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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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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8 证券简称:金固股份 编号:2019-084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1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将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募集项目《“年产 500 万只新型高强度钢制轮毂和 200 万只车轮生产线项目”之首期投资项目“年产 500 万只新型高强度钢制轮毂项目”》,并将该项目终止后剩余的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召开了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9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将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募集项目《汽车后市场O2O平台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终止后剩余的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截止目前,上述两个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完成永久补流,募集资金专户已经完成销户。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265号文核准,并经深交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393,357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7.10元,共计募集资金633,959,974.7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1,673,499.05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12,286,475.65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师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960,783.49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10,325,692.1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271号)。

  根据2014年度的《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修订稿)》,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年产500万只新型高强度钢制轮毂和200万只车轮生产线项目”之首期投资项目“年产500万只新型高强度钢制轮毂项目”(以下简称“年产500万只新型高强度钢制轮毂项目”)。

  2、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590 号文核准,并经深交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163,339,382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53元,共计募集资金 2,699,999,984.46 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35,5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664,499,984.46 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5,788,678.82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658,711,305.6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96号)。

  根据《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2016年2月),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汽车后市场O2O平台建设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1、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及子公司特维轮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2017年5月26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及子公司特维轮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特维轮智车慧达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招商银行杭州富阳支行于2019年1月3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及子公司特维轮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特维轮智车慧达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银行杭州富阳支行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及五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及子公司特维轮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特维轮智车慧达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之日,公司及子公司特维轮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特维轮智车慧达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将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2017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已办理完毕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

  至此,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银行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亦相应终止。

  四、备查文件

  1、销户证明

  特此公告。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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