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藏01民初152号、(2019)藏01民初153号)。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淑芬、李敏、西藏发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按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刘琪与被告马淑芬、李敏、西藏发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按刘琪撤回起诉处理。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1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淑芬、李敏、西藏发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19年7月4日接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电话通知,于当日前往成都中院取得了关于(2019)川01民初3386号诉讼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原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被告马淑芬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西藏发展提起诉讼。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收到成都中院关于本案的传票,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上午9时15分,但未如期开庭。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成都中院关于(2019)川01民初3386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在答辩期间被告马淑芬、李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成都中院审查认为西藏发展的所在地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被告马淑芬、李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将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
本案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11日、2019年8月3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9-081号、2019-084号、2019-104号公告。
(二)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民初15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天易隆兴与被告马淑芬、李敏、西藏发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天易隆兴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本案按天易隆兴撤回起诉处理。
二、原告刘琪与被告马淑芬、李敏、西藏发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9)川01民初4189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原告刘琪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被告马淑芬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西藏发展提起诉讼。本案开庭日期为2019年8月22日上午9时15分,但未如期开庭。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成都中院关于(2019)川01民初4189号案民事裁定书。在答辩期间被告马淑芬、李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成都中院审查认为西藏发展的所在地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被告马淑芬、李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将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
本案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2019年8月3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9-086号、2019-104号公告。
(二)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民初15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刘琪与被告马淑芬、李敏、西藏发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刘琪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本案按刘琪撤回起诉处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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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 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2019)藏01民初152号、(2019)藏01民初153号)。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淑芬、李敏、西藏发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按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刘琪与被告马淑芬、李敏、西藏发展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按刘琪撤回起诉处理。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1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民初152号民事裁定书;
2、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民初153号民事裁定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