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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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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9—095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议案的情形;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达华智能: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19-088)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19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上午9:15—2019年12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17号楼。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融圣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2,935,9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9.523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410,7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4111%。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2,842,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9.5150%。

  3、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86%。

  4、本次会议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6、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顾明珠律师、黄和楼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2,895,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06%;反对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3,1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6.5495%;反对40,8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3.4505%;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369,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99.8455%;反对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15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2,895,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06%;反对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3,1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6.5495%;反对40,8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43.4505%;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369,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99.8455%;反对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15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2,911,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45%;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9,9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4.4409%;反对24,0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5.5591%;弃权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6,386,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99.9091%;反对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09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顾明珠律师、黄和楼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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