转账支付给被告1500万元。但被告此后既不向原告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也不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影视投资协议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但被告在协议签订并收到原告部分投资款后,长时间不向原告报告所合作系列影片的创作、拍摄、宣传和发行情况,并且,经原告再三催告其仍拒绝报告合作情况,其以不作为的方式表明其拒绝履行作为合作事务执行一方对另一方的报告义务。因该报告义务是被告的基本义务,而被告对此迟延履行,且经原告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故原告作为合作对方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有权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且,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付的投资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3、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影视投资协议书》;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500万元;

  3)确定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4民初12356号,该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认为:

  被告收取原告的部分投资款后已履行拍摄部分影片的主要义务,在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不符合涉案协议书的约定,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原告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尚未生效判决,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4民初12356号。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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