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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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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Shenzhen Keanda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rp., Ltd.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C栋14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2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郭丰明、张帆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郭泽珊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林秋萍、达邦投资、陈楚华、陈旭然、深圳众微投资、弘陶投资、郑捷曾、醴陵众微投资、郭娟璇、张辉勇、王涛、陈柯、李荔、施美晶、杨琼华、郭克家、张海轩、龚宇光、张文英、周琴、上海游马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黄同林、张树清、诸梓文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郭丰明、张帆、郭泽珊、郑捷曾、陈楚华、王涛、张文英承诺,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郭丰明、张帆、郭泽珊、郑捷曾、陈楚华、王涛承诺,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0年6月2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五)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关于实施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制定了《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指收盘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情况说明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

  (3)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100%,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1)若公司董事会未在触发公司股份回购义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制订并公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或者股份回购方案被公司股东大会否决,或者公司公告实施回购的具体方案后30日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回购义务,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方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仍无法稳定在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2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100%,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40%。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触发增持股份义务之日起20个交易日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者未在公司公告其增持计划后30日内开始实施增持,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达到方案上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仍无法稳定在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20个交易日以上,则触发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

  (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计划。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的100%,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40%。

  (三)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用于实施公司股份增持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应付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三、发行人各主体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涉及回购股份、赔偿损失承诺

  (一)公司相关承诺

  1、如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股份回购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孰高为原则确定。

  2、如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郭丰明、张帆夫妇承诺:

  如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如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郭丰明、张帆夫妇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0%。如公司上市后存在派发股息、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价格、数量变化的情况,上述股份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郭泽珊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超过5%以上期间,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20%。如公司上市后存在派发股息、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价格、数量变化的情况,上述股份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长城证券承诺

  长城证券为科安达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长城证券为科安达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锦天城承诺

  如因锦天城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锦天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锦天城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众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众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复核机构中水致远承诺

  如因中水致远出具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发行人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水致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并针对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摊薄即期回报分析”。

  (一)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公司拟通过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扩大业务规模、实施募投项目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分配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2、扩大业务规模,加大研发投入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轨道交通装备,市场空间广阔,未来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一方面加强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力度,另一方面通过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新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应用,从而不断扩大收入和利润规模;持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供应链管理、提升公司经营效率,从而不断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七、公司各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各责任主体出具了前述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还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八、其他重要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郭丰明、张帆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均未生产、开发和销售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不生产、开发和销售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产品或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3、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围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产品或业务方面存在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1)停止生产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3)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的经营体系;(4)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4、承诺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科安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科安达的利益及其它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郭丰明、张帆向公司出具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在持有科安达股份期间,尽可能避免直接或者间接与科安达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依法进行,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履行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不损害科安达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承诺坚决避免利用本人与科安达的关联关系损害科安达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为进一步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郭丰明先生和张帆女士已就公司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事项承诺:“如公司因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日前未及时、足额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而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本人将全额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四)关于公司租赁房屋建筑物的承诺

  公司及其子公司承租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九祥岭工业区第一栋501-511、601-611、708-711号宿舍、第二栋第4层厂房及第四栋第1-5层厂房所用土地在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属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目前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租方及其产权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郭丰明、张帆已出具了关于公司租赁房屋建筑物如下承诺:

  “如果因公司及其子公司前述租赁房产涉及的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处罚的直接损失,或因拆迁可能产生的搬迁费用、固定配套设施损失、停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就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五)关于继续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承诺

  在向银行申请授信时,银行一般会将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为条件之一;实际控制人郭丰明和张帆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不向公司收取担保费用,且承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按照银行授信要求继续无偿为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科安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70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4,408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408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967.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440.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发行价格为11.49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85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科安达”,股票代码“002972”;其中本次发行的4,408万股股票将于2019年12月27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9年12月27日

  (三)股票简称:科安达

  (四)股票代码:002972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7,632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408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司发行的新股4,408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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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转A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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