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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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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9-090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2月1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0人,实际参会董事10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益复杂的经济发展环境的背景下,企业的经验管理和战略发展,核心是组织再造与企业创新。为实现丽珠集团再次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国际化制药企业的目标,丽珠集团需要具备奋斗、开放、进取、有激情、有事业心等企业特质。基于面向未来长期的发展和治理,构建创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机制,有效激励高级管理及核心技术人才的创业拼搏精神,通过赋予持有人权利义务,建立事业合伙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机制,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身份的转变,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时代奋斗者和事业带头人,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实现全体股东利益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保证本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全决定或处理本计划相关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提取年度激励基金及确定具体分配方案;

  2、授权董事会决定《持股计划(草案)》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持股计划草案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持股计划等事项;

  3、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或缩短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项下各期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方、托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确定与变更作出决定;

  5、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未列明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计划所需的其他全部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行使的权利除外。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公司投资者,同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为提高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效率,简化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

  基于本次修订删除了第八十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将相应调整。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等有关规定,为提高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效率,简化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不变。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定于2020年2月11日(星期二)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9-09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2月1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参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及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的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向本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4、公司实施本次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将有利于实现公司发展理念,同时有效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创业拼搏精神,通过赋予持有人权利义务,建立事业合伙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机制,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身份的转变,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时代奋斗者和事业带头人,弘扬企业家精神,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达成。

  5、在本计划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计划,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公司“从零开始,再次创业”的发展理念及建设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国际化制药企业的发展目标,同时本计划的实施将推动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绑定,保留和吸引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所需的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编制的《公司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系为了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公司投资者,同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9-09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2月23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为提高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效率,简化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

  基于本次修订删除了第八十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将相应调整。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9-09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0年2月11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0年2月11日上午9:15至2020年2月11日下午3:00;

  ②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0年2月11日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1)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0年2月6日(星期四);

  (2)H股股东暂停过户日:2020年1月11日(星期六)至2020年2月11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于暂停过户日前一日下午收市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H股股东。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特别决议案:

  1、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公司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互斥提案。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信函登记、传真登记。

  2、登记时间: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

  3、登记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董事会秘书处。

  4、A股股东登记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①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一)办理登记。

  ②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③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将拟出席本次会议的确认回条(附件二)以来人、邮递或传真方式于2020年1月22日(星期三)或之前送达本公司。

  5、H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请参阅本公司于披露易(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6、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叶德隆、袁蔼铃

  联系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董事会秘书处

  电话号码:(0756)8135888

  传真号码:(0756)8891070

  7、预计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说明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513”,投票简称为“丽珠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0年2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六、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附件一: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委托人持股数额:_____________股)出席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委托人授权受托人表决事项如下:

  ■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委托人签名(单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二: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确认回条

  致: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吾等(附注1)

  地址为

  为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A股/H股共           (附注2)股的登记持有人,现谨通知贵公司,本人╱吾等将或委派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贵公司于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二时正假座中国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总部大楼三楼会议室举行的二零二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股东名册上之地址)。

  2.请删去不适用的股份类别并填上登记于阁下名下的股份数目。倘未填入股份数目,则本确认回条将被视为与本公司所有以阁下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类别及数目有关。

  3.请填妥及签署本确认回条,并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或之前以专人送达、邮递或传真方式交回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如为A股股东),地址为中国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总部大楼,邮政编号:519090,电话:(86)756 8135888,传真:(86)756 8891070或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如为H股股东),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54楼,电话:(852)2980 1333,传真:(852)2810 8185。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19-09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品注册批件》(批件号:2019S00681)。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批件主要内容

  药品通用名称:注射用盐酸万古霉素

  英文名/拉丁名:Vancomycin Hydrochloride for Injection

  主要成份:盐酸万古霉素

  剂型:注射剂

  规格:0.5g(50万单位)(按C66H75Cl2N9O24计)

  药品标准编号:YBH02852019

  申请事项:国产药品注册

  注册分类:原化学药品第6类

  药品有效期:18个月

  申请人: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

  药品生产企业: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93378

  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7日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二、药品研发及相关情况

  注射用盐酸万古霉素是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适应症为:1、本品适用于治疗对万古霉素敏感的耐甲氧西林(β-内酰胺耐药)的葡萄球菌引起的严重或致命感染;2、本品对治疗葡萄球菌所导致的心内膜炎有效;3、单独使用本品或是并用氨基糖苷类治疗由草绿色链球菌或牛链球菌所引起的心内膜炎,效果均佳;4、类白喉杆菌引起的心内膜炎,使用万古霉素治疗有效。本产品主要通过抑制细胞壁的生物合成发挥杀菌作用。另,万古霉素能改变细菌细胞膜的通透性和RNA合成,和其他抗生素之间不会发生交叉耐药性。公司首次提交本品生产申请的受理时间为2013年07月17日(受理号:CYHS1301080粤)。

  截至本公告日,注射用盐酸万古霉素累计直接投入的研发费用约为人民币691.01万元。

  三、同类药品市场状况

  目前,国内上市的糖肽类抗菌药注射剂包括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去甲万古霉素。根据IQVIA抽样统计估测数据,国内糖肽类抗菌药注射剂2018年度终端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16.8亿元,2019年前三季度终端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13.5亿元。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数据库显示,截至本公告日,国内注射用盐酸万古霉素获批上市的企业共6家(包括丽珠集团丽珠制药厂)。

  四、风险提示

  公司在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后,可生产本品并上市销售,产品的经营情况因受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

  (草案)摘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系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丽珠集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二、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各期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在各期持股计划中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确定。

  四、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计提的激励基金、员工的合法薪酬或自筹资金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持股计划的激励基金制度有效期十年,以2019年至2028年作为考核年度,在考核年度内,则由董事会根据激励基金提取原则负责提取激励基金,提取的激励基金在当年度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如当年未达到激励基金的提取条件,则激励基金不得提取;但不影响当年度持股计划的实施,实施的资金来源可包括员工自筹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五、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公司回购的库存股、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购买的标的股票。

  六、本持股计划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七、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持股计划分十期实施,在2019年至2028年的十年内,滚动实施十期各自独立存续的持股计划,原则上每年一期,在确定前一年度的激励基金计提与否后实施。每期持股计划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每期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当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计算。

  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通过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方式出资购买的标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每期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当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计算;

  (2)通过公司计提激励基金购买的标的股票锁定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每期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当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计算。

  若是持股计划通过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非公开发行方式获得的股票登记至当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计算。

  八、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持股计划后将分十期实施的持股计划,后续授权董事会负责激励基金的提取及持股计划的实施。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的,自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各期持股计划后六个月内完成购买;通过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按照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权利,仅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

  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参与本持股计划。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权利,仅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因此,各期持股计划并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

  十、公司实施持股计划前,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董事会提出本持股计划草案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董事会予以实施。董事会就持股计划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就持股计划进行表决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回避:自身或关联方拟成为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认购计划份额、提供或垫付资金、提供股票、分享收益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十一、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

  (1)公司自行管理:各期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各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为持股计划管理方,具体管理持股计划。

  (2)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

  十二、公司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审议本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十三、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义

  本计划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一章   总则

  本计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建立和完善公司员工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本计划的目的

  在丽珠集团成立35年之际,公司提出“从零开始,再次创业”的发展理念,并向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国际化制药企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益复杂的经济发展环境的背景下,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核心是组织再造与企业创新。为实现丽珠集团再次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国际化制药企业的目标,丽珠集团需要具备奋斗、开放、进取、有激情、有事业心等企业特质。基于面向未来长期的发展和治理,构建创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机制,有效激励高级管理及核心技术人才的创业拼搏精神,通过赋予持有人权利义务,建立事业合伙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机制,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身份的转变,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时代奋斗者和事业带头人,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实现全体股东利益一致。

  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实质是“业绩型股票”,且通过“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安排以及“事业合伙人”特质而更长期化,实现责任共担、价值共享。具体而言,本计划的推出具有以下目的:

  (一)体制创新,核心管理团队通过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增持公司股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推动全体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与收益共享,为公司发展注入内在活力和动力,确保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二)参与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均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关键人员,在不断推动组织变革与效率提升的同时,坚持权责对等,推动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绑定,有利于推动核心管理团队从“经理人”向“合伙人”的思维转变,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承担公司长期成长责任,保障公司长期竞争优势。

  (三)目前公司核心管理团队薪酬结构较为单一,缺乏长期激励效果,本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有利于优化薪酬结构,并依据公司业绩达成情况,计提激励基金,购入公司股票,并进行中长期锁定,有利于实现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长期激励与约束,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本计划各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公司实施本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四)保障公司长期发展原则

  为保证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本计划坚持长期发展原则,将个人收益和公司中长期利益挂钩。

  (五)价值创造、利益共享原则

  本计划坚持价值创造、利益共享原则,实现公司与员工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章   本计划的参与对象

  一、本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本计划参与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持有人的范围包括在公司任职的(含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各期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在各期持股计划中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确定。

  本持股计划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本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本计划的资金来源

  1、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计提的激励基金、员工的合法薪酬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自筹的资金。

  2、公司将按照激励基金提取原则,提取相应比例的激励基金,划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与员工自筹资金一起,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购买标的股票。激励基金的提取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激励基金提取以2018年度归属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94,721.63万元)为基数,在考核期内(2019年-2028年),公司以每年实现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实行超额累进计提各期激励基金,具体计提比例如下:

  ■

  注1:上述“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指标计算以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持股计划计提激励基金影响数作为计算依据。

  注2:以2018年度归属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在考核期内(2019年-2028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15%的具体值如下:

  ■

  (2)若计提的激励基金金额超过当年经审计归属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的,则激励基金金额按照经审计归属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提取。

  (3)若计提激励基金金额将导致当年经审计归属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环比上一年度的经审计归属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低于5%的,则当年度不计提激励基金。

  专项激励基金作为本计划项下后续各期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由人事行政总部、董事会秘书处等部门根据参与人年度绩效考结果及贡献程度,负责将上述专项激励基金在参与人之间进行预分配,并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实施持股计划方案。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提取的激励基金进行计量和核算,并计入当期费用。

  二、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1、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2、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公司回购的库存股;

  4、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持股计划股份来源于二级市场购买的,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各期持股计划后六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通过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配股等方式获得标的股票,按照非公开发行、配股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制定的持股计划分十期实施,原则上自2020年度始至2029年度每年一期。

  各期具体的股票数量届时公司将在各期持股计划中确定和披露。

  本持股计划已设立并存续的各期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第四章   本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1、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公司滚动实施十期各自独立存续的持股计划。各期持股计划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当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计算。

  2、持股计划标的股票锁定期

  (1)通过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方式出资购买的标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每期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当期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2)通过公司计提激励基金购买的标的股票锁定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每期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当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计算。

  若是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非公开发行方式获得的股票登记至当期持股计划时起计算。

  各期锁定期届满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持股计划相关情况。

  3、在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持股计划的变更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持股计划的终止

  (1)每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

  (2)每期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且当期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当期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当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当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 3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五章   本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计划项下各期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各期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本计划规定履行该期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本计划项下各期持股计划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管理。若委托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的,则资产管理机构由董事会确定,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详见各期持股计划签订的管理合同相关条款,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详见各期持股计划草案。

  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持股计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本计划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本计划的参与方式:各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各期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提请各期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融资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   本计划权益的处置

  一、本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

  (二)现金及产生的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各期持股计划项下的资产相互独立,且独立于公司及托管人的资产,公司、托管人及公司、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持股计划项下资产进行冻结、扣押、质押或进行其他处分。

  二、本计划资产处置办法

  (一)存续期满后的处置方法

  存续期满后,本计划资产处置方法如下:

  1、由各期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存续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依照各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权益分配;

  2、若各期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具体处置办法由各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

  各期持股计划锁定期内,持有人所持各期持股计划的份额或权益不得转让、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

  (二)锁定期满后的处置方法

  1、各期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具体的权益分配方式由各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根据《持股计划(草案)》确定。

  2、本计划的锁定期满后,本计划权益可按以下任一方式处置:

  (1)在存续期内继续持有标的股票;

  (2)在存续期内出售本计划所购买的标的股票;

  (3)将标的股票归属划转至本计划持有人个人账户;

  (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许可的处置方式。

  各期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若该期计划由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则管理委员会委托资产管理机构集中出售标的股票;若该期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则管理委员会可在该期计划存续期间择机出售标的股票。各期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在有可分配的收益时,由各期管委会对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在对上述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前,由管委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三)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上述敏感期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持有人代表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四)各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如参与人发生或存在下述任一情形的,该参与人不再参与本计划项下后续设立的各期持股计划,且该参与人不再享有其已参与但未分配的各期持股计划的任何收益(但该参与人以自筹资金参与各期持股计划的除外);各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上述收益由公司无偿收回:

  1、持有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持有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

  3、经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确认持有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及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4、持有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5、持有人违反其对公司负有的竞业限制、保密等义务;

  6、发生或存在公司认定的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各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参与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继续享有本计划相应权益(但本条第(四)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1、符合相关政策并经公司批准正常退休,且在清算前未从事与公司相同业务的投资及任职的;

  2、发生重大疾病离职的;

  3、因公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或因病死亡的。

  (六)各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参与人发生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本计划情形的,参与人在本计划中的相关权益进行如下处理(但本条第(四)款以及本条第(五)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上述“锁定期”是指通过公司计提激励基金购买的标的股票锁定期(36个月)。各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上述收益由公司无偿收回。

  (七)各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发生其他未明确但涉及本计划权益处置的相关事宜,由各期管理委员会决定。

  三、本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各期持股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资产管理费(如有)和托管费(如有)等费用,由参与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承担。参与人因参加本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或其他或有相关税费,公司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股票售出后将参与人名下收益扣税后再行兑付参与人。

  各期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公司实施本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达到业绩增长条件后,将提取一定比例的激励基金作为本计划项下计划的资金来源,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七章   本计划的变更、终止

  1、存续期内,《持股计划(草案)》的变更经持有人会议审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在符合《持股计划(草案)》的前提下,本计划项下各期持股计划的变更需由各期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决定。

  2、本计划存续期满即行终止。经持有人会议审议后公司董事会可以延长和缩短本计划的存续期。各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和锁定期的延长和缩短等规定以各期持股计划方案为准。

  3、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控制权变更等情形,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计划及各期持股计划继续实施,但各期持有人会议决定缩短、延长各期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或提前终止各期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八章   本计划的制订、审批与实施

  (一)公司股东大会是本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批准本计划。

  (二)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责拟定《持股计划(草案)》,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决定或处理以下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提取年度激励基金及确定具体分配方案;

  2、授权董事会决定《持股计划(草案)》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持股计划草案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前终止持股计划等事项;

  3、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或缩短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项下各期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方、托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确定与变更作出决定;

  5、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未列明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计划所需的其他全部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行使的权利除外。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计划推出前是否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计划推出前是否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章   其他

  若本计划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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