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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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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9-097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议案1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议案2属于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2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14 点 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cninfo.com.cn)刊登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编号:2019-09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3,222,938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3.6347%。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1,832,33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3.475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90,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595%。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90,6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595%。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柏兴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转让江苏中利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3,222,938票。同意票为293,222,9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0.0000%;弃权票为0票,占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9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孙公司之间日常经营担保额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3,222,938票。同意票为293,222,9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0.0000%;弃权票为0票,占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19-098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95号),主要内容如下: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18年业绩预告及修正、业绩快报披露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0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3.30亿元至4.80亿元。2019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3,515万元至5,052万元。2019年2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3,088.75万元。2019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2.83亿元。2018年4月23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净利润为-2.88亿元。

  你公司在2018年度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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