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23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交易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9:15~15:00。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赤湾六路8号赤湾总部大厦6楼第二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俊彦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1,821,032,9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251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818,661,5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164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2,371,4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76%。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7人,代表股份3,270,2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08%。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晓企业有限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3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5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21,027,5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64,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9%;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8,487,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64,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9%;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8,487,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64,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9%;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21,027,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264,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9%;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关于调整对外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820,818,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214,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55,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4390%;反对214,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6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元清律师、林培伟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