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9年11月5日收到万胜平先生、商晓红女士出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意向书》:万胜平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712,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71%),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窗口期等不得减持期间不减持)本公司股票不超过1,62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309%),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商晓红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5,4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03%),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窗口期等不得减持期间不减持)本公司股票不超过1,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9%),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86)。
2019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万胜平先生、商晓红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截至2019年12月19日,万胜平先生、商晓红女士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已过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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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股份来源为公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及因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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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日,实际减持股份数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万胜平先生、商晓红女士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4、本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万胜平先生、商晓红女士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备查文件
1、万胜平先生、商晓红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