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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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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7 证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19-096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2月25日,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获悉公司起诉弓静、樟树市亚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亚新合伙”)、北京鑫诚瑞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瑞捷”)归还收购保证金、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事宜已获受理。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㈠ 本次诉讼当事人

  1、原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樟树市亚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被告:弓静

  4、被告:北京鑫诚瑞捷科技有限公司

  ㈡ 案件介绍

  2017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朱吉满先生签订〈收购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弓静、亚新合伙持有的上海瑾呈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瑾呈集团”)70%股权,并向弓静、亚新合伙支付2亿元收购保证金。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2月2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的《关于签订〈收购框架协议〉的公告》。

  2018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收购上海瑾呈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决定终止收购弓静、亚新合伙持有的瑾呈集团70%股权;同日,公司与弓静、亚新合伙签署了《收购框架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根据《终止协议》约定,弓静、亚新合伙应在《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将公司已支付的收购保证金退回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弓静、亚新合伙由于资金安排等原因,未能按照《终止协议》约定的期限将全额收购保证金退回。截至2018年6月6日,弓静、亚新合伙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退回收购保证金2,000万元,尚有18,000万元未退回。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5月30日、2018年6月7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关于终止收购上海瑾呈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关于终止收购上海瑾呈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后续,经公司与弓静、亚新合伙多次沟通、协商,弓静、亚新合伙向公司出具了新版《关于退还收购保证金的承诺》,并向公司退还收购保证金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8日披露于指定媒体的《关于终止收购上海瑾呈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弓静、亚新合伙累计退还收购保证金2,500万元,尚有17,500万元收购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未退还。

  鉴于弓静、亚新合伙未按《关于退还收购保证金的承诺》约定时间退还收购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㈢ 公司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亚新合伙、被告弓静连带向公司退还收购保证金175,000,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亚新合伙、被告弓静连带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32,303,561.7元(具体数据以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结果为准);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亚新合伙、被告弓静连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5,724,000元(具体数据以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结果为准);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亚新合伙、被告弓静连带向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00元;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亚新合伙、被告弓静连带向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鑫诚瑞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项诉讼之外,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暂无法准确估计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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