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凌之 吴娟娟
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下称“新备案须知”),新备案须知在2018年1月12日版备案须知的基础上,丰富细化为三十九项,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明确募集完毕概念、细化投资运作要求,并针对不同类型基金提出差异化备案要求。
接近基金业协会的人士表示,新备案须知本质是要求私募基金回归专业本源,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有弹性地提出了自律监管要求。这是迄今为止关于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最系统的规定,“第一次告诉行业私募基金应该长什么样”。
五类“伪私募”将无法备案
新备案须知第二条明确,私募投资基金不应从事借(存)贷活动,并指出下述五种情况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一是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二是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三是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四是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五是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业内人士指出,2018年最高法和公安部相关文件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私募基金以“发放贷款”为主业为不合法行为。新备案须知明确,对这种非法行为不予备案。
(下转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