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富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为“富达实业”)于 2019 年12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富达实业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44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富达实业公司:
你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股票431,800股,占合盛硅业总股本的0.05%,总成交金额12,145,666.80元。作为合盛硅业持股5%以上的股东,你公司未在首次减持合盛硅业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富达实业获悉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后,已第一时间责令相关人员重新巩固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减持计划事先报备及预披露的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富达实业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44号)
特此公告。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