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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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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0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棒杰股份”)控股股东陶建伟于2019年12月1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公司32,412,656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6%(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7.16%)协议转让给金韫之。

  2、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为陶建伟,受让方为金韫之。其中,转让方陶建伟为公司控股股东;受让方金韫之为公司控股股东陶建伟的姐姐陶士青之女,系陶建伟的外甥女,在本次协议转让之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将为公司控股股东陶建伟的一致行动人。

  3、 本次权益变动前,陶建伟及其一致行动人陶建锋、陶士青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9,893,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4%(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41.94%);本次权益变动后,陶建伟及其一致行动人陶建锋、陶士青、金韫之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9,893,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4%(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41.94%)。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家族内部的股权结构调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 本次权益变动前,金韫之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金韫之持有公司股份32,412,6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6%(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7.16%)。

  5、 本次拟协议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涉及的质押股份需办理质押解除手续后方能转让。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股份转让协议概述

  2019年12月16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陶建伟的通知,陶建伟与金韫之于2019年12月1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32,412,656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6%(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7.16%)协议转让给金韫之。本次交易的转让价款总额为204,199,732.80元人民币,每股转让价格6.30元人民币。

  截至本公告日,陶建伟持有公司股份129,650,6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2%(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28.64%);陶建伟及其一致行动人陶建锋、陶士青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9,893,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4%(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41.94%)。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陶建伟持有公司股份97,237,9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7%(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21.48%),金韫之持有公司股份32,412,6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6%(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7.16%);陶建伟及其一致行动人陶建锋、陶士青、金韫之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9,893,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4%(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41.94%)。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二、 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1、 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陶建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7251972********,住所:杭州市西湖区科技新村***。

  金韫之,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7821995********,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耀江文鼎苑***。

  2、 转让双方关系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为陶建伟,受让方为金韫之。其中,转让方陶建伟为公司控股股东;受让方金韫之为公司控股股东陶建伟的姐姐陶士青之女,系陶建伟的外甥女,在本次协议转让之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将为棒杰股份控股股东陶建伟的一致行动人。

  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16日,陶建伟与金韫之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陶建伟

  乙方(受让方):金韫之

  2、 股份转让数量及价款

  甲方将其持有的棒杰股份32,412,656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棒杰股份总股本的7.06%转让给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不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棒杰股份股票收盘价的90%,经双方协商确定为6.30元/股,本次股份转让款合计为人民币204,199,732.80元。

  3、 付款安排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两日内,乙方将人民币20,000,000元首期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应当将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扣除首期转让款后的金额人民币184,199,732.80元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4、 交割安排

  甲乙双方同意,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双方均应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核,包括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及提交材料。

  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负责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乙方予以配合。

  5、 甲乙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1) 本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2) 本协议任一方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①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且②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3) 本协议生效后,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另一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 甲方承诺标的股份在过户给乙方时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

  (5)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外,甲方不得就其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署任何文件,亦不得开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6、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修改

  (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2) 任何对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均需以书面方式进行。

  四、 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控股股东陶建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承诺人陶建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其作出的上述承诺的情形。

  五、 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陶建伟持有公司股份129,650,6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2%(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28.64%);金韫之未持有公司股份。陶建伟及其一致行动人陶建锋、陶士青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9,893,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4%(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41.94%)。陶建伟为公司控股股东,陶建锋、陶士青为其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陶建伟持有公司股份97,237,9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7%(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21.48%);金韫之持有公司股份32,412,6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6%(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7.16%)。陶建伟及其一致行动人陶建锋、陶士青、金韫之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9,893,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34%(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后总股本的41.94%)。陶建伟为公司控股股东,陶建锋、陶士青、金韫之为其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六、 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承诺其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3、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转让方陶建伟和受让方金韫之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刊

  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5、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6、本次拟协议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涉及的质押股份需办理质押解除手续后方能转让。除此之外,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等。如所涉质押股份未能按协议约定解除质押,或交易双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则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 备查文件

  1、 《股份转让协议》;

  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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