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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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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1)分类列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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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付票据列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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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末已贴现到期未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56,853,147.44元,已转入短期借款中,剩余已到期未支付的商业票据669,097,667.70元已转入相应的负债。

  期末已到期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5,008,417.00元,已转入短期借款中。

  3)应付账款列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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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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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预收款项

  1)预收款项列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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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预收款项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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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收中国华财金融股权投资基金的款项348,336,761.98元,系原预收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公司NEW LIGHT TECHNOLOGY LIMITED的款项。2016年1月,公司与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全球高增长行业系列基金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子基金中国华财金融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财基金”)签订了《转让契约》。根据三方约定,华财基金同意受让公司与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签署《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93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投资合作之框架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合作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责任、义务和所有赔偿申索权及其它追讨转让债项的补救方法(包括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对海润光伏的5亿港元收购预付款本金及资金成本)。《转让契约》履行后,公司预收NEW LIGHT TECHNOLOGY LIMITED的款项,应转为预收华财基金。

  2018年4月1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将全资子公司Hareon Solar Co. Ltd持有的海润光伏新加坡有限公司 (Hareon Solar Singapore Private Ltd)100%股权,以及全资子公司海润国际有限公司(Hareon International Co.,Limited)持有的海润电力新加坡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兴邦国际有限公司—华财基金100%投资的全资子公司,以抵顶上述公司对华财基金的欠款。截至2018年12月31日,该合同未履行完毕,股权转让尚未完成。

  (4)应付职工薪酬

  1)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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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公司及子公司电力公司、鑫辉公司、奥特维斯、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海润”)及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海润”)等主要生产经营主体在2018年度均未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公司对上述各子公司的大部分人员给予遣散并给予员工辞退补偿,导致本期辞退福利增加。

  2)短期薪酬列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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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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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应交税费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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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流动性出现严重问题,无法按时缴纳相关税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逾期未缴纳增值税33,061,936.22元,房产税11,784,369.60元,城建税2,305,403.71元,教育附加税2,088,693.23元,土地使用税7,228,334.40元,印花税1,311,509.10元,合计57,780,246.26元。

  (6)应付利息

  1)分类列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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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的已逾期未支付的利息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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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他应付款

  1)按款项性质列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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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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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说明

  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较期初增加144.62%,主要是本期外部公司替公司偿还部分到期债务及利息,使得公司非金融结构借款增加723,744,624.59元;外部单位往来款增加主要是系华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还借款283,532,301.94元;公司存在大量的逾期债务,逾期债务产生逾期罚息或违约金增加392,960,568.44元。

  (8)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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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中已逾期的金额有1,185,794,108.04元。

  (9)长期借款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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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长期应付款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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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预计负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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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为电力公司和鑫辉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或作为共同债务人,估计需要承担的偿还义务,分别预计与担保相关的负债204,842,077.09元和49,150,000.00元。

  **产品质量保证金按照太阳能电池组件销售收入的1%计提,本期共计提产品质量保证金812,778.40元。电力子公司系公司最主要的对外销售公司,本期因其进入破产程序,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导致期末已计提的产品质量保证金下降明显。

  (12)递延收益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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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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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延收益的说明如下:

  1)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文件《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的规定,公司累计收到金太阳示范工程补贴款939.00万元,用于金太阳示范工程建设。本期结转474,517.20元。

  2)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清算2009-2011年金太阳示范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苏财建[2014]150号)文件的规定,公司累计收到光伏1MW金太阳示范工程补贴款1,400.00万元,用于金太阳示范工程建设。本期结转699,999.96元。

  3)根据江苏省太仓港港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对港区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实施财政补贴的通知》(太港管[2009]123号)的规定,奥特斯维收到财政补贴款203.74万元,用于扩大生产、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技术培训及资产购置(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方面。本期结转203,739.96元。

  4)根据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文件《关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批复及投资计划下达的通知》(皖发改高技[2011]1066号)的规定,合肥海润收到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2,000万元,主要用于生产线的设备购置。本期结转2,000,000.00元。

  5)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财建[2012]1241号)的规定,合肥海润累计收到3.264MW金太阳示范工程补贴款1,795.00万元,用于金太阳示范工程建设。本期结转897,500.04元。

  6)根据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2012年上半年申报奖励补助的公示,合肥海润收到2012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补贴306.21万元,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本期结转306,210.00元。

  7)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利用厂房屋顶建设3.792MW光伏电站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12]836号)的规定,电力公司累计收到3.792MW金太阳示范工程补贴款2,085.00万元,用于金太阳示范工程建设。本期结转529,295.46元。本期因电力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将其余额全部转出。

  8)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投483号资[2014]483号)的规定,莱芜顺风累计收到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360.00万元,用于莱芜顺风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本期结转180,000.00元。

  9)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73号)的规定,鑫辉公司累计收到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220.00万元,用于制造设备升级,本期结转220,000.00元。本期因鑫辉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本期将其余额全部转出。

  10)根据江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阴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江阴市节能专项资金的通知》(澄经信节能[2016]1号)的规定,鑫辉公司累计收到节能专项资金242,000.00元,用于节能改造,本期结转24,200.00元。本期因鑫辉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本期将其余额全部转出。

  11)根据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文件(辽营沿委发【2016】216号)“关于给予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的批复”的规定,营口富润累计收到光伏设备集研发建设项目补贴资金979.00万元,用于营口富润在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投资的生产项目。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尚未开始摊销。本期因营口富润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本期将其全部转出。

  12)根据安徽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文件精神和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2017年度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兑现补助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科计秘[2017]249号)2017年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拟补助名单,合肥海润收到2017年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131.90万元,本期结转145,174.80元。

  13)根据安徽省政府《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文件精神和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2017年度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兑现补助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科计秘[2017]249号)2017年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拟补助名单,合肥海润收到2017年购置研发仪器设备拟补助市级配套资金65.95万元,本期结转73,259.64元。

  三、 海润光伏重大事项分析

  (一)对外担保情况分析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合计为289,160.32万元,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450,921.61万元,公司担保总额(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为740,081.93万元。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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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情况分析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

  (三)涉诉情况分析

  根据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公司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事项及其财务影响整理如下:

  1、 公司2015年10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分配预告》)和《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以下简称《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中小股东认为误导性陈述而造成投资损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截至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中小股东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案件为1164件;已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解案件为107件。

  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与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编号锡光银授2017第0062号),协议约定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向公司提供9500万元授信期限从2017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按照协议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分别为公司给予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后因公司无法兑付部分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导致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垫付银行承兑汇票500万元,垫付信用证本金合计65,306,057.51元。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以公司违约为由向江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1、判令公司立即归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500万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为941,146.46元,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2、判令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国内信用证垫款本金17,204,215.36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为2,282,172.67元,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7,204,215.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3、判令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国内信用证垫款本金14,242,359.26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为2,017,497.88元,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242,359.2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4、判令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国内信用证垫款本金21,359,482.89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为2,607,069.36元,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1,359,482.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5、判令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国内信用证垫款本金1,250万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8年9月21日为1,620,934.63元,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2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6、判令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06万元;7、判令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孟广宝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对公司的上述债务,光大银行无锡分行有权以登记在“苏B1-0-[2017]第0003号”、“苏B1-0-[2017]第028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太阳能光伏电站设备和多晶铸锭炉等设备与公司协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9、对公司的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登记在“苏B1-0-[2017]第000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太阳能光伏电站设与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3、 2018年3月9日,公司因与电力公司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公司向电力公司开具1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电力公司又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益安公司”)。后因上述汇票到期后,公司未能按时付款,深圳益安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公司应支付深圳益安公司票据款28,008,200元及该款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律师费6万元、保全担保保函费460,06元、取得拒付证明及通知的费用5,490元,由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之前直接给付深圳益安公司。如公司未按期给付,则公司应承担的利息按照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深圳益安公司可就公司未履行的上述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95,152元减半收取97,5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576元,由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 公司因与昆山虹迪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虹迪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后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未能按时付款,昆山虹迪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债务16,754,155.16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5、 2016年5月23日,康富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投资公司”)与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约定由康富投资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光伏电池板等作为租赁物供公司使用。为担保《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康富投资公司分别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怀进、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为担保《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康富投资公司与无锡市东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后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康富投资公司向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1)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留购价款共计12,359,698.81美元;2)上述款项付清前,《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一中的《租赁物采购申请书》项下的所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康富投资公司所有;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怀进、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对无锡市东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江阴鑫辉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6、 公司因与苏州瑞客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客特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后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未能按时付款,瑞客特公司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公司支付合同余款及逾期付款损失9,995,117.19元;2)公司完全付清合同款项前,合同项下17台刻蚀设备所有权归瑞客特公司享有。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海润光伏向瑞客特公司支付货款9,5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7、 2016年12月20日,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送公司”)与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电力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合肥电力公司向南京东送公司购买设备用于云南下海尾项目。2017年1月20日,南京东送公司与合肥电力公司、建水县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水县奥特斯维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主体变更协议》,约定合肥电力公司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建水县奥特斯维公司。后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肥电力公司、建水县奥特斯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南京东送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合肥电力公司、建水县奥特斯维公司支付货款22,01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合肥电力公司、建水县奥特斯维公司结欠南京东送公司货款2,201万元、截至2019年4月4日的利息22万元及以2,20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合肥海润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水县奥特斯维公司分三期给付南京东送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之前给付772万元,于2019年5月15日之前给付725.5万元,于2019年6月15日之前给付725.5万元及以2,20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79,955元由合肥电力公司、建水县奥特斯维公司负担。

  8、 2018年6月18日,公司与江阴市霞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霞印公司”)签订《垫支职工工资协议》,约定由江阴霞印公司代公司垫支职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同签订后,江阴霞印公司按约支付款项。后因公司未能按时付款,并经查,公司对秦皇岛市隔河头太阳能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江阴霞印公司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皇岛市隔河头太阳能有限公司向江阴霞印公司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江阴霞印公司支付垫支款本金24,508,761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以前年度发生的诉讼,截至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仍未结案的案件:

  1、 江苏浩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浩博”)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7年4月25日,江苏浩博以公司拖欠价款8,760,694.02元为由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价款8,760,694.02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一致同意:公司支付江苏浩博价款7,674,127.89元;该款由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前付174,127.89元,2018年1月底前付50万元,自2018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付50万元直至付清。

  2、 江苏德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纺织”)与公司签订《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德源纺织将其持有江阴鑫辉49%股权转让给公司。协议签订后,德源纺织协助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1月27日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后双方又签订《江阴鑫辉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截至公司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公司尚未向德源纺织支付28311.36万元股权转让款并就滞纳金支付事宜达成补充协议。2017年5月23日,德源纺织以拖欠股权转让款283,113,600元及滞纳金47,274,308.93元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德源纺织股权转让款225,011,262.6元及违约损失。

  3、 苏州市聚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保理”)与公司、公司破产子公司电力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书》,约定由电力公司将对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40,664,869.44转让给聚鑫保理,聚鑫保理则向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40,000,000元。聚鑫保理向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后公司未能如期付款。2017年7月25日,聚鑫保理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聚鑫保理应收账款本金39,000,000元及利息232,805.56元;电力公司对上述给付事项在本金39,000,000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回购责任并向聚鑫保理支付逾期利息371,166.66元。后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江阴海润太阳能电力于2017年10月24日偿还聚鑫公司39,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偿付律师费损失565,400元;公司对电力公司的应收账款39,664,869.4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于2015年12月1日与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光发电”)、公司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就陕县张茅乡20兆峰瓦光伏电站项目工程的建设事宜达成约定。此后中安消与瑞光发电、海润光伏签订了《陕县张茅乡20MWp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书》,就EPC总承包合同项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进行补充约定。2017年8月,中安消以拖欠合同价款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瑞光发电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132,120,000元、违约金500万元,律师费20万元,海润光伏承担连带责任。

  5、 苏州苏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苏水”)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苏州苏水施工公司璜塘基地废水处理工程土建和设备供货、安装、设计和调试服务。2017年8月8日,苏州苏水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5,293,138.34元及相关利息。后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货款5293138.34元及相应利息,截至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支付25万元。

  6、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融资”)于2016年12月23日与公司破产子公司鑫辉公司、公司签订了《售后回租租赁合同》,约定:平安融资根据江阴鑫辉、海润光伏的要求向江阴鑫辉、公司购买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物,并回租给江阴鑫辉、海润光伏使用,江阴鑫辉、海润光伏向平安融资支付租金。后由于海润光伏的年度审计报表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平安融资于2017年8月7日向江阴鑫辉、海润光伏寄送了《加速到期通知书件催款函》,向江阴鑫辉、海润光伏主张加速到期。2017年10月,平安融资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阴鑫辉、海润光伏支付加速到期款共计25,760,100.00元(包括租金28,780,000.00元,留购价款100元,扣除保证金3,020,000.00元)和违约金。后经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江阴鑫辉、海润光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安融资加速到期款22,540,100.00元。

  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及其全资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东昇光伏该四公司与电力公司、太仓海润、海润光伏(上海)、海润光伏均有业务往来。2017年8月16日,甲方协鑫、乙方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丙方张家港协鑫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丁方东昇光伏与戊方电力公司、己方太仓海润、庚方海润光伏(上海)、辛方海润光伏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1份,约定了债权债务转让方式。2017年11月3日,协鑫集成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电力公司、太仓海润、海润光伏(上海)、海润光伏连带支付逾期货款73,093,123.86元以及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398,281.47元。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电力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协鑫集成73,093,123.86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太仓海润、海润光伏(上海)、海润光伏科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电力公司追偿。

  8、 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邮开发区管委会”)与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由海润光伏设立全资子公司扬州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海润”),投资50亿元建设多晶硅铸锭、切片项目。协议签订后高邮开发区管委会为扬州海润代建了厂房、办公及附属用房,并向其发放投资补助款24,133,016元。2017年11月20日,高邮开发区管委会与公司、扬州海润签订《终止协议》,约定终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扬州海润返还高邮开发区管委会投资补助款15,151,747元。2018年1月8日,高邮开发区管委会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海润光伏、扬州海润向高邮开发区管委会返还投资补助款15,151,747元,支付违约金123,815.97元。后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扬州海润、海润光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返还原告高邮开发区管委会投资补助款15,151,74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151,747元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15,151,747元从2017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

  9、 晓星钢帘线(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星钢帘线”)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6年7月18日,晓星钢帘线以海润光伏拖欠货款为由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货款6,276,585.4并支付利息。后经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海润光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晓星钢帘线货款6,204,68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0、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租赁”)与公司破产子公司合肥海润、海润光伏、建水县奥特斯维公司、建水县海鑫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水县海鑫电力”)存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7年9月15日,上海市黄埔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一份,证明:上海电气租赁与合肥海润于2016年9月2日签订了《回租购买合同》、《回租租赁合同》,同日与海润光伏签订了《保证合同》,并经该公证处公证,签发了(2016)沪黄证经字第15096号《公证书》及(2016)沪黄证经字第15095号、(2016)沪黄证经字第1509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7年7月14日上海电气租赁与建水县奥特斯维、建水县海鑫电力签订了《保证合同》,并经该公证处公证,签发了编号(2017)沪黄证经字第955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上海市黄埔公证处同时证明合肥海润违反了合同约定,且海润光伏、建水县奥特斯维公司、建水县海鑫电力未履行保证责任,应上海电气租赁申请,出具(2017)沪黄证执字第117号执行证书。2017年9月19日上海电气租赁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合肥海润、海润光伏、建水县奥特斯维公司、建水县海鑫电力支付租金、租赁物残值转让费、违约金合计97,222,088.94元及迟延履行金。

  11、 上海电气租赁根据上海黄浦公证处于2017年10月9日出具的(2017)沪黄证执字第123号执行证书向江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金额194,435,617.14元。

  12、 上海电气租赁于2018年3月6日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执103号执行裁定书向太仓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金额103,043,891.55元。

  13、 连云港太平洋光伏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光伏石英”)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6年6月29日,太平洋光伏石英以海润光伏拖欠货款为由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货款6,816,785并支付利息。后经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海润光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太平洋光伏石英货款6,816,7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4、 杭州鑫富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鑫富”)与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杭州鑫富向公司破产子公司太仓海润等3家公司供应太阳能级EVA产品,海润光伏保证其下属3家子公司的货款支付,并对该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017年9月6日,杭州鑫富以拖欠货款为由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太仓海润立即支付货款6,699,776.5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海润光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决:1)太仓海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鑫富货款6,615,805.47元,并赔偿杭州鑫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615,805.47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海润光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公司破产子公司太仓海润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约定: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中国银行给予太仓海润2亿元的授信额度。公司破产子公司奥特斯维以其名下不动产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武安市圣莹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安圣莹”)以自有设备等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润”)以其持有的武安圣莹173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公司破产子公司电力公司以其持有的精河海鑫50.00万元出资数额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在前述授信及担保项下,太仓海润于2017年2月6日,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份国内信用证,金额6,030.00万元,太仓海润提供开证金额的40%的保证金质押。2017年8月7日,太仓海润上述信用证到期后未能按约及时将备付款项存入中国银行账户,导致中国银行为其垫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故2017年11月,中国银行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太仓海润归还中国银行借款本金35,992,259.77,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62,608.01元,律师费544,449元,合计38,199,316.78元;2)中国银行有权就奥特斯维抵押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3)中国银行有权就武安圣莹抵押的电站设备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4)中国银行有权就电力公司质押的精河海鑫5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5)中国银行有权就上海海润质押的武安圣莹173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6)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对上述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1)奥特斯维应支付借款本金35,725,152.4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12月6日是2,224,750.68元,从2017年12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算复利;2)奥特斯维支付中国银行律师费544,449.00元;3)奥特斯维不履行债务,中国银行有权就奥特斯维抵押的不动产及武安圣莹抵押的41项电站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4)奥特斯维不履行义务,中国银行有权就上海海润质押的股权(武安圣莹173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及精河海鑫5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5)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 中国银行与公司破产子公司太仓海润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约定: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中国银行给予太仓海润2亿元的授信额度。公司破产子公司奥特斯维以其名下不动产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武安圣莹以自有设备等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上海海润以其持有的武安圣莹173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公司破产子公司电力公司以其持有的精河海鑫50.00万元出资数额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在前述授信及担保项下,太仓海润于2017年1月19日,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份国内信用证,金额5,911.00万元,太仓海润提供开证金额的40%的保证金质押。2017年7月18日,太仓海润上述信用证到期后未能按约及时将备付款项存入中国银行账户,导致中国银行为其垫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故2017年11月,中国银行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太仓海润归还中国银行借款本金35,258,560.4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97,488.70元,律师费540,460.00元,合计37,796,509.14元;2)中国银行有权就奥特斯维抵押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3)中国银行有权就武安圣莹抵押的电站设备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4)中国银行有权就电力公司质押的精河海鑫5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5)中国银行有权就上海海润质押的武安圣莹1,73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6)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对上述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1)奥特斯维应支付借款本金35,258,560.44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6日是1,997,488.70元,从2017年11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算复利;2)奥特斯维支付中国银行律师费540,460.00元;3)奥特斯维不履行债务,中国银行有权就奥特斯维抵押的不动产及武安圣莹抵押的41项电站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4)奥特斯维不履行义务,中国银行有权就上海海润质押的股权(武安圣莹173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及精河海鑫50.0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5)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7、 中国银行与公司破产子公司太仓海润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约定: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中国银行给予太仓海润2亿元的授信额度。公司破产子公司奥特斯维以其名下不动产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武安圣莹以自有设备等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上海海润以其持有的武安圣莹173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公司破产子公司电力公司以其持有的精河海鑫50.00万元出资数额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在前述授信及担保项下,太仓海润于2017年1月20日,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份国内信用证,金额3,943万元,太仓海润提供开证金额的40%的保证金质押。2017年7月19日,太仓海润上述信用证到期后未能按约及时将备付款项存入中国银行账户,导致中国银行为其垫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故2017年11月,中国银行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太仓海润归还中国银行借款本金23,630,661.3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26,372.82元,律师费417,470.00元,合计25,374,504.14元;2)中国银行有权就奥特斯维抵押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3)中国银行有权就武安圣莹抵押的电站设备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4)中国银行有权就电力公司质押的精河海鑫5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5)中国银行有权就上海海润质押的武安圣莹1,730.0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6)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对上述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1)奥特斯维应支付借款本金23,630,661.32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6日是1,326,372.82元,从2017年11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算复利;2)奥特斯维支付中国银行律师费417,470.00元;3)奥特斯维不履行债务,中国银行有权就奥特斯维抵押的不动产及武安圣莹抵押的41项电站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4)奥特斯维不履行义务,中国银行有权就上海海润质押的股权(武安圣莹1,73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及精河海鑫50.0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5)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8、 中国银行与公司破产子公司太仓海润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约定: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中国银行给予太仓海润2亿元的授信额度。公司破产子公司奥特斯维以其名下不动产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武安圣莹以自有设备等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上海海润以其持有的武安圣莹1,730.0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公司破产子公司电力公司以其持有的精河海鑫50万元出资数额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在前述授信及担保项下,太仓海润于2017年2月7日,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份国内信用证,金额3,210.00万元,太仓海润提供开证金额的40%的保证金质押。2017年8月7日,太仓海润上述信用证到期后未能按约及时将备付款项存入中国银行账户,导致中国银行为其垫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故2017年11月,中国银行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太仓海润归还中国银行借款本金19,156,497.9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84,931.98元,律师费368,314元,合计20,409,743.89元;2)中国银行有权就奥特斯维抵押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3)中国银行有权就武安圣莹抵押的电站设备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4)中国银行有权就电力公司质押的精河海鑫5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5)中国银行有权就上海海润质押的武安圣莹1,73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6)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对上述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1)奥特斯维应支付借款本金19,156,497.91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6日是884,931.98元,从2017年11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算复利;2)奥特斯维支付中国银行律师费368,314.00元;3、奥特斯维不履行债务,中国银行有权就奥特斯维抵押的不动产及武安圣莹抵押的41项电站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4)奥特斯维不履行义务,中国银行有权就上海海润质押的股权(武安圣莹1,73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及精河海鑫5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5、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9、 中国银行与公司破产子公司太仓海润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约定: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中国银行给予太仓海润2亿元的授信额度。公司破产子公司奥特斯维以其名下不动产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武安圣莹以自有设备等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上海海润以其持有的武安圣莹1,730.0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公司破产子公司电力公司以其持有的精河海鑫50万元出资数额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在前述授信及担保项下,太仓海润于2017年6月15日,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份国内信用证,金额2,740.00万元,太仓海润提供开证金额的40%的保证金质押。2017年9月13日,太仓海润上述信用证到期后未能按约及时将备付款项存入中国银行账户,导致中国银行为其垫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故2017年11月,中国银行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太仓海润归还中国银行借款本金16,431,595.79,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46,610.78元,律师费336,682.00元,合计17,214,888.57元;2)中国银行有权就奥特斯维抵押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3)中国银行有权就武安圣莹抵押的电站设备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4)中国银行有权就电力公司质押的精河海鑫50.0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5)中国银行有权就上海海润质押的武安圣莹173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6)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对上述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1)奥特斯维应支付借款本金16,431,595.79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6日是446,610.78元,从2017年11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算复利;2)奥特斯维支付中国银行律师费336,682.00元;3)奥特斯维不履行债务,中国银行有权就奥特斯维抵押的不动产及武安圣莹抵押的41项电站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4)奥特斯维不履行义务,中国银行有权就上海海润质押的股权(武安圣莹1,73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及精河海鑫5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5)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 中国银行与公司破产子公司太仓海润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约定: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中国银行给予太仓海润2亿元的授信额度。公司破产子公司奥特斯维以其名下不动产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武安圣莹以自有设备等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上海海润以其持有的武安圣莹1,73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公司破产子公司电力公司以其持有的精河海鑫50万元出资数额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在前述授信及担保项下,太仓海润于2017年6月15日,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份国内信用证,金额4,377.50元,太仓海润提供开证金额的40%的保证金质押。2017年9月13日,太仓海润上述信用证到期后未能按约及时将备付款项存入中国银行账户,导致中国银行为其垫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故2017年11月,中国银行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太仓海润归还中国银行借款本金26,251,426.9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13,513.78元,律师费437,549.00元,合计27,402,489.73元;2)中国银行有权就奥特斯维抵押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3)中国银行有权就武安圣莹抵押的电站设备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4)中国银行有权就电力公司质押的精河海鑫50.0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5)中国银行有权就上海海润质押的武安圣莹1,730.0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6)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对上述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1)奥特斯维应支付借款本金26,251,426.95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6日是713513.78元,从2017年11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算复利;2)奥特斯维支付中国银行律师费437,549.00元;3)奥特斯维不履行债务,中国银行有权就奥特斯维抵押的不动产及武安圣莹抵押的41项电站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4)奥特斯维不履行义务,中国银行有权就上海海润质押的股权(武安圣莹1730.0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及精河海鑫50.0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5)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1、 中国银行与公司破产子公司太仓海润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约定: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中国银行给予太仓海润2亿元的授信额度。公司破产子公司奥特斯维以其名下不动产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武安圣莹以自有设备等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上海海润以其持有的武安圣莹173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公司破产子公司电力公司以其持有的精河海鑫50.00万元出资数额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为太仓海润上述授信提供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在前述授信及担保项下,太仓海润于2017年2月28日,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份国内信用证,金额2,061.00元,太仓海润提供开证金额的40%的保证金质押。2017年8月28日,太仓海润上述信用证到期后未能按约及时将备付款项存入中国银行账户,导致中国银行为其垫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项。故2017年11月,中国银行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太仓海润归还中国银行借款本金12,301,282.4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5,107.97元,律师费295,264.00元,合计13,031,654.39元;2)中国银行有权就奥特斯维抵押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3)中国银行有权就武安圣莹抵押的电站设备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4)中国银行有权就电力公司质押的精河海鑫50.0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5)中国银行有权就上海海润质押的武安圣莹1,730.0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处理的款项优先受偿;6)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对上述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1)奥特斯维应支付借款本金12,301,282.42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6日是435,107.97元,从2017年11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算复利;2)奥特斯维支付中国银行律师费295,264.00元;3)奥特斯维不履行债务,中国银行有权就奥特斯维抵押的不动产及武安圣莹抵押的41项电站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4)奥特斯维不履行义务,中国银行有权就上海海润质押的股权(武安圣莹1730.0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及精河海鑫50.00万元出资数额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5)海润光伏、孟广宝、华君集团、上海海润、武安圣莹、精河海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2、 杭州鑫富与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杭州鑫富向公司破产子公司鑫辉公司等3家公司供应太阳能级EVA产品,海润光伏保证其下属3家子公司的货款支付,并对该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017年9月6日,杭州鑫富以拖欠货款为由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江阴鑫辉立即支付货款7,727,202.9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海润光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决:1)江阴鑫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鑫富货款人民币7,727,202.90元,并赔偿杭州鑫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海润光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3、 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融资”)于2015年1月19日与公司破产子公司合肥海润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资产转让合同》,其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中安融资向合肥海润购买租赁物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合肥海润使用。2015年1月20日,中安融资与海润光伏签订《保证合同》。同日,中安融资与江苏永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能”)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将江苏永能持有的泰兴市海润扬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海润”)100%股权出质给中安融资并于当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2017年10月,中安融资以合肥海润拖欠租金为由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合肥海润向中安融资支付租金24,073,299.76元及迟延利息84256.54元(迟延利息暂时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提前终止损失近20.00万元、留购价款1,000.00元和律师费20.00万元,扣除项目保证金800.00万元;2)海润光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中安融资对江苏永能所持有的泰兴海润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合肥海润在中安融资起诉后支付租金196万元,故中安融资将诉请第1项变更为:海润光伏向中安融资支付总计14,327,369.52元,律师费165,000.00元。后经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决:1)合肥海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安融资租金14,113,299.76元、留购价款1000元及截至2017年7月20日迟延利息56,257.00元,之后的迟延利息海润光伏应以尚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其实际清偿上述租金之日止;2)合肥海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安融资律师费165,000.00元;3)海润光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中安融资有权就江苏永能所持有的泰兴海润100%股权优先受偿。

  24、 扬州市金阳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金阳光”)与海润光伏子公司合肥电力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6年10月27日,扬州金阳光以合肥电力拖欠货款为由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合肥电力支付63,18,563.26。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一致同意:合肥电力支付扬州金阳光货款6,318,563.26元及质保金917,618.14元,共计7,236,181.4;该款由合肥电力自2017年5月起至2018年3月至每月月底前支付60万元,余款636,181.4元于2018年4月月底前付清。

  25、 中博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瑞”)于2014年11月26日与发包方泗阳瑞泰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瑞泰”)签订《河北武安20MWp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后经各方同意将发包方主体变更为电力公司,约定承接泗阳瑞泰作为发包方的全部权利义务。现该工程已完工并网发电,由电力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武安圣莹实际占有。2017年10月,中博瑞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安圣莹支付部分工程款780.00万元。后经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武安圣莹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中博瑞工程款576.00万元。

  26、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租赁”)与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展开融资租赁业务,海润光伏将其所有的动产转让给中恒租赁,转让价格为2,400.00万元人民币,中恒租赁受让后将租赁物给海润光伏使用,海润光伏向中恒租赁交纳租金。上述合同签订后,中恒租赁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至2017年9月,海润光伏已逾期一期租金未付。2017年10月11日,中恒租赁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海润光伏立即向中恒租赁支付到期未付租金2,217,488.99元,未到期本金18,427,960.39元;2)海润光伏立即向中恒租赁支付迟延违约金6,652.47元,并自2017年9月18日起以2,217,499.9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方式继续计算至法院判决之日止。(以上共计19,452,101.85元,已抵扣保证金120.00万元)。后经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一致同意:1)海润光伏支付给中恒租赁租金20,332,749.57元该款项海润光伏同意用存放在中恒租赁处的保证金120.00万元进行抵扣,余款19,132,749.57元海润光伏分34期(2018年3月至2021年1月)进行偿还,其中前33期(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海润光伏每个月25日前向中恒租赁支付564,798.6元,余款494,395.80元海润光伏于2021年1月25日前向中恒租赁进行支付;2)海润光伏付清全部租金前,中恒租赁、海润光伏之前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为中恒租赁。海润光伏付清全部租金后,中恒租赁、海润光伏之前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为海润光伏。

  27、 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国际”)与公司子公司三门峡瑞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光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月底,而后,海润光伏向国网国际出具《担保函》作为主合同的附件,承诺海润光伏对瑞光公司在主合同项下向原告承担租金和其他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租赁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年11月6日,国网国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瑞光公司解除与国网国际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返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设备并给付国网国际按全部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124,414,656.72元及违约金、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由海润光伏承担连带责任。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归还租赁物;瑞光公司赔偿国网国际未付租金损失124,414,656.72元、2017年10月27日之前的迟延利息损失6381.86元,以及其他迟延利息损失;海润光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8、 2015年8月,公司与科左中旗国电中兴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左中旗公司”)签订了《组件销售合同》和《EPC总承包合同》,公司对科左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8年8月26日,科誉高瞻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誉高瞻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科誉高瞻公司从公司受让产生于《组件销售合同》和《EPC总承包合同》的应收账款,并对应为公司提供保理融资。2018年4月,科誉高瞻公司以拖欠融资款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公司支付支付保理回购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共计62,883,672.76元;。后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科誉高瞻公司支付保理回购62,206,492.71元,律师费60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0,306.9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29、 科誉高瞻公司与公司签订QTLT-HRGF-1608001号《保理业务合同》,且该业务具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科誉高瞻公司受让公司的《组件销售合同》和《EPC总承包合同》的应收账款187,000,000元,同时为公司提供120,775,207元的保理融资。后期因公司资金紧张,公司未能如期还款。科誉高瞻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保理回购款124,412,985.3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2月28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和律师费1,000,000元;要求莱芜顺风、郎溪启运和贺兰银星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对郎溪启运、贺兰银星和邢台润兴的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郎溪启运、贺兰银星和邢台润兴的电费收款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宁夏电力出质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30、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证券”)与YANGHUAIJIN签订了《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并获得融资款2.5亿元人民币。该款项实际由公司使用,公司做出共同还款的承诺。2017年8月31日,国开证券以公司财务、信誉状况恶化的情况可能影响还款能力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ANGHUAIJIN偿还融资款2.3亿元人民币及其利息1,146,849.00元,和相关违约金。要求公司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要求公司之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1、YANGHUAIJIN(杨怀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国开证券支付编号为2017012010220002084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017012010220002106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项下融资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85亿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融资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2、YANGHUAIJIN(杨怀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国开证券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融资款本金及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每日0.05%标准计算,即违约金=初始交易金额*违约天数*0.05%);3、YANGHUAIJIN(杨怀进)、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4、奥特斯维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YANGHUAIJIN(杨怀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在承担本判决第四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YANGHUAIJIN(杨怀进)、公司追偿;国开证券对本判决上述所确定的被告YANGHUAIJIN(杨怀进)、公司的债务,有权以杨怀进质押的其持有的公司拟共计2亿元股流通股(股票代码:600401)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全部司法冻结解除后,国开证券和奥特斯维应于最后的司法冻结解除之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被告奥特斯维持有的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的股权(共计5400万股)办理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奥特斯维将上述股权质押给开证券;YANGHUAIJIN(杨怀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按照年利率6.5%计算);

  31、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国际”)与蒙自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并获得租赁本金为30,000万元,租赁期限为10年的融资款。2016年8月,康富国际与蒙自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租赁本金由30,000万元调整至16,000万元。由于蒙自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出现违约,康富国际向北京市人民法院以其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蒙自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合同编号:KFZL2015-9008)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76,835,932.29元,逾期利息23,697,061.52元、留购价款10,000元;支付融资顾问费166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6万元;其对蒙自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电费权有优先受偿权;公司、华君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光伏(常州)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32、 北京赛华光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赛华”)与公司之子公司合肥电力签订《秦皇岛20MWp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北京赛华为秦皇岛隔河头项目建设提供工程建设服务,按合同约定合肥电力需支付其工程施工款。北京赛华以拖欠工程施工款为由向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下:合肥电力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赛华工程款9,721,703.65元以及利息(以9,721,703.65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秦皇岛隔河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3、 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物”)于2017年6月7日与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一份,约定浙江国物为海润光伏集团内部子公司提供光伏原料的代理购销服务;扬州海润为海润光伏指定的下游采购公司;海润光伏为此提供土地抵押担保,华君集团为此提供保证担保。2017年6月7日,浙江国物与扬州海润签订《代理采购年度协议》一份,约定:双方根据《合作协议》签订本年度协议,浙江国物为扬州海润提供垫资采购服务,垫资采购额度不超过6,000.00万元;扬州海润收货后可将原材料先行投入生产,约定账期期满将相应货款足额结算给浙江国物;每笔代理采购业务签订子合同;海润光伏提供抵押担保。2017年6月7日,华君集团出具了《担保函》,对《合作协议》和《代理采购年度协议》及相关子合同项下扬州海润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同日浙江国物与海润光伏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对《代理采购年度协议》项下浙江国物给扬州海润提供垫付款项六千万元的主债权为债务人扬州海润提供抵押担保,并房产抵押登记。2017年8月17日,浙江国物与海润光伏签订《补充协议》,新增上游工厂海润(无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2月浙江国物依照《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代理采购年度协议》与上游工厂签订四份子合同《采购协议》,相应与扬州海润签订四份子合同《销售合同》。2018年2月,浙江国物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扬州海润立即支付给浙江国物货款人民币60,513,301.86元、违约金人民币519,893.55元、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90.00万元;2)海润光伏、华君集团对扬州海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浙江国物对海润光伏抵押给其的徐霞客镇璜塘环北路北侧土地和环镇北路178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抵押土地和房产优先受偿。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扬州海润及公司应支付浙江国贸货款6,051,3301.86元,律师费600,000元、利息补偿2,566,666.97元,合计63,679,968.83元,扬州海润和公司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如逾期未付清,浙江国贸有权就未履行的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扬州海润、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浙江国贸有权就公司提供的“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5083/00025084号”项下的抵押物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公司未能如期执行,浙江国贸已向杭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的拍卖。

  34、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与公司之子公司和田新润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为171,451,065.24元,手续费1,534,000.00元,合计为186,791,065.24元。后因资金紧张,和田新润未能如期偿还借款。中远租赁以违约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前诉讼。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协调,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和田新润于2018年6月5日前向中远海运因一次性支付129,873,237.16元;2、案件受理费894,410.54元,减半收取447,205.27元、诉讼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70,000元、律师费350,000元,合计972,205.27元,由和田新润承担;3、如和田新润未能如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和田新润应当以实际欠款总额为基数向中远海运支付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1315%的标准计收;4、和田新润不履行上述3项义务,中远海运可以根据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还和田新润,不足部分由和田新润继续清楚;5、和田新润不滤芯前三项义务,中远还海运可以根据协议将和田地区十四师皮山农场一期20MWp的光伏电站上网电量而签订的全部相关购售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和田新润不履行前三项义务,中远海润可以将新疆海润持有的和田新润的100%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后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公司及和田新润对上述前三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田新润未能如期履行上述义务。

  35、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与公司于2016年6月6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收购公司持有的公司破产子公司合肥海润20,230.00万元不良债权,收购价款2亿元。同日长城资产与合肥海润、海润光伏、华君集团、孟广宝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海润光伏为上述债务的共同债务人,并对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具体约定。同年6月8日长城资产向海润光伏支付交易对价2亿元。为确保上述合同履行,海润光伏与长城资产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海润光伏以其持有的合肥海润51%股权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另,长城资产与华君集团、孟广宝分别签订《连带保证合同》,约定两方为《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6月21日,合肥海润6230万元本金到期,仅按时结清当期重组利息,未能按时偿还到期本金,各担保人经催告未履行担保义务,故长城资产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宣布还款期限提前到期。2018年2月,长城资产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判令合肥海润、海润光伏偿还长城资产本金合计20,230.00万元,利息6,620,444.44元,罚息1,990,722.22元,合计210,911,166.67元(以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止,此后款清息止);2)依法判令长城资产有权就海润光伏所提供的质押物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孟广宝、华君集团为合肥海润、海润光伏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下:1)合肥海润、海润光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债权本金20230万元及重组收益(2018年6月7日前重组收益为18819004.17元,此后以20230万元为基数按照15%/年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合肥海润51%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孟广宝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孟广宝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6)案件受理费10963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1356元,由合肥海润、海润光伏、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孟广宝负担1091356元,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担10000元。

  36、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太仓开发区管委会”)于2009年11月7日与第一能源公司签订了《第一能源与太仓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太仓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第一能源公司要求为其在太仓的项目代建厂房,工程竣工验收后,厂房产权直接登记在公司破产子公司奥特斯维名下。2009年11月28日,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开发公司”)、奥特斯维作为发包人,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太仓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担保人共同签署了《BT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资协议约定奥特斯维应分别于2013年6月和2014年6月向太仓开发区管委会付清全部代建工程款,由于奥特斯维未能全额按期履行,因此,2015年2月16日,奥特斯维、港口开发公司、太仓开发区管委会签署了《关于奥特斯维项目代建还款的补充协议》。2017年7月,奥特斯维作为承诺人,太仓海润、海润光伏作为担保人向港口开发公司、太仓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了《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代建还款承诺书》,由太仓海润、海润光伏对奥特斯维的代建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2月,港口开发公司、太仓开发区管委会已拖欠工程款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调解如下:1)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前向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工程款本金170090021.03元,利息36888700.1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2)若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未能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工程款本金170,090,021.03元,利息36,888,700.1元,则工程款所涉及的所有利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计算,算至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1,066,513元,减半收取为533,25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38,256.5元,由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项已由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预交至本院,由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调解协议时一并支付给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如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协议书履行,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太仓港港口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7、 中安融资于2016年4月27日与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产品买卖合同》,其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安融资根据海润光伏的要求,向海润光伏指定的供应商购买租赁物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海润光伏使用。2018年2月,中安融资以海润光伏拖欠租金为由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并判决如下: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中止融资租赁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3142995元及迟延利息194,802.87元(迟延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全部未到期租金4,477,785.28元,扣除项目保证金1,180,000元,合计6,635,583.15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8、 中安融资于2015年9月8日与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资产转让合同》,其中《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中安融资向海润光伏购买租赁物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海润光伏使用。2018年2月,中安融资以海润光伏拖欠租金为由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并判决如下:1)依法判决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海润光伏中止融资租赁合同;2)依法判决海润光伏支付到期未付租金5,313,650.39元及迟延利息217,359.7元(迟延利息暂时计算至2018年1月15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全部未到期租金7,938,975.09元,扣除项目保证金4,521,000元,合计8,948,985.18元;3)依法判决海润光伏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原告的律师费55,000元。

  39、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泰融资”)于2016年6月2日与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兴泰融资与海润光伏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书》,由兴泰融资出资购买海润光伏的自有设备即租赁物,再出租给海润光伏使用。为担保租金的支付,海润光伏向兴泰融资缴纳保证金700万元。2017年10月,兴泰融资以海润光伏拖欠租金为由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润光伏向兴泰融资支付租金42,947,916.68元(扣除保证金700万元)、违约金82,031.25元、逾期利息2,848.5元(暂时计算至2017年10月1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后经法院审理并判决如下:1)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4,2947,916.68元、违约金(1、截至2017年10月17日违约金为105,000.00元;2、自2017年10月18日起以租金42,947,916.6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该租金付清之日止)及逾期利息(1、截至2017年10月17日逾期利息36018.15元;2、自2017年10月18日起以租金42,947,916.68元为基数按年租息率5.7237%计至该租金付清之日止);2)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61,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256,964元,由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6,000元,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64元;保全费5,000元,由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与公司破产子公司奥特斯维签订《综合授信协议》一份,约定光大银行向奥特斯维提供8,000.00万元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同日光大银行与海润光伏、华君集团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约定:由海润光伏、华君集团对上述《授信协议》项下奥特斯维的全部债务向光大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7月26日,光大银行与奥特斯维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两份,约定:光大银行向奥特斯维发放金额为1,800.00万元和1,700.00万元的两笔贷款。2017年7月27日,光大银行与奥特斯维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光大银行向奥特斯维发放贷款1,500.0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按约向奥特斯维发放了贷款。但奥特斯维名下的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且奥特斯维已明确向光大银行表示在贷款到期时将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依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2018年3月,光大银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并判决如下:1)被告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归还编号为苏光太银贷2017015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7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5.4375%计算的利息、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15625%计算的罚息,以及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5625%计算的复利;2)被告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归还编号为苏光太银贷2017016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7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5.4375%计算的利息、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15625%计算的罚息,以及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5625%计算的复利;3)被告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归还编号为苏光太银贷2017017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按照年利率5.4375%计算的利息、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15625%计算的罚息,以及以结欠的利息、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15625%计算的复利;4)被告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律师费损失463,262元;5)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92,4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7,447元,由被告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1、 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物”)、杭州鸿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鸿通”)于2017年3月1日与公司、孟广宝签订《合同协议》一份,约定浙江国物、杭州鸿通为海润光伏集团内部子公司提供光伏原料的代理购销服务;海润光伏为子公司应付给浙江国物、杭州鸿通的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孟广宝以其个人财产就子公司应付给浙江国物、杭州鸿通的货款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3月2日,孟广宝又出具了《个人连带无限责任担保函》,对《合作协议》及相关子合同项下海润光伏的义务提供个人连带无限责任担保。2017年3月20日,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贸易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破产子公司太仓海润与浙江国物、杭州鸿通的拟采购太阳能电池片等贸易业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一亿元的担保。2017年5月23日,公司破产子公司鑫辉公司与浙江国物、杭州鸿通签订《动产抵押合同》,江阴鑫辉将其机器设备为《合同协议》及相关子合同项下其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浙江国物、杭州鸿通应承担的债务提供动产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一亿元,并于2017年5月24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2017年5月23日,公司与浙江国物、杭州鸿通签订《动产抵押合同》,公司将其机器设备为《合同协议》及相关子合同项下其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浙江国物、杭州鸿通应承担的债务提供动产抵押担保,担保金额一亿元,并于2017年6月8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2017年,浙江国物依照《合作协议》与上游工厂签订四份子合同《采购协议》,相应与太仓海润签订四份子合同《销售合同》,并与上游工厂和太仓海润、奥特斯维能源研发(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维研发”)签订了四份《代收代付款协议》,浙江国物支付采购款后,太仓海润、奥特斯维研发未清偿《销售合同》约定的货款。2017年12月16日,杭州鸿通将对海润光伏、孟广宝、江阴鑫辉、太仓海润、奥特斯维研发的债权、抵押权转让给浙江国物。2018年2月,浙江国物、杭州鸿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并判决如下:1)各方经核对确认,截至2018年5月31日,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1,151,771.68元,律师费600,000元,利息补偿2,144,999.93元,合计6,389,6771.61元。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如逾期未付清,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的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如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编号为苏B1-0-2017第0143、016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上述债务履行完毕后,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383.5元,由太仓海润太阳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42、 北京国电科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电”)与华星电力(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电力”)、国电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光伏”)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北京国电受让国电光伏对华星电力的全部债权。后因国电光伏拟转让所持有的华星电力的51%股权,故北京国电委托国电光伏在转让股权的同时一并处理债权回收等事宜。2017年1月22日,国电光伏与营口晶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晶晶”)签署《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同日,国电光伏与华星电力、营口晶晶、海润光伏签订《还款担保协议》。2017年2月,国电光伏向营口晶晶、海润光伏发出通知,告知其向国电光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北京国电以华星电力存在关联交易及经营状况恶化为由要求付款期限加速到期,并要求营口晶晶、海润光伏、营口华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华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1月,北京国电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华星电力向北京国电归还借款375,696,377.42元;2)营口晶晶、海润光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3、 北京国电、国电光伏与营口晶晶于2017年1月22日签订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国电光伏将其持有的国电兆晶光电科技江苏有限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营口晶晶。合同签订后国电光伏于2017年2月22日将股权变更至营口晶晶名下。同时,国电光伏与营口晶晶、海润光伏签订了《担保合同》。经查,营口华信为营口晶晶的一人股东。2017年2月27日,北京国电与国电光伏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了营口晶晶、海润光伏。2017年8月,北京国电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营口晶晶支付股权转让款96,401,435.3元及利息2,282,77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42,763元;2)营口华信承担连带责任;3)海润光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44、 北京通达汇川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汇川”)于2015年9月1日与公司破产子公司电力公司、上海海润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宽城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接手续,但电力公司、上海海润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接义务。2018年1月,通达汇川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通达汇川与电力公司、上海海润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本案于2018年1月29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45、 青岛亚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亚龙”)与公司以及公司破产子公司奥特斯维于2017年7月27日 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月利率2%,由奥特斯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7月27日,青岛亚龙通过鲍彦睿转账给海润光伏500.00万元。自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3月36日,海润光伏已向青岛亚龙支付9个月利息,共计900,000.00元,但由于资金紧张,海润光伏在借款到期时无力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青岛亚龙向山东省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依法判令海润光伏向青岛亚龙偿还借款金额500.00万元及逾期利息暂计20万元(2018年3月27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18年5月26日;2)请求判令奥特斯维对本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与诉讼有关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海润光伏和奥特斯维承担。根据民事判决书(2018)鲁0202民初3149号,判决如下:1)海润光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亚龙借款本金500.00万元及该项目自2018年4月2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海润光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青岛亚龙律师代理费3.00万元;3)奥特斯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48,200元,减半收取24,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海润光伏和奥特斯维承担(青岛亚龙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青岛亚龙。

  46、 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REC公司”)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向公司提供原材料。2018年5月,REC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货款1,184,942.6美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后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REC公司支付货款1,184,942.6美元、利息。

  47、 聚鑫保理于2017年4月6日与公司、公司破产子公司电力公司签订《有追索权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书》,约定电力公司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聚鑫保理,聚鑫保理向电力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同时,电力公司向聚鑫保理出具一份《应收账款回购承诺书》,承诺如聚鑫保理未足额收回应收款,电力公司无条件回购尚未收回的回购款。华君集团、孟广宝分别向聚鑫保理出具《应收账款回购承诺书》,为电力公司在保理合同项下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9月,聚鑫保理已拖欠款项为由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公司偿还应收账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电力公司对公司的上述给付事项在本金2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回购责任,并向聚鑫保理支付逾期利息;3)电力公司、公司偿还律师费损失365,400元;4)华君集团、孟广宝对电力公司的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48、 镇江耐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耐丝公司”)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向公司提供切割线。2018年9月,镇江耐丝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货款9,637,560.7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后经江阴市人民法院调解:公司应给付镇江耐丝公司货款9,637,560.77元及利息。

  49、 常州鸣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鸣阳公司”)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向公司提供设备。2018年9月,常州鸣阳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2)公司退换货款7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44万元。后经江阴市人民法院调解:1)解除买卖合同关系;2)公司应退还常州鸣阳公司货款72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50、 科左中旗公司系国电中兴80MWp光伏发电项目的30MWp的业主方,将工程发包给公司,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南京东送公司,并签订相关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2018年9月,南京东送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公司支付工程款45,450,500元及利息;2)科左中旗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南京东送公司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51、 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香溢公司”)于2015年9月1日与奥特斯维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设备购买合同》,约定浙江香溢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交付、出租给奥特斯维租赁标的物。同日,奥特斯维出具《租赁物接收证书》,确认已完全接收了前述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同日,浙江香溢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17年6月19日,浙江香溢公司与华君集团签订《保证合同》。2018年5月,浙江香溢公司以拖欠租金为由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奥特斯维返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3)奥特斯维赔偿损失,损失范围为21,174,579.49元、支付逾期利息、律师费损失70,000元之和与取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4)若奥特斯维未能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21,174,579.49元、律师费70,000元及逾期利息;5)公司、华君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奥特斯维向浙江香溢公司返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3)奥特斯维赔偿浙江香溢公司损失,损失范围为应付未付租金(已扣除保证金)19,252,608.95元、逾期付款损失及律师费70,000元之和与取回租赁物价值之间的差额(以本判决申请执行,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实现的价值;4)若奥特斯维无法返还浙江香溢公司租赁物,则由奥特斯维赔偿浙江香溢公司损失,损失范围为应付未付租金(已扣除保证金)19,252,608.95元、逾期付款损失及律师费70,000元;5)公司、华君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2、 浙江香溢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与奥特斯维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设备购买合同》,约定浙江香溢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交付、出租给奥特斯维租赁标的物。同日,奥特斯维出具《租赁物接收证书》,确认已完全接收了前述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同日,浙江香溢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17年6月19日,浙江香溢公司与华君集团签订《保证合同》。2018年5月,浙江香溢公司以拖欠租金为由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奥特斯维返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3)奥特斯维赔偿损失,损失范围为27,123,577.97元、支付逾期利息、律师费损失80,000元之和与取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4)若奥特斯维未能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27,123,577.97元、律师费80,000元及逾期利息;5)公司、华君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奥特斯维向浙江香溢公司返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3)奥特斯维赔偿浙江香溢公司损失,损失范围为应付未付租金(已扣除保证金)25,307,999.5元、逾期付款损失及律师费80,000元之和与取回租赁物价值之间的差额(以本判决申请执行,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实现的价值;4)若奥特斯维无法返还浙江香溢公司租赁物,则由奥特斯维赔偿浙江香溢公司损失,损失范围为应付未付租金(已扣除保证金)25,307,999.5元、逾期付款损失及律师费80,000元;5)公司、华君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3、 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农商行”)于2016年11月4日分别与太仓海润、公司、华君集团签订了《授信协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太仓农商行向太仓海润提供3,000万元授信额度,公司、华君集团为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2017年10月20日,太仓海润与太仓农商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太仓农商行向太仓海润发放借款2,950万元。2018年5月,太仓农商行以拖欠借款为由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太仓海润归还借款本金2,950万元及相应利息;2)公司、华君集团对太仓海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1)太仓海润向太仓农商行支付借款本金2,950万元及相应利息;2)公司、华君集团对太仓海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4、 太仓农商行于2016年11月4日分别与奥特斯维、公司、华君集团签订了《授信协议》、《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太仓农商行向奥特斯维提供2,000万元授信额度,公司、华君集团为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2017年10月18日,奥特斯维与太仓农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太仓农商行向奥特斯维发放借款1,950万元。2018年5月,太仓农商行以拖欠借款为由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奥特斯维归还借款本金1,950万元及相应利息;2)公司、华君集团对奥特斯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决:1)奥特斯维向太仓农商行支付借款本金1,950万元及相应利息;2)公司、华君集团对奥特斯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太仓分行”)于2017年1月20日与奥特斯维签订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公司、华君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2017年3月1日,交通银行太仓分行与奥特斯维签订了《最高额授信协议》,奥特斯维以不动产提供抵押。同日,交通银行太仓分行与奥特斯维又签订了一份《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2018年5月,交通银行太仓分行以拖欠承兑汇票垫款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奥特斯维归还承兑汇票垫款48,983,336.29元及垫款利息;2)奥特斯维支付律师费50万元;3)交通银行太仓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公司对奥特斯维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奥特斯维归还交通银行太仓分行承兑汇票垫款48,945,000元及垫款利息;2)奥特斯维向交通银行太仓分行支付律师费50万元;3)交通银行太仓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公司对奥特斯维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6、 奥特斯维于2015年8月与遵化市润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峰新能源公司”)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奥特斯维对润峰新能源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6年8月26日,科誉高瞻公司与奥特斯维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科誉高瞻公司从奥特斯维受让产生于基础交易合同的应收款,并为奥特斯维提供保理融资。2018年4月科誉高瞻公司以拖欠保理款为由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奥特斯维支付保理回购款23,507,622.8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18,989.43元。后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奥特斯维支付科誉高瞻公司保理回购款23,507,622.8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15,000元、保全担保费18,989.43元。

  57、 奥特斯维于2015年8月与润峰新能源公司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奥特斯维对润峰新能源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2016年8月26日,科誉高瞻公司与奥特斯维签订了《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科誉高瞻公司从奥特斯维受让产生于基础交易合同的应收款,并为奥特斯维提供保理融资。2018年4月科誉高瞻公司以拖欠保理款为由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奥特斯维支付保理回购款47,015,245.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400,000元、保全担保费38,025.53元。后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奥特斯维支付科誉高瞻公司保理回购款47,015,245.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30,000元、保全担保费38,025.53元。

  58、 国电光伏(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光伏公司”)于2012年5月与公司签订了《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凉州5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约定公司作为发包方,国电光伏公司作为总承包方。随后,公司就该项目成立了项目公司—武威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威奥特斯维公司”),并与国电光伏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将该项目发包方合同主体变更为武威奥特斯维公司。随后,国电光伏公司与武威奥特斯维公司签订了《武威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武威市凉州5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该项目于2012年9月1日正式开工,2013年12月29日成功并网发电。2016年5月5日,国电光伏公司向武威奥特斯维公司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武威奥特斯维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北京国电科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电科环公司”)。之后,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和《备忘录》,对欠款数额进行确认,并承诺给出还款计划。2018年4月,北京国电科环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甘肃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武威奥特斯维公司支付工程款27,089,375.83元及欠款利息;2)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1)武威奥特斯维公司向北京国电科环公司支付工程款27,089,375.83元及欠款利息;2)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9、 柯坪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7日与柯坪县海鑫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坪海鑫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柯坪县国土资源局以拖欠土地出让金为由向柯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柯坪海鑫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9,230,601元。本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60、 中安消于2015年12月1日与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县中博瑞公司”)、公司签订了《EPC总承包合同》,由中安消承包涉县中博瑞公司的光伏电站项目建设。2018年5月,中安消以拖欠合同款项为由向上海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1)涉县中博瑞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价款225,000,000元、律师费350,000元;2)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中安消就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后经上海仲裁委裁决;1)涉县中博瑞公司、公司支付中安消合同价款198,125,000元、律师费350,000元;2)中安消对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1、 秦皇岛市一厚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厚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与公司签订了《关于秦皇岛市隔河头20MW光伏发电项目地方补贴申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由一厚源公司帮助秦皇岛市隔河头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隔河头公司”)取得河北省地方补贴。2015年7月20日,一厚源公司、隔河头公司、公司三方签订《关于秦皇岛市隔河头20MW光伏发电项目地方补贴申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不再承担《合作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由隔河头公司承担,隔河头公司成为合同主体。随后,一厚源公司又于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上海公司”)签订了《履行合作协议书》,约定海润上海公司加入《补充协议》,成为合同主体。2018年9月,一厚源公司以拖欠款项为由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海润上海公司、隔河头公司支付光伏项目河北省地方补贴385万元;2)海润上海公司、隔河头公司赔偿光伏项目补贴损失150万元。本案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62、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信托公司”)与电力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签订了《债权收益权投资暨回购合同》并分别与景泰县矩阵新能源有限公司、酒泉海润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锦泰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无锡市东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上述文件均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2018年,英大信托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要求:1)回购价款本金:人民币32,625,000元;2)截至2018年8月9日的应付未付回购溢价款人民币13,615,110.61元;3)回购溢价款:2018年8月10日(含)至回购价款本金清偿之日,以欠付的回购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2%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326,250,000*11.2%*N/360,N为2018年8月10日(含)至支付日(不含)的实际天数);4)违约金:人民币50,000,000元;5)公证费人民币946,125元;6)律师费根据《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第16条的约定计算;7)邮寄费:人民币275元。

  以上涉讼情况分析,系根据海润光伏的公告材料整理得出,鉴于无法保证海润光伏既往均如实履行公告义务,且可能发生公告期后涉讼事项,因而本涉讼情况分析可能无法反映海润光伏涉讼的完整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

  (四) 前十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第一大股东YANGHUAIJIN持有的312,383,022股处于冻结状态。

  四、 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投资风险

  (一) 最近年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海润光伏2019年1月至6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润光伏2018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后,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海润光伏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的审计意见的基础如下:

  如附注三、(二)所述,海润光伏公司的生产制造业务陆续停产,2018年度两家全资子公司先后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公司涉及大量诉讼,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管理层计划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是,这些措施可能无法解决公司持续经营的问题,公司的持续经营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海润光伏公司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是否合理发表意见。

  海润光伏公司涉及大量诉讼事项,管理层对诉讼和或有事项的可能影响作出了估计和判断。因或有事项众多且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管理层所作的估计和判断是否合理发表审计意见。

  海润光伏公司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估计账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确认负债的金额,在估计和判断的基础上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海润光伏公司的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管理层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前提所做出的会计估计和判断是否合理发表审计意见。

  (二) 公司的持续经营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因公司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亏损且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的审计意见,2019年5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海润光伏作出了《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2019]94号),2019年7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73,714.06万元,2018年末净资产为-254,055.43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180,617.72万元,流动负债755,038.27万元,流动负债高于流动资产574,420.55万元。流动负债中需要偿还的短期借款为94,396.66万元,需要偿还的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154,564.75万元。

  公司主营业务持续亏损,资金极度短缺,贷款逾期金额较大。公司的生产制造业务陆续停产,2018年初至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五家子公司先后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公司涉及大量诉讼,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及公司破产清算风险

  截至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电力公司、鑫辉公司、奥特斯维、太仓海润和合肥海润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公司目前仍存在大量的未决诉讼,可能出现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暂无具体的重整计划,公司后续也可能出现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情况,上述重整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存在不确定性。如果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公司将进入到重整的司法程序,存在重整成功或重整不成功并转入清算的可能。

  (四) 法律风险

  公司涉及诉讼案件较多,涉及的金额很大,上述诉讼将对公司未来能否持续经营造成很大影响,公司预计还将会陆续卷入其他诉讼案件,因涉及面较广,故无法准确评估潜在诉讼涉及的赔偿金额及其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公司未来如进行重整,则在重整过程中,重整方案存在是否合法合规的不确定性以及重整方案被债权人会议否决等风险。

  (五) 其他风险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存在大量对外担保及债务逾期的情况,可能被债权人进一步提起诉讼或仲裁,导致公司资产被保全等情况的发生,上述情形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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