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17年8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与辽宁宝地合作的议案》,拟终止与辽宁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宝地”)合资经营辽宁锦港宝地置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辽宁锦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宝置业”),并授权公司经营层与辽宁宝地及相关方签署相关协议,收回投资款及相应回报。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披露的《关于终止与辽宁宝地合作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4)。
2019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终止与辽宁宝地合作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6)。公司与辽宁宝地、锦宝置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向辽宁宝地出让所持有的锦宝置业50%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辽宁宝地向公司支付35,015,335.80元现金,余款14,984,664.20元以债权冲抵。
二、交易进展
2019年12月20号,公司收到锦宝置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5,424,664.20元,股权转让款余款9,560,000以债权冲抵。公司与辽宁宝地、锦宝置业、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海新区管委会”)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受让锦宝置业享有的滨海新区管委会债权9,560,000元,以冲抵股权转让款余款。滨海新区管委会对上述债权转让事项知晓并同意,承诺如不能按期履行支付义务,由其承担以未按期支付款项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计算依据的延迟支付违约金。
上述债权实现后,公司将收到因出售锦宝置业50%股权的全部交易对价。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