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2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控制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已作出承诺;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Tang Hao(汤浩)承诺

  “本承诺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本承诺人承诺,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如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承诺人承诺,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承诺人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控制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已作出承诺;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十一)公司已离任高级管理人员金钟元承诺

  “本承诺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本承诺人承诺,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承诺人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控制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十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李强、周忠和夏天承诺

  “本承诺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本承诺人承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控制的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承诺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1、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一旦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本预案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公司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3%,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江西和光、实际控制人陈作涛先生就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本承诺人应当在增持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计划方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豁免申请要约收购(如适用)等法定义务。

  本承诺人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控股股东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本承诺人将依法遵守公司通过的稳定股价的其他与本承诺人相关的义务。”

  (三)公司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公司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在发生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3%,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在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触发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及其他法定减资程序。

  公司承诺,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任何对《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修订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市场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对稳定股价方案、具体措施、进展情况等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上市后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已作出承诺,公司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并签署相关承诺。”

  (四)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本承诺人作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本承诺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增持。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的2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本承诺人应当在增持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计划方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豁免申请要约收购(如适用)等法定义务。

  本承诺人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本承诺人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本承诺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承诺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分红。

  本承诺人将依法遵守公司通过的稳定股价的其他与本承诺人相关的义务。”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相关的股份回购措施和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相关内容。

  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相关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已发行的股份,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若因公司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有权部门认定公司上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本公司将积极与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聚辰半导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若因本公司为聚辰半导体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后,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有权部门认定聚辰半导体上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本公司将积极与聚辰半导体、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若因本人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上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适用),购回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若因本人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上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保证其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保证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情形,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情形,本人将自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若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情形,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上述购回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进行公告,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了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坚持技术创新,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水平,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2、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降低营业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安排,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4、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尽量缩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实现的时间,从而在未来达产后可以增加股东的分红回报;

  5、重视对股东的回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5、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本承诺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承诺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8、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4、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本承诺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承诺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股东的长期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将努力积极地贯彻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但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股利分配具体内容及条件

  1、股利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对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股利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应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缴纳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6)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7)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8)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股利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连续盈利的情形下,公司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4个月。

  4、各期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股利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进行股利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现金分红对公司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以确保现金分红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股利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7)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预案,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6、股利分配方案的具体操作

  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7、现金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

  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股利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当公司董事会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利分配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完成股利分配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四)现金分红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

  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如公司因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议案须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拟定调整股利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股利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六)未分配利润的用途规划

  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外购商品、增加人员、技术研发、兼并收购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如因公司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有权部门认定公司上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本公司将积极与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聚辰半导体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后,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有权部门认定聚辰半导体上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本公司将积极与聚辰半导体、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因本人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上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因本人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上市注册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以自有资金赔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酬或津贴。”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本承诺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自违约之日后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承诺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承诺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承诺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本承诺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承诺人将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公司增加本承诺人的薪酬或津贴(如适用),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酬或津贴(如适用)”

  (四)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聚辰香港、新越成长、亦鼎投资、武汉珞珈、北京珞珈、登矽全、聚祥香港、横琴万容、望矽高、建矽展、发矽腾、积矽航、固矽优和增矽强作为公司的股东,已就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事项作出承诺,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的,本承诺人将采取或接受如下措施:

  1、本承诺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自违约之日后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承诺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承诺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五)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就股份锁定、招股说明书信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作出承诺,如本承诺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的,本承诺人将采取或接受如下措施:

  “1、本承诺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公司增加本人的薪酬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酬或津贴。”

  九、其他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江西和光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如果本承诺人所投资、任职或通过其他形式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情况的,本承诺人同意将与该等业务相关的股权或资产纳入公司经营或控制范围,或通过其他合法有效方式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且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承诺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份,本承诺人给予公司对该等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将确保有关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