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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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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甬金股份 股票代码:603995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ongjin Metal Technology Co., Ltd
(浙江兰溪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两位,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虞纪群先生、曹佩凤女士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本人及/或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本人及/或本人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的全部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及/或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减持比例时,本人及本人配偶的持股合并计算);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后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的,本人在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届时本人持股比例超过5%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5%时除外。

  6、本人于锁定期届满2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7、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周德勇、董赵勇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本人于锁定期届满2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李庆华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朱惠芳、王丽红、申素贞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于锁定期届满2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四)担任公司监事的自然人股东单朝晖、黄卫莲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弘盛投资、万丰锦源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后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的,本企业在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3、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逐步减持。本企业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发行人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届时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则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4、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协同创新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上述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本企业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七)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股东曹静芬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虞纪群及/或曹佩凤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如虞纪群及/或曹佩凤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虞纪群及/或曹佩凤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本人于锁定期届满2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股东曹万成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虞纪群及/或曹佩凤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虞纪群及/或曹佩凤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全部股权的25%;在虞纪群及/或曹佩凤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于锁定期届满2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九)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侯文波、李飙、邵星、洪瑞明、诸葛建强、王国军、陈登贵、杨竹君、甘弘军、杨美英、谢旭萍、洪伟、毕祥胜、王勇、李喆、范根、朱伟、贲海峰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

  在达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顺序

  (1)首先由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不包括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或终止实施日为准)6个月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公司回购股票方案未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公司履行回购股票义务而使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票义务,则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不包括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或终止实施日为准)6个月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该等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相关内容,并经公司董事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后由公司予以公告;同时,公司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就前述回购股票及其信息披露事宜,公司除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亦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股票方案后,须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证券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自办理完毕前述审批或备案手续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实施回购股票方案。

  (2)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本公司单次稳定股价方案中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满足当日公司可动用的货币资金(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的20%,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因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稳定股价方案中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4)若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可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回购股票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但回购股票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方案;若在回购股票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可终止实施回购股票方案;若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或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公司自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回购股票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自前述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票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回购股票方案(不包括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前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该等增持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就前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其信息披露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亦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实施前述增持股份方案,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期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每次增持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若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但增持股份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方案;若在增持股份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若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并自前述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启动增持股份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不包括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前次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以及满足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增持股份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一会计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期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每12个月内增持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②超过前述条件的,有关增持股份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该等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买入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同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就前述增持/买入公司股份及其信息披露事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亦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实施前述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增持/买入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单次用于增持/买入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单次买入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若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但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若在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若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并自前述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启动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不包括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者前次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买入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②超过上述标准的,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形,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5)若公司新选举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选举的董事或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稳定股价承诺。

  4、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相关方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5、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1)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股份或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间,控股股东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非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

  (2)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上述负有增持/买入公司股份义务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停止条件

  自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六)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本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则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虞纪群、曹佩凤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虞纪群、曹佩凤作出如下承诺:

  “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本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有权对本人所持公司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所获取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本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事实发生的当月起,向公司领取半薪,直至本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虞纪群先生、曹佩凤女士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虞纪群先生、曹佩凤女士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在本人及/或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本人及/或本人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的全部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的除外);本人及/或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3、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减持比例时,本人及本人配偶的持股合并计算);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后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的,本人在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公司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届时本人持股比例超过5%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时,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5%时除外。

  6、本人于锁定期届满2年后减持或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人的其他承诺进行减持或转让。

  7、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弘盛投资持股及减持意向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东弘盛投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如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后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的,本企业在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3、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逐步减持。本企业减持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知发行人将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届时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则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4、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本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回购时本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发行价格(若本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届时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虞纪群、曹佩凤承诺

  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回购时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发行价格(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届时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五、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华西证券、天健事务所、天元事务所、坤元评估特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华西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天元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坤元评估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司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公司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所得收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公司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虞纪群、曹佩凤承诺

  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司及其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其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司及其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其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四)持股5%以上股东弘盛投资承诺

  若本企业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企业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企业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企业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企业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八、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上市后三年分红规划

  (一)股利分配政策

  2018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配股利时,公司可以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价情况,采取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原则上每年度公司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依据是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

  3、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1)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等相关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原则及程序,采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累计可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5、发生如下任一情况时,公司可以视情况调整分红政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亏损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项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利润分配周期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回报规划

  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长期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的利润分配安排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具体内容如下:

  1、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每一年度结束后,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原则上每一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可分配利润的10%。

  3、现金及股票分红的条件

  (1)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20%。

  (2)若公司满足下述条件,则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利润,在提取完毕公积金及弥补亏损后仍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④公司的资金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⑤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元。

  (3)若公司未满足上述条件,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更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发行上市后公司具体股利分配政策及未来分红规划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相关内容。

  九、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相关情况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即期回报影响分析

  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案,公司拟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5,767万股股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陆续投入到“年加工7.5万吨超薄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发展。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产生效益尚需一定的运营时间,无法在发行当年即产生预期效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将低于上年度,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二)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承诺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将履行以下措施:

  1、做大做强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精密冷轧不锈钢板带和宽幅冷轧不锈钢板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强研发,改进生产装备,不断开发新产品,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厚公司的每股收益,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2、提高日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不断提升生产自动化水平,加强采购环节、生产环节、产品质量控制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强化费用的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履行管理层薪酬计提发放的审议披露程序,在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利润水平。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保证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

  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按照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以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4、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下转A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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