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2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释义

  ■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向鼎晖瑞翔、鼎晖瑞普出售普莱德合计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唐灼林先生、唐灼棉先生。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及决策批准情况

  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与北大先行、北汽产投、福田汽车、青海普仁签署《备忘录》和《保密及免责协议》,并于2019年10月10日公告了《关于签署〈备忘录〉和〈保密及免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

  2019年11月21日,普莱德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同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9年11月24日,鼎晖瑞翔、鼎晖瑞普分别出具《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9年11月2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的议案;同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相关的议案。上市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披露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等有关文件。

  2019年11月29日,深交所下发了《关于对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9]第14号),要求上市公司对问询函所关注的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根据问询函要求,上市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于2019年12月7日披露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并相应修订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2019年12月23日,上市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出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于2019年12月24日披露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交易方案概况

  1、整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向鼎晖瑞翔、鼎晖瑞普出售普莱德合计100%的股权。

  2、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鼎晖瑞翔、鼎晖瑞普。

  3、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定价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银信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银信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2019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普莱德100%股权进行评估,并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普莱德合并报表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3,252.09万元,评估值为149,831.24万元,评估增值46,579.15万元,增值率45.11%。

  参考上述评估值,经上市公司和鼎晖瑞翔、鼎晖瑞普友好协商,共同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为150,000.00万元。

  4、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采用现金作为对价,交易对方支付的对价明细如下:

  ■

  (二)标的资产估值情况

  根据银信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2019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普莱德100%股权进行评估,并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普莱德合并报表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3,252.09万元,评估值为149,831.24万元,评估增值46,579.15万元,增值率45.11%。

  (三)期间损益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鼎晖瑞翔、鼎晖瑞普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普莱德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损益应由鼎晖瑞翔、鼎晖瑞普享有或承担。

  (四)交割安排

  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为上市公司和普莱德原股东共同向审理上市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之间关于普莱德2018年业绩补偿仲裁案(案号为SHDX20190182)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仲裁庭申请,并由该仲裁庭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出具的《调解书》生效之日。

  在交割日之前:鼎晖瑞翔、鼎晖瑞普应向上市公司出示其拥有足以支付转让价款资金能力的证明文件;普莱德应向上市公司出示显示其拥有足以支付6,188.41万元其他应付款及其利息的资金能力证明文件;上市公司应备妥并出示将普莱德股权出售给鼎晖瑞普、鼎晖瑞翔所需的同意普莱德股权出售以及董监高变更的股东决定、同意普莱德章程修正案的股东决定文件;普莱德应备妥将普莱德股权出售给鼎晖瑞普、鼎晖瑞翔所需的普莱德公司审批文件以及到普莱德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包括股东变更、章程变更、董监高变更等)所需的所有文件。

  在交割日当日:上市公司向普莱德交付同意普莱德股权出售以及董监高变更的股东决定、同意普莱德章程修正案的股东决定文件;普莱德向鼎晖瑞普、鼎晖瑞翔出具已经将鼎晖瑞普、鼎晖瑞翔记载为普莱德股东的股东名册;鼎晖瑞普、鼎晖瑞翔向上市公司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普莱德向上市公司支付6,188.41万元其他应付款及其利息。

  在《协议书》第5.5条规定的所有应在交割日完成的事项均得以完成时起,普莱德的所有权即归属于鼎晖瑞普、鼎晖瑞翔。《协议书》第5.5条约定的事项如下:(1)普莱德原股东向东方精工交付加盖其公章的普莱德原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2)普莱德原股东向东方精工交付《关于充分知晓并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的承诺函》;(3)东方精工向普莱德交付同意普莱德股权出售以及董监高变更的股东决定、同意普莱德章程修正案的股东决定文件;(4)普莱德向普莱德购买方出具已经将普莱德购买方记载为股东的股东名册;(5)普莱德购买方向东方精工支付普莱德股权出售价款人民币15亿元;(6)普莱德向东方精工支付已拨付募集资金本息;(7)东方精工向普莱德原股东支付业绩补偿股份回购价款共计人民币1元。

  (五)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向普莱德拨付了6,188.41万元的募集资金。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交割日普莱德应向上市公司归还已拨付募集资金本息,利息按照每年4.35%的利率计算,计息期间为自募集资金拨付日至实际清偿日止。

  除此以外,本次交易不涉及普莱德其他债权或债务转移的情况,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普莱德相关债权债务仍由普莱德享有或承担,其现有债权债务关系保持不变。

  (六)人员安置

  本次交易不影响标的公司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东方精工2018年的年度报告和普莱德《审计报告》,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本表中普莱德的财务数据来源于立信审计师编制的《审计报告》,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为合并报表口径2019年7月31日的数值,营业收入为合并报表口径2018年度的数值;

  注2:本表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为合并报表口径,均取自其2018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资产净额为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根据《重组办法》,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鼎晖瑞翔、鼎晖瑞普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唐灼林先生、唐灼棉先生。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情况

  2019年12月25日,各方已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于交割日在指定的地点办理完毕下述交割事项:

  1、上市公司已向普莱德交付同意普莱德100%股权出售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股东决定、同意普莱德章程修正案的股东决定;

  2、普莱德已向鼎晖瑞普、鼎晖瑞翔出具将鼎晖瑞普、鼎晖瑞翔记载为普莱德股东的股东名册;

  3、鼎晖瑞普、鼎晖瑞翔已向东方精工支付全部交易对价人民币150,000.00万元;

  4、普莱德已向东方精工支付已拨付募集资金本息。

  至此,本次交易的交割已实施,普莱德100%股权已归属于鼎晖瑞翔、鼎晖瑞普,相关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已转让给鼎晖瑞翔、鼎晖瑞普。

  各方确认:《协议书》第5.5条约定的所有交割事项已于2019年12月25日当日全部完成。

  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2019年12月25日,东方精工收到鼎晖瑞翔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15,000.00万元,收到鼎晖瑞普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135,000.00万元。

  三、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2019年12月25日,东方精工收到普莱德支付的6,188.41万元及对应利息。

  至此,东方精工与普莱德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四、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办理情况

  本次交易的对价全部为现金,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

  五、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的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更换或调整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任何变化。

  七、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东方精工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东方精工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八、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主要为《股权转让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相关各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相关义务,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各方均做出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详细披露。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九、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主要如下:

  1、普莱德及鼎晖瑞普、鼎晖瑞翔在交割日或之后向普莱德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标的资产的过户登记,以及普莱德的章程、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的变更登记手续;

  2、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作出多项承诺,相关各方应继续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承诺及其他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上述本次交易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三节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1、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核准,已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符合《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普莱德100%股权已于交割日起归属于鼎晖瑞普、鼎晖瑞翔,且鼎晖瑞普、鼎晖瑞翔已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尚未办理完成相关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上市公司出售标的资产的实际交割,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本次交易实施的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3、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任何变化。

  5、相关协议及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中,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或承诺的情形。

  6、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邦盛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已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符合《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普莱德100%股权已于交割日起归属于鼎晖瑞普、鼎晖瑞翔,且鼎晖瑞普、鼎晖瑞翔已经支付全部交易对价,尚未办理完成相关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上市公司出售标的资产的实际交割,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任何变化;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的情形;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均正常履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四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

  2、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邦盛律师出具的《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4、本次交易实施涉及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办公楼、厂房A、厂房B)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

  电话:0757-86695489

  传真:0757-81098937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电话:021-68801575、68801584

  传真:021-68801551、68801552

  联系人:朱林、顾中杰、顾京洪、孙泉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9-091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进展暨收到《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当前所处仲裁阶段: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调解书且《调解书》已正式生效。本案已审理终结。

  2.公司所处仲裁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对公司当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调解书》的生效标志着一揽子解决方案正式生效并且进入实施阶段。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实施,预计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具体见本公告之“四、《调解书》的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和背景概述

  2019年7月1日,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披露了《关于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5),公司已经就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五家原股东之间关于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上海分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已获受理。

  2019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签署〈备忘录〉和〈保密及免责协议〉的公告》,公司与普莱德五家原股东、普莱德签署了《备忘录》,对业绩补偿纠纷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作出意向性、框架性及原则性约定。

  2019年11月25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普莱德五家原股东、普莱德关于对业绩补偿纠纷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并签署《协议书》。

  2019年12月23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上述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协议书》等相关事项。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出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470号,以下简称“《调解书》”)。

  《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申请人: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

  仲裁庭意见:

  在本案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签订了《协议书》。仲裁庭经审查认为,双方均具有签订协议的适当主体资格,《协议书》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且《协议书》第6.1条约定的生效条件均已成就。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调解结果:

  根据上述仲裁庭意见,仲裁庭确认调解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以其持有且与补偿金额相对应的申请人股份(“业绩补偿股份”)作为对价支付《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金额人民币16.76亿元,申请人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以总计人民币1元对业绩补偿股份进行回购并尽快办理注销手续,回购价格和股份数量具体为:

  1.申请人以人民币0.38元回购第一被申请人持有的申请人股份111,537,653股。

  2.申请人以人民币0.23元回购第二被申请人持有的申请人股份67,509,632股。

  3.申请人以人民币0.24元回购第三被申请人持有的申请人股份70,444,833股。

  4.申请人以人民币0.10元回购第四被申请人持有的申请人股份29,352,014股。

  5.申请人以人民币0.05元回购第五被申请人持有的申请人股份14,676,007股。

  (二)被申请人应提供、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积极配合申请人尽快完成业绩补偿股份的回购和注销事宜。

  (三)申请人以人民币15亿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普莱德100%的股权向独立第三方出售,被申请人应配合申请人办理出售股权的全部手续。

  (四)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申请人同意豁免被申请人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项下负有的与普莱德2019年业绩承诺及2019年末减值测试相关的所有补偿义务(如有)。

  (五)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的次日起,申请人、被申请人放弃各自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项下对对方所享有的任何形式的权利或主张,并且不向其他各方进行任何索赔、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或采取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为。

  (六)申请人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持业绩补偿股份总计293,520,139股(第一被申请人111,537,653股,第二被申请人67,509,632股,第三被申请人70,444,833股,第四被申请人29,352,014股,第五被申请人14,676,007股)的查封冻结手续。

  (七)申请人在业绩补偿股份注销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持有的除已经注销的业绩补偿股份之外的申请人剩余股份的查封冻结手续,并尽快、最晚不迟于2020年4月25日前将前述解除查封冻结手续办理完毕。

  (八)申请人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撤回对普莱德的一切起诉;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调解书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撤回对申请人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一切诉讼。

  (九)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3,889,925元,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承担50%。公司作为本案申请人,应承担仲裁费6,944,962.50元。

  三、关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调解书》的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出具合法有效的《调解书》,标志着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协议书》已经正式生效,并且各方已经正式进入《协议书》约定的交割阶段,实施约定的各项交割工作。简而言之,《调解书》的生效标志着一揽子解决方案正式生效并且进入实施阶段。

  根据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假设一揽子解决方案项下的所有事项在2019年内实施完毕,将使公司得以回收约15亿元现金,公司净资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等方面财务状况得到极大改善;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一揽子解决方案中的业绩补偿和出售普莱德股权的实施,预计对公司2019年经营业绩的影响为增加利润总额约17.73亿元,有力缓解了上市公司2018年计提普莱德商誉减值准备对未分配利润造成的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470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9-090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精工”)于2019年11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2019年12月23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出售的议案》等相关的议案,公司向天津鼎晖瑞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瑞翔”)、天津鼎晖瑞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晖瑞普”)出售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合计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

  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各承诺方未出现违反上述相关承诺的情形,公司将继续督促各承诺方履行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