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概述
2018年8月14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签发的案号分别为(2017)京0108民初49984号(以下简称“案件一”)、(2018)京0108民初7881号(以下简称“案件二”)的相关法律文书,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融金”)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公司,两案诉讼标的金额合计5,177.66万元。其中:案件一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806.37万元;案件二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371.29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其后,公司根据上述案件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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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法院关于案件一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安融金深圳公司的涉案资金来源于案外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中安融金深圳公司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一法院驳回了中安融金的起诉,各诉讼相关方是否会提起上诉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案件二尚未形成最终审理结果,因此两案对公司当期或今后的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