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1 证券简称:瑞达期货 公告编号:2019-036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的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会议召开的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运营中心6号楼13层公司会议室
4、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志斌先生
7、 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0日
8、 会议的合法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依法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股份数400,002,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9.8906%。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9.89%。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7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06%。
4、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3,162,7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96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1、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00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16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2、《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银行签署授信协议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00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3,16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
保荐代表人签名:
姜 颖 杨予桑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5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
培训情况的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保荐工作指引”)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公司”)进行了2019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报告如下:
一、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姜颖、杨予桑
(三)协办人:韩日康
(四)培训时间:2019年12月25日
(五)培训地点: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商务中心瑞达期货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培训人员:瑞达期货持续督导项目组
(七)培训对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
(八)培训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进行培训。
二、上市公司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工作过程中,公司积极予以配合,保证了培训工作的有序进行,达到了良好效果。
三、本次持续督导培训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公司进行了2019年度持续督导培训。
中信证券认为:通过本次培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信息披露工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本次持续督导培训总体上提高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证券市场的理解以及规范运作意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保荐代表人签名:
姜 颖 杨予桑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5日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翁晓健律师、余鸿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26日15:00在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运营中心6号楼1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12月26日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0,002,7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906%。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0,002,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62,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 反对0股, 弃权0股。
(二)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银行签署授信协议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0,002,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62,7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 反对0股, 弃权0股。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除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外,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翁晓健 律师
余 鸿 律师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