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2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部湾港 公告编号:2019092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15:30开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9:15至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101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与会董事推举,由陈斯禄董事兼总经理主持现场会议。

  本次会议的各项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1,125,472,2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85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124,318,2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78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54,0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06%。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吴永文、张咸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事陈栋列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八项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各项提案进行了表决,投票股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债务性融资计划的议案》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

  (二)《关于为全资和控股子公司2020年债务性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

  (三)《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股票348,249,439股)、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票775,137,409股)已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对提案的投票股数及其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

  (四)《关于2020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

  (五)《关于拟变更董事的议案》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

  其中,中小股东对提案的投票股数及其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

  (六)《关于变更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

  其中,中小股东对提案的投票股数及其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

  ■

  (七)《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八)《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吴永文、张咸文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