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5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未出席会议董事1人(谭昌彬),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为加强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了《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等。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
魏晓刚董事反对理由为:认为该委派制度及委派流程未经深入讨论目前还不适宜上会,具体反对理由为:1.该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该制度所称委派人员包括上市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认为该制度不完全适用于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按照其章程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聘任。2.该制度第七条关于委派人员的产生由上市公司总经办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关于委派人员的免除由上市公司总经办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提出免除委派人员的提案,由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免除其职务。本人认为关于委派人员的任、免程序应当一致,不得违背子公司章程。3.该制度中委派到子公司的董、监、高由上市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根据上市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总经办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秘列席会议,总经办会议意见最终以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为准。目前上市公司总经办成员构成情况导致总经办讨论的所有重大事项包括对子公司委派人员的提名、免除仅由总经理一人决定不合适。
张泽华董事弃权理由为: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子公司章程由子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