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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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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19-13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商业汇票事项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 于2018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暨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8),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汇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公司商业汇票事项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本案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公司商业汇票事项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已受理本次案件,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二、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本案律师转达的《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具体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盈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时公司”)利用其经营的金票理财平台,利用票据向不特定公众融资,涉嫌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从事特许经营业务,且已被其他人民法院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故本案中涉及盈时公司部分也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仁智股份十张商业承兑汇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广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仁智股份的6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告仁智股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本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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