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2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表决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闫峻先生主持会议。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人,居昊、宋炳方、殷连臣、陈明坚、薛克庆、孟祥凯、徐经长、熊焰、李哲平、区胜勤、王勇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2人,张敬才、汪红阳、朱武祥、孙文秋、王文艺、李显志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朱勤女士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关于聘请2019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张倩、朱意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