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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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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98 证券简称:锦鸡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3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4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78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104.34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6,188,718.7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4,854,681.29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了〔2019〕385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存储情 况如下:

  单位:元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一)与全资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甲方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名称: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账号为8110501012601416298,截至2019年12月1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玖仟贰佰玖拾捌万壹仟柒佰元整(¥92,981,700.00)。本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万吨高档商品活性染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二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一有责任确保甲方二遵守该等法律法规。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文、丰含标 可以随时(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二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甲方一)与全资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甲方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名称: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账号为10225201040018049,截至2019年12月1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玖仟壹佰捌拾柒万贰仟玖佰捌拾壹元贰角玖分(¥91,872,981.29),本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万吨高档商品活性染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二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一有责任确保甲方二遵守该等法律法规。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文、丰含标可以随时(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以纸质邮寄方式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单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二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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