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卓越新能”)控股股东龙岩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持有公司股份5,850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48.75%,股票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3年5月20日。
●股东香港卓越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卓越”)持有公司股份3,150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26.25%,股票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3年5月20日。
一、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21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42.93元,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11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根据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出具的相关承诺函,主要承诺事项如下:
1、大股东卓越投资、香港卓越承诺情况:
“1.1 本公司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期间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公司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后六个月内,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1.4 如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明确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公司将切实履行相关责任,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1.5 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则的规定。
1.6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公司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公司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公司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承诺情况:
针对大股东出具的前述承诺,实际控制人叶活动、罗春妹及叶劭婧作出以下联合承诺:
“1.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2 在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期间,本人将积极督促发行人大股东履行《大股东承诺》中作出的各项承诺;
1.3 如发行人大股东违反《大股东承诺》中作出的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情况: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叶活动、罗春妹承诺:
“1.1 自卓越新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卓越新能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1.2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1.3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4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1.6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大股东卓越投资、香港卓越及实际控制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20日收盘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42.93元/股。根据上述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活动、叶劭婧控制的卓越投资所持有公司的5,850万股的股份锁定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自动延长6个月;实际控制人罗春妹控制的香港卓越持有公司的3,150万股的股份锁定期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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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叶活动、罗春妹外,其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大股东卓越投资、香港卓越及实际控制人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大股东卓越投资、香港卓越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