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同方股份”)于2019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5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9年1月31日披露2018年度预亏公告,4月25日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4月26日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你公司在披露业绩预亏公告时,未对商誉及无形资产减值、存货跌价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长期股权投资损益确认进行充分的会计估计,导致预计数据与之后披露的更正公告、年度报告中的业绩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你公司存在2018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不及时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夯实财务核算基础,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请你公司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整改措施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力度,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