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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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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19-148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围海股份”、“上市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向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40号;向围海控股董事长冯全宏出具的《关于对冯全宏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41号;向围海控股董事长助理、围海控股提名的拟任董事冯婷婷出具的《关于对冯婷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42号以及向围海控股提名的拟任董事张人杰出具的《关于对张人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43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査,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你公司相关人员未经上市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实施了获取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与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冯全宏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査,发现围海控股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围海控股应急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未经上市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实施了获取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系围海控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批准同意围海控股成立应急管理小组,并由该小组行使围海控股经营管理权、负责围海控股日常管理和应急事务,批准决定与围海股份共同监管财务章、U盾、公章和营业执照的《声明函》。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与围海控股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冯婷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査,发现围海控股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围海控股应急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未经上市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实施了获取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系围海控股应急管理小组负责人,实施了获取围海股份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合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与围海控股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张人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査,发现围海控股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围海控股应急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未经上市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实施了获取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系围海控股应急管理小组成员,实施了获取围海股份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合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与围海控股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19-149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围海股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于2019年8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触发了其他风险警示相应情形的公告》,于2019年9月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并回复的公告》,于2019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的诉讼。公司已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浙02民终453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上诉人1: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2: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奉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投资”)

  二、公司及奉化投资上诉请求

  撤销或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围海股份支付光大银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一、二审诉讼费由光大银行负担。

  三、法院认定的事实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均合法有效,光大银行已按约放贷,公司却未按期履行还款责任,其应如数归还所拖欠之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光大银行主张的利息计算有误,予以调整。奉化投资作为保证人应当依约在所约定的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1、围海股份归还光大银行借款本金49,682,018.27元,支付罚息203,608.43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7日,之后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围海股份支付光大银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3、奉化投资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奉化投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围海股份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983元,减半收取计147,4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491.50元,光大银行负担627.50元,由围海股份、奉化投资负担151,864元。”

  四、《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公司、奉化投资与光大银行一案中,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围海股份、奉化投资负担。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主要是支付罚息203,608.43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7日,之后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合计约864,272.43元。

  六、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浙02民终453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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