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26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707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赵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7,053,6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416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498,3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30%。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29人,代表股份1,329,552,013股,占总股本的49.509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2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31,1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66%。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属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本公司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9,552,013票。同意票为1,329,470,41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票为14,6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票为67,00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3,049,589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40%;反对股数为14,6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3%;弃权股数为67,0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金奂佶、汤士永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