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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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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2019-103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世丰木业再审申请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 2,900 万元及相关利息,反诉涉案金额 935 万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2019 年 12 月 23 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宁林场”)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3926号,有关再审申请人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世丰木业”)与被申请人泰宁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省高院驳回世丰木业的再审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再审申请的背景情况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宁林场与世丰木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2017年2月3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宁林场胜诉,2017年2月20日,世丰木业因不服本案一审 判决,上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3日,三明中院裁决发回重审。2018年8月9日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泰宁林场败诉。2018年8月23日,子公司泰宁林场不服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4月16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子公司泰宁林场胜诉。2019年7月16日,世丰木业因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 04 民终 1480 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以上有关本合同纠纷案诉讼背景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 2015年11月5日、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22日、2017年8月4日、2018年8月15日、2019年4月26日、2019年9月27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诉讼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5-074、临 2015-076、临 2017-003、临 2017-008、临 2017-055、临 2018-046、临 2019-038、临2019-080)。

  二、本次被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2019年7月16日,世丰木业因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4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世丰木业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泰宁林场

  2、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1)裁定本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撤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改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上诉请求并维持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9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

  (3)判令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被申请再审裁定结果

  2019年12月23日,子公司泰宁林场收到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3926号,法院认为世丰木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3926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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