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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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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如下:

  奥普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奥普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奥普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所承诺:本所为奥普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方达所承诺:本所为奥普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评估机构为奥普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评估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验资机构天健所承诺:本所为奥普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后的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将呈下降趋势。

  1、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优化、扩充产能,丰富产品结构,加强技术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的行业市场地位,进一步扩大品牌影响力,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择机开展优质企业产业并购,快速拓展市场

  本次发行上市将有助于公司品牌和资金实力的提升。公司将把握这一机遇,择机开展优质企业产业并购,重点对具有产业互补特征的公司或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较强盈利能力的企业实施并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4、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了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订了《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对未来分红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的政策和分红计划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建立起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草案)》、《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重视和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摊薄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本人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坚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补救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全体股东以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补救措施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发行人全体股东承诺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七、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截至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2017年10月9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内容主要如下:

  1、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分红年度经营经现金流量为负数,或实施现金分红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款“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包括10%)的事项。

  2、其他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间隔时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上市后前三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详细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房地产政策调控及市场波动风险

  家居行业与房地产行业有一定的相关性,房地产市场繁荣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家居产品的市场需求。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尤其是一二线城市房价均有较大涨幅,为抑制投机性房地产需求,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以促进该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速度。家居行业的消费需求一方面源自新建住宅的装修;另一方面源自存量住宅的装修,其中包括存量毛坯房初始装修,消费者在住房屋翻新装修,以及二手房翻新装修。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对于新建住宅装修需求及二手房翻新需求影响较为直接,对于存量毛坯房装需求、消费者在住房屋翻新装修需求影响较为有限。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产品多元化分散行业风险,同时,公司具备良好的品牌形象、高效的营销渠道和成熟的管理模式,经营业绩保持了稳定的增长态势,具备一定的抵御宏观调控风险的能力。但是,如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导致房地产市场长期低迷,消费者的购房及装修需求增长趋缓甚至出现负增长,仍将会对家居行业的销售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房地产市场调控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浴霸产品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大部分消费者家居装修必备品之一,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多,除了以本公司为代表的专业浴霸制造企业外,照明产品生产企业、综合家电制造企业等亦从事浴霸产品生产,市场竞争激烈。集成吊顶产品具有能够更好的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空间利用率较高等优点,愈发受到消费者青睐,与传统吊顶相比优势较多,在竞争中市场份额不断扩大,集成吊顶行业广阔的市场空间吸引了众多企业的加入,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未来市场竞争将是产品性能、产品质量以及品牌、渠道、服务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竞争。虽然公司是行业内领先企业,但随着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经营业绩仍可能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2、精装修房普及率提升所可能带来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精装修房的逐步普及,大宗客户渠道已成为家居企业产品销售以及品牌宣传的重要渠道之一。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与房地产开发商等大宗客户合作实现的销售额分别为14,896.19万元、16,182.56万元、14,673.09万元和9,467.61万元,分别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12.02%、10.27%、8.79%和11.52%。

  若公司未来无法继续保持或扩大与大宗客户的合作关系,则公司可能面临产品在精装修房市场占有率降低的风险。

  (三)市场拓展风险

  经过多年经营,得益于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以及产品品质,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广泛的多层次销售渠道,且从产品角度而言,报告期内,公司除继续深耕浴霸、集成吊顶系列产品外,不断拓展至厨电、照明及晾衣架等产品。销售渠道的逐步完善以及销售品类的适度拓展有利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不断提升。

  虽然公司前期布局为后续市场拓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考虑未来市场竞争加剧、消费偏好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以及若未来公司产品或市场推广不达预期或公司推广措施无法充分满足市场需求,则可能对公司业务拓展造成负面影响。

  (四)经销商业务模式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模式以经销模式为主,且公司注重对经销商的管理与培训,在店面形象设计、产品定价、客户服务等方面对经销商进行了统一管理,并不断通过培训加强经销商业务能力,增强经销商与公司之间相互促进、共同成长的战略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经销模式实现的收入分别为102,417.31万元、135,134.45万元、126,046.66万元和61,690.20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64%、85.80%、75.48%和75.06%。

  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经销商862家,经销商合计拥有专卖店1,638家,专营店3,159家,未来随着发行人业务的进一步拓展,经销商以及店铺数量均有望继续增加,从而有可能增加对经销商的管理和培训难度。后续若经销商不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或者无法完成约定的业绩目标等,则可能会对公司的品牌美誉度或经营业绩等造成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经销商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但是出于自身发展战略、销售业绩等因素的考虑,存在公司主动与经销商终止合作或者经销商主动选择退出的情形,并由公司在相应区域中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经销商进行替代,若发生经销商变动且在短期内无法找到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替代,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以及品牌覆盖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此外,公司的经销商为独立经营企业,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若其在销售公司产品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等行为,也可能会对公司的品牌、市场形象及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五)研发设计风险

  产品的研发设计是家居企业业务环节的核心。消费者的品味多元且偏好时常变化,因此家居企业需要准确把握流行趋势,不断推出品质优异、性能卓越、功能齐全、符合市场潮流且有一定个性的产品,从而提升品牌形象、升华品牌内涵。虽然公司长期以来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持续投入,注重设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但若未来公司不能及时把握消费者的需求变化趋势,新品研发和设计能力不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则存在公司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六)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电器类配件(电机、箱体)、塑料类配件、铝材、钣金件、五金件等,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塑料、铜、铝等大宗商品价格存在一定相关性。公司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比重分别为95.36%、93.72%、92.14%和92.02%。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存在较大影响。若未来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将不利于公司的成本控制,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七)人才流失风险

  我国家居行业正处于快速成长期,人才需求量较大。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重视人员的培训及人才的培养,通过多年积累,已培育出一批管理能力强、业务能力突出的人才。但随着行业内竞争加剧,企业之间的人才争夺日益激烈,对公司的人才优势构成一定威胁。如果未来公司在人员管理、业务培训、人才梯队建设等方面不能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公司的经营发展将受到不利影响。

  (八)部分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存在部分自有房产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形,总建筑面积约6,077.03平方米,占公司已建成房屋总建筑面积比例约4.59%。上述存在产权瑕疵的房产面积较小,目前未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产权瑕疵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不会就该等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问题要求发行人拆除或搬迁,亦不会对发行人进行任何处罚。同时,公司控股股东Tricosco和实际控制人Fang James、方胜康出具承诺,对公司因前述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而可能实际承担的任何损失和费用等,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上述房产仍可能存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强制拆除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九)募集资金投资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不能及时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中34,061.27万元拟用于“奥普(嘉兴)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该募投项目投产后,公司集成吊顶及厨电产品产能将有较大幅度提升,需要进一步加大市场开拓能力从而消化新增产能。虽然公司近年一直保持较高的销售增长速度,2017年、2018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率分别为26.76%和6.33%,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已经公司充分调研及论证,但如果未来公司的市场开拓不能满足产能扩张速度,或是市场增长速度低于预期,使得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则公司面临产能利用率下降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公司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市场情况,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和实际经营状况,经过较为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及审慎测算后做出的投资决策。但若未来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出现较大波动,或是家居行业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回报和预期收益等产生一定影响。

  3、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风险

  虽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较为充分的论证,且根据可研报告测算项目完全达产达效后可新增收入约10.88亿元,新增净利润约16,136.90万元。但因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达产达效后,公司将新增约4.2亿元的固定资产,5,001.50万元无形资产,使得每年将新增约2,659.65万元的折旧和摊销费用。故若未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市场开拓不利,则公司将面临销售收入增长不能消化每年新增折旧及摊销费用,而导致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4、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公司的净利润水平可能无法与净资产实现同步增长,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下降,公司存在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十)品牌形象受损和知识产权被侵权风险

  家居产品是直接面对广大消费者的产品,品牌形象代表产品质量和消费者认可度,知识产权作为公司无形资产,对公司至关重要。经过多年积淀,“奥普”品牌形象和知识产权优势较为明显,并为公司产品赋予了较高的附加值,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历来重视品牌形象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设立了专门的团队负责维护和维权工作。

  然而,一方面维权工作往往耗时较长,且通常将占用公司一定财力、物力和人力;另一方面,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仍不可避免地对公司品牌形象和行业声誉造成损害。因此,若未来公司的产品、商标、商号和专利等知识产权被他人仿制、冒用、盗用等,仍有可能对公司品牌形象、公司声誉等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争议商标被裁定无效的风险

  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请求无效宣告发行人注册号为8183677号“AUPU”商标一案,商评委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217529号《关于第8183677号“AUP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该等商标在金属家具部件、金属管道、金属插销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发行人对商评委的该等裁定表示异议,并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2019年1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该等行政纠纷。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该等行政纠纷尚在审理过程中。

  发行人上述争议商标8183677号“AUPU”注册商品类别为第6类,主要包括金属天花板商品等类别,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主要用于公司集成吊顶扣板产品。

  尽管该争议商标非发行人依赖单一商标,发行人可以第14158774号商标和第5244152号商标等其他商标进行替代,但如法院最终判决商评委裁定生效,仍将对发行人生产及销售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九、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自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采购、主要产品销售、客户及供应商群体、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发行人2019年第3季度的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7-9月和2019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19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19]9307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奥普家居公司2019年第3季度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奥普家居公司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19年1-9月,发行人营业收入为118,731.73万元,同比减少4.2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981.31万元,同比减少4.0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424.98万元,同比减少6.47%。

  2019年1-12月,发行人预计营业收入区间为151,680.75万元至168,187.93万元,预计同比变动区间为-9.95%至-0.15%;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5,724.13万元至28,714.96万元,预计同比变动区间为-14.85%至-4.95%;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3,633.14万元至26,389.27万元,预计同比变动区间为-15.11%至-5.21%。

  发行人所处的家居行业与房地产行业有一定的相关性,房地产市场繁荣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家居产品的市场需求,同时亦会对发行人业务产生直接影响。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8年、2019年1-6月住宅竣工面积分别同比下降8.1%、11.7%,住宅销售面积分别为同比上升2.2%和下降1.0%。下游市场整体需求有所下降,对发行人产品销售产生了一定不利影响。因此,公司2019年预计营业收入、净利润较2018年小幅下滑。

  虽然房地产市场景气度下行对发行人业绩产生了一定不利影响,但长期来看家居行业的市场容量仍将保持在较高水平,发行人已制定了清晰的发展计划,通过产品多元化分散行业风险;同时,凭借规模领先的市场优势、良好的品牌形象、高效的营销渠道和成熟的管理模式,经营业绩整体保持稳定,具备一定的抵御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能力。房地产行业近期不景气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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