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5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秦军满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754,402,9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30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65,811,9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80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88,591,0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9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89,737,5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5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46,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88,591,0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984%。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00 《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沈冶机械破产重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2,369,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1261%;反对82,03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87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04,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57%;反对82,03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参会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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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敏、郝琼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