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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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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9-065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3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26日在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董事长丛红先生、独立董事刘永泽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分别委托副董事长邵长南先生、独立董事戴大双女士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邵长南先生主持。

  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熔盛重工进行债务重组的议案》

  为加速应收账款清收,防范经营风险,公司与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熔盛重工”)、自然人勾付国签署《和解协议书》,公司对武汉海事法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所判熔盛重工对本公司货款5,934,628元、案件受理费55,587元及依照判决书计算的相应利息进行债务重组。根据《和解协议书》,熔盛重工委托勾付国代为履行付款义务,由勾付国以现汇形式一次性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2,400,000元,并承诺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该笔款项。收到款项后,公司放弃对熔盛重工的剩余债权。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南疆钢铁进行债务重组的议案》

  为加速应收账款清收,防范经营风险,公司与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疆钢铁”)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就南疆钢铁对公司欠款4,328,764.21元进行债务重组,南疆钢铁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一次性向本公司支付3,463,011.37元,剩余865,752.84元视为债务重组损失,此款收到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与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拟将对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4,953,786.09元进行核销。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核销坏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大连华锐重工推进器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有效整合资源,降低运营管理成本,优化业务布局,公司拟注销全资孙公司大连华锐重工推进器有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注销全资孙公司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大连华锐重工(宁德)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为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拟注销全资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宁德)有限责任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9-073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出现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6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均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田长军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4,215,275股,占公司总股本1,931,370,032股的62.350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1,564,6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213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50,5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况为: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3,958,27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787%;反对20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172%;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077,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927%;反对20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78%;弃权5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邹艳冬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9-066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3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19年12月26日在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志峰先生主持。

  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熔盛重工进行债务重组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公司与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熔盛重工”)、自然人勾付国签署《和解协议书》,对武汉海事法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所判熔盛重工对本公司货款5,934,628元、案件受理费55,587元及依照判决书计算的相应利息进行债务重组,有利于避免坏账损失进一步扩大,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本次债务重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南疆钢铁进行债务重组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本次公司与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疆钢铁”)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就南疆钢铁对公司欠款4,328,764.21元进行债务重组,有利于加速应收账款清收,降低财产损失,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本次债务重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认真核查公司本次核销坏账的情况,监事会认为本次核销坏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的财务真实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

  2019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9-068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

  有限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债务重组概述

  1.为加速应收账款清收,防范经营风险,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疆钢铁”)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就南疆钢铁对公司欠款4,328,764.21元进行债务重组,南疆钢铁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一次性向本公司支付3,463,011.37元,剩余865,752.84元视为债务重组损失,此款收到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

  2.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南疆钢铁进行债务重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债务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债务重组对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6564350372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晋

  注册资本:98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5日

  营业期限:自2010年10月25日 至 2060年10月24日

  注册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重化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的生产和销售;液化、压缩气体(氧气、氮气、氩气)的生产和销售;危险化学品芳香烃(粗苯)的生产和销售;煤气销售;黑色金属材料、冶金炉料、冶金设备及其他冶金产品、建筑材料、黑色金属压延产品;机械加工;焦炭及煤焦化产品的生产及销售;金属制品及钢铁冶炼;加工业有关的咨询与服务;一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计算机系统服务;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安装、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物业服务;提供场地、设备、房屋租赁服务;代收水、电、汽费。

  股东:南疆钢铁唯一股东为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

  南疆钢铁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南疆钢铁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债务重组方案

  (一)重组涉及债务的情况

  本次债务重组涉及债务为南疆钢铁欠公司的货款。公司于2012年开始与南疆钢铁合作,自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与南疆钢铁陆续签订了车轮组、减速机等备件合同。南疆钢铁因经营不善于2015年7月停产,期间公司通过电话催要、现场走访等多种方式催收货款,至2019年10月末尚余4,328,764.21元未向公司支付。近期,经公司与南疆钢铁再次积极协调、协商达成一致,通过债务重组方式解决上述债务。

  (二)《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书主体

  甲方: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

  乙方: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内容

  经甲乙双方确认,截止到目前,甲方欠乙方货款4,328,764.21元。现乙方急需资金回笼,要求甲方归还欠款。但是,甲方发生财务困难,不能全额付款,经双方协商,对此款项进行债务重组。即甲方以商业汇票形式一次性支付乙方3,463,011.37元,剩余部分即865,752.84元视为债务重组损失。此款项收到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

  四、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南疆钢铁当前经营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债务重组有利于加速应收账款清收,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上述3,463,011.37元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20年5月22日。本次债务重组后,公司可全部冲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4,328,764.21元,扣除债务重组损失865,752.84元,预计将增加公司当期损益3,463,011.37元(最终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同时,南疆钢铁本次向公司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未来能否及时兑付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监管规定及时披露本次交易的实施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债务重组协议。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9-069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坏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核销坏账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核销坏账基本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拟将1笔金额为4,953,786.09元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款项的债务人为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派能源”),系因公司2010年对优派能源销售焦炉产品形成。优派能源因经营不善于2017年6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中院”)裁定实施破产重整,破产重整前尚有6,198,000元货款未向公司支付。2018年9月,昌吉中院出具(2017)新23民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批准优派能源的重整计划草案,公司获偿1,244,213.91元,剩余4,953,786.09元债权已确认无法收回,公司决定对该笔应收账款予以核销。

  二、本次核销坏账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核销坏账符合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要求,真实地反映了企业财务情况。本次核销的坏账金额4,953,786.09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涉及公司关联单位和关联人。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核销坏账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所核销款项已全部计提坏账准备,核销后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本次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公司其他关联单位和关联人;本次核销坏账是为了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监事会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认真核查公司本次核销坏账的情况,监事会认为本次核销坏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的财务真实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核销坏账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昌吉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新23民破1号之二];

  5.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9-070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全资孙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注销事项概述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大连华锐重工推进器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全资孙公司大连华锐重工推进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推进器公司”)。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注销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注销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大连华锐重工推进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悦

  注册资本:25,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华锐路1-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自2010年2月22日至2060年2月2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506133702

  经营范围:船用定距桨、船用调距桨、船用喷水推进器、海洋工程用推进器、推进器成套设备及部件的设计、加工制造与修理;铸铜件加工制造、铸造工艺及材料技术开发;造型材料制造;模型模具设计、制造;金属制品、通用机械设备及备件制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推进器公司唯一股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铸业有限公司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推进器公司总资产为22,058.68万元,净资产为20,159.83万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528.51万元,净利润为-487.69万元(经审计)。

  截至2019年9月30日,推进器公司总资产为21,751.39万元,净资产为19,919.53万元;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92.12万元,净利润为-240.30万元(未经审计)。

  三、注销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推进器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主要从事船用推进器等铸铜件生产制造,近年由于市场变化陷入亏损状态。为有效整合资源,降低运营管理成本,优化业务布局,公司拟注销推进器公司。

  本次注销完成后,推进器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其经营业务将由公司安排承接,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9-071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注销事项概述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大连华锐重工(宁德)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全资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宁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公司”)。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注销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注销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大连华锐重工(宁德)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郭冰峰

  3.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4.注册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6号(天一·碧海云天)1幢4层402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营业期限:自2012年9月17日至2062年9月16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054307825M

  8.经营范围:机械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备、配件供应;金属制品、金属结构制造;工模具设计、制造;机电设备零件制造、协作加工;造型材料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商业贸易;工程总承包;机电设备租赁及技术开发、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宁德公司总资产为5,793.09万元,净资产为4,875.18万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749.04元,净利润为8.10万元(经审计)。

  截至2019年9月30日,宁德公司总资产为5,156.51万元,净资产为4,901.19万元;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698.65万元,净利润为26.01万元(未经审计)。

  三、注销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宁德公司自2012年成立以来,经过7年的发展,一直未能达到预期经营目标。为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司拟注销宁德公司。

  本次注销完成后,宁德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其经营业务将由公司安排承接,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9-072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就与DURO FELGUERA AUSTRALIA PTY LTD(以下简称“DFA公司”)合同履行纠纷事宜申请国际仲裁,仲裁地点:新加坡。2017年5月19日,国贸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文件,本次仲裁进入正式程序阶段。国贸公司仲裁请求为:请求判令DFA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款项人民币122,471,177.25元,并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澳大利亚法律支持的利率向国贸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请求判令DFA公司向国贸公司返还履约保函项下的人民币101,053,407元;请求判令DFA公司支付国贸公司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与本案相关的费用。

  国贸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收到DFA公司提交给仲裁庭的对国贸公司仲裁申请文件的答辩意见以及反请求文件,反请求申请人为DFA公司,反请求被申请人为国贸公司,将与本次仲裁一并审理。DFA公司以国贸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延期交付产品、质量缺陷、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以及国贸公司未完成的工作等为由,向国贸公司提出反索赔173,391,228.89澳元。

  针对2017年8月21日DFA公司提交给仲裁庭的答辩和反请求文件,国贸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仲裁庭提交了答辩文件。文件就DFA公司提出的国贸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延期交付产品、质量缺陷、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等反请求事项做出回复,并继续主张由于DFA公司延期付款、违约等对国贸公司造成的损失。

  国贸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收到DFA公司提交给仲裁庭的对本次仲裁事项的第二轮答辩。DFA公司针对国贸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提交仲裁庭的主仲裁请求进行了逐一辩护,否认国贸公司对其的指控。同时针对国贸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提交仲裁庭的反请求答辩作了逐项回复,继续主张其反请求文件对国贸公司的反索赔,说明了反索赔金额可能会依据DFA公司与总承包商三星公司之间的仲裁结果(另案)而发生变化,并保留修订和补充其所作诉求的权利。

  2019年3月,DFA公司依据其与总承包商三星公司之间的仲裁结果,调整对国贸公司的索赔金额为6,869.2万澳元,遂后开庭听证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开始,至2019年4月12日结束。

  有关本次仲裁的具体内容及前期进展等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33),以及分别于2017年8月23日、2017年11月14日、2018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分别为2017-051、2017-058、2018-006)。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国贸公司于近日收到代理律师的正式通知,仲裁庭在2019年12月19日签发了第一部分最终裁决和第二部分最终裁决。

  根据第一部分最终裁决,针对国贸公司提出的本请求及DFA公司提出的反请求,仲裁庭裁决DFA公司应向国贸公司支付总额为32,898,858.18美元的款项。

  根据第二部分最终裁决,仲裁庭裁决国贸公司就101,053,407元人民币的保函争议在中国启动的诉讼行为违反了供货合同,并要求国贸公司采取必要步骤终止中国诉讼程序。前述国内诉讼程序为国贸公司在申请仲裁前在国内提起的保函止付诉讼,国贸公司已于2019年8月12日取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后续预计仲裁庭还可能就利息和费用等问题,签发第三部分裁决。针对上述最终裁决结果,国贸公司将启动执行程序争取尽快回收款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仲裁结果,公司上半年已增加计提的15,158,011.05元坏账准备应予以冲回。如果能够按照仲裁结果回收欠款,在实际收到款项时可冲减前期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和坏账准备49,052,670.35元、增加实际收到款项当年的销售收入和利润。考虑到本项目仲裁后执行到位的时间及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执行律师费等相关费用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利润影响的具体金额暂时无法准确预计。同时,上述相关影响金额需待审计后最终确定。公司将积极应对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本次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仲裁庭签发的两份裁决文件。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19-067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

  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债务重组概述

  1.为加速应收账款清收,防范经营风险,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熔盛重工”)、自然人勾付国签署《和解协议书》,公司对武汉海事法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所判熔盛重工对本公司货款5,934,628元、案件受理费55,587元及依照判决书计算的相应利息进行债务重组。根据《和解协议书》,熔盛重工委托勾付国代为履行付款义务,由勾付国以现汇形式一次性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2,400,000元,并承诺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该笔款项。收到款项后,公司放弃对熔盛重工的剩余债权。

  2.2019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熔盛重工进行债务重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债务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债务重组对方基本情况

  1.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89058145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虎生

  注册资本:80,000万美元

  成立日期:2006年6月8日

  营业期限:自2006年6月8日至2046年6月7日

  注册地址: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疏港路1号

  经营范围:生产船舶、海洋工程及建筑用钢结构,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船舶、海洋工程技术服务、总包、和委托加工及进出口贸易业务(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香港运宝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7.85%;江苏旭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15%。

  熔盛重工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熔盛重工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勾付国

  身份证号:4127231964 ********

  勾付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债务重组方案

  1.重组涉及债务的情况

  本次债务重组涉及债务为熔盛重工欠公司的货款。公司原全资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铸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钢公司”,公司于2017年12月完成对其吸收合并,承接了其资产、负债、业务,由公司设立的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铸钢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于2010年与熔盛重工开始合作,主要为其提供挂舵臂等造船设备,截止2013年12月31日,尚欠铸钢公司货款5,926,590元,并有5件在制品(合同额7,803,000元)拒不提货,处于暂停状态,其后经铸钢公司通过邮件、发函、电话、现场走访等多种方式反复督促、协调催要,实现回款3,425,584元。

  熔盛重工因经营不善自2015年起停产,由于其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铸钢公司于2015年7月对其提起诉讼。2016年8月,武汉海事法院作出(2015)武海法商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熔盛重工向铸钢公司支付合同价款6,255,306元及违约金,解除相应设备采购合同,案件受理费55,587元由熔盛重工承担,但熔盛重工一直未履行该判决书。2016年10月,铸钢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仅于2017年11月执行回款320,678元。公司吸收合并铸钢公司后,剩余货款5,934,628元(其中应收账款挂账2,180,328元)、案件受理费55,587元及依照判决书计算的相应利息等债权由公司承接。近期,经公司再次通过多种方式与熔盛重工进行反复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书》。

  2.债务重组方案暨《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协议书主体

  甲方: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

  丙方:勾付国

  (2)协议内容

  ①根据(2015)武海法商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及乙方清偿债务的情况,经甲方和乙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尚欠甲方货款人民币5,934,628元,诉讼费55,587元及依照判决书计算的相应利息。

  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乙方委托丙方代为履行付款义务,即丙方以现汇形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400,000元,丙方同意接受此项委托,并承诺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该笔款项。

  ③在甲方收到丙方代为支付2,400,000元款项后(付款方式为现汇),甲方同意放弃对乙方的剩余债权,即甲方向乙方最终实收的债权本金数额为2,400,000元。款到后,甲方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及理由向乙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遗漏债权、任何损失、补偿、赔偿、违约金、利息、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担保服务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其他等款项)。

  如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付款,则甲方对乙方的债权金额仍保持原债权金额5,934,628元不变。

  ④甲方承诺在收到2,400,000元款项后,立即就上述案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结案,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执行结案、解除所有的查封保全、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限制高消费信息等。

  ⑤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乙方、丙方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则本协议作废。

  ⑥乙方与丙方之间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由乙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与甲方无关。乙方承诺不会就已代为支付的款项向甲方主张返还。

  ⑦甲、乙、丙三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⑧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丙方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四、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熔盛重工当前经营实际情况,经综合分析欠款回收状态及后续发展趋势,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债务重组有利于公司加速应收账款清收,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已对熔盛重工应收账款挂账2,180,328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债务重组达成后,预计将增加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2,400,000元(最终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和解协议书;

  5.武汉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商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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