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7日下午14: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19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19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2019年12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柳长庆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8,448,7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63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8,670,38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89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9,778,3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4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5,465,02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686,69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3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9,778,3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4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向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资产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股份”)作为关联方回避在股东大会对本议案的表决(持有本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862,983,689股),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145,465,026股。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908,57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26%;反对2,556,45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7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142,908,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26%;反对2,556,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二)审议《关于增加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一汽股份作为关联方回避在股东大会对本议案的表决(持有本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862,983,689股),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145,465,026股。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908,57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26%;反对2,487,55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7101%;弃权6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4%。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142,908,5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26%;反对2,487,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01%;弃权6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4%。
2、表决结果:通过该提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凯律师、安逸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