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华新B股 公告编号:2019-023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永模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监事会主席及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会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经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如下重要决议:
(一)关于境外全资子公司拟发行境外债券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参见同日披露的公司临2019-024公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外全资子公司拟发行境外债券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境外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参见同日披露的公司临2019-024公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外全资子公司拟发行境外债券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参见同日披露的公司临2019-025公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
(四)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参见同日披露的公司临2019-026公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华新B股 公告编号:2019-024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外
全资子公司拟发行境外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2月17日,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境外全资子公司拟发行境外债券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海外项目发展资金需求、进一步改善债务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目前海外债券市场的情况,公司拟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全资子公司作为发行人在中国境外发行总额不超过5亿美元(含5亿美元)债券。
本次发行境外债券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如下:
一、本次发行境外债券的发行方案
1、本次发行的背景
根据公司的海外投资规划,在未来一年内,公司在海外的投资额将达到7亿美元以上。因此,充足且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是支撑实现上述发展目标的必要保证。
2、境外债券的优势
海外投资是公司近年投资的重点方向,发行境外债券可以实现境外融资直接境外使用,降低境内融资资金出境及还款资金入境带来的购结汇兑损失风险,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境外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用途限制少等灵活性,满足公司海外投资扩展的需求。
3、本次发行具体方案
(1)发行主体
根据境外债券发行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公司拟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全资子公司作为本次境外债券的发行主体。
(2)发行金额及币种
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的额度及币种情况,本次拟发行的境外债券规模为不超过5亿美元(含5亿美元),采取一次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及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3)发行期限
本次境外债券的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4)资金用途
本次境外债券发行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进行境外项目的股权投资、偿还存量的有息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及其他政策或法律许可的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5)发行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境外债券发行的具体利率水平及确定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的境外债券采用单利计息,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采取公募、私募等多种方式向符合认购条件的投资者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的情况确定。
(7)上市场所
本期债券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新加坡交易所等其他境外合法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8)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境外债券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债券发行事宜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境外债券发行工作,需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李叶青先生为本次债券发行的获授权人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境外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境外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担保方案等;
2、为本次发行的境外债券聘请中介机构;
3、办理与本次境外债券的发行申报及债券上市交易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期债券发行的申报材料,签署相关申报文件,申请本期债券上市的任何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向境外合法交易所提交债券上市申请以及电子呈交系统的登记文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设电子账户(“ESS账户”)的文件等),并授权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期债券上市代理办理并提交本期债券在境外合法交易所上市相关的申请;
4、制定、批准、签署、修改、公告与本次境外债券发行及上市交易的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境外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境外债券有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
7、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境外债券的发行情况;
8、办理与本次境外债券发行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发改委备案、外管部门备案或登记);
9、办理与本次境外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自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发行事宜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情况。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01 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华新B股 公告编号:2019-025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股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资金总额及来源、回购期限、回购价格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计划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2.03元/股(含)。
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不超过1.25亿元(含),下限不低于1.0亿元(含)。
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问询,截至2019年12月17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 本次回购股份作为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结果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存在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的风险。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议案》。独立董事就回购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2019年4月25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了回购公司A股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方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鉴于公司未来5-8年处在极其重要的战略发展阶段,传统水泥业务的数字化智能化互联网+技术的综合应用、水泥基新材料业务破茧成蝶式的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环保业务的累积迸发性的增长、“一带一路”海外市场开疆拓土性的布局与赢取,这些,都需要保留和建设一支忠诚于企业、不畏风险、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与企业风雨同舟的管理团队和关键技术业务人员队伍,以期形成同心同向、目标一致的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使管理团队创业经理人的情怀和使命感,融合进所有者(股东)的主人翁境界和责任感,既盯住公司短期经营目标的实现,又着重关注公司长远发展后劲,将经营与长远发展的责任、风险与管理团队和关键技术业务人员的长期利益捆绑在一起,而不是“两张皮”,以保证公司快速健康持续长远发展,从而增进广大股东的根本利益。
基于上述,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管理团队和关键员工长期激励机制,经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经营、财务和盈利能力的情况下,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股份。
回购的A股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结果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高于本次董事会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21.35元/股的150%,即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32.03元/股(含)。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本次回购价格。
5、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与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不超过1.25亿元(含),下限不低于1.0亿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6、预计的股份回购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若按回购价格上限32.03元/股回购、且回购资金上限限额全部使用完毕,则回购的数量为3,902,591股,占公司现总股本2,096,599,855股的0.186%。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的数量。具体的股份回购数量应以按本次回购方案确定的原则实际实施的结果为准。
7、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执行人(董事)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8、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9、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结果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10、授权董事总裁李叶青先生代表董事会具体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11、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影响分析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期内公司将择机买入A股股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建立、管理团队和关键员工长期激励机制的改进与完善,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投资者投资公司的信心。
2、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回购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预计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及现有股权结构不会发生变动。
假设极端情况下,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则未转让部分股份存在注销风险。若出现此种情形,其导致的股权结构变化的情况,公司将依法依规处理,并在其时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反映了董事会、管理层和主要股东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进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起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公司快速健康持续长远发展。
单位:元
■
若本次回购资金上限额度1.25亿元用毕,约占公司截至2019年9月30日总资产的0.3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63%。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董事会认为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不高于1.25亿元(含),下限不低于1.0亿元(含),不会对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约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不利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目的是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保留和建设一支忠诚于企业、不畏风险、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与企业风雨同舟的管理团队和关键技术业务人员队伍,以期形成同心同向、目标一致的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以保证公司快速健康持续长远发展,从而增进广大股东的根本利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事实,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5亿元(含),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现阶段的日常经营、财务、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推动公司快速健康持续长远的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
1、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本次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2、经查,除董事会秘书王锡明于2019年11月5日合规买进公司B股12,000股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无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六、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问询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19年12月17日前,公司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发出关于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问询函,回复情况如下:
1、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在未来6个月内无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
2、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6个月内无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6个月内,均无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计划。
七、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 本次回购股份作为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若公司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结果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毕,存在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12月19日
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华新B股 公告编号:2019-026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月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月7日13点30 分
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26号华新大厦B座22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7日
至2020年1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2个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议案详情还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同时持有本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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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个人股东,凭个人身份证原件,证券帐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受委托代表人凭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法人股东代理人凭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帐户卡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外地股东可凭有关证件的传真件由公司进行登记;
4、公司证券与投资者关系部于2020年1月6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1月7日上午9:00-11:30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5、拟在是次股东大会上发言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请在会议登记时进行登记。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代表住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方法: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26号华新大厦B座
联系人:汪晓琼女士、诸子涵女士
联系电话:027-87773898
传真:027-87773992
邮编:430073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