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导致
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十)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19-112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导致

  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或“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进展为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所致。

  ●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解除担保并尽快偿还有关债务,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等手段维护上市公司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及时履行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019)渝0103民初13790号案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及安通(唐山海港)多式联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应属有效,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述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渝05民初1084号、(2019)渝05民初1085号以及(2019)渝05民初1086号案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和安通(唐山海港)多式联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应属有效,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述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皖0103民初5786号案件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安通控股、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属有效,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述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将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了公司因控股股东郭东泽的违规行为导致公司涉及违规担保及因违规担保事项导致涉及诉讼的事项,并分别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6日、2019年6月13日、2019年6月29日、2019年8月21日、2019年9月28日、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0月24日和2019年10月26日披露了因控股股东郭东泽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违规对外担保及诉讼等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关于因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关于因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二)》(公告编号:2019-040)、《关于因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三)》(公告编号:2019-041)、《关于因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四)》(公告编号:2019-047)、《关于因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五)》(公告编号:2019-062)、《关于因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六)》(公告编号:2019-085)、《关于因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七)》(公告编号:2019-087)、《关于因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八)》(公告编号:2019-093)和《关于因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九)》(公告编号:2019-094)。近日,因上述违规担保导致公司新增涉及3宗诉讼进展情况,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因控股股东郭东泽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所涉及相关诉讼新增进展情况如下:

  ■

  二、截止本公告日,因控股股东郭东泽的违规担保导致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情况如下:

  ■

  ■

  ■

  截止本公告日,因控股股东郭东泽的违规担保导致公司涉及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216,170.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88%。

  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因素,公司将本着 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通过采取包括不限于股权转让和资产重组、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同时与债权人、被担保人积极协商提前解除担保、由其他担保人提供替代担保、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上述违规对外担保等问题,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也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前提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等手段维护上市公司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将及时对上述因控股股东郭东泽的违规担保导致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19-113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十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通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东泽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直接持有的股份处于被冻结状态情况如下:

  ■

  二、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22宗,存在的违规对外担保的金额合计2,073,415,959.7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1.27%;因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涉及诉讼案件20宗,涉及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216,170.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88%。上述诉讼案件,目前公司均已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有5宗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

  ①、河南高院一审判决:安康与安通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应属有效,安康有权要求安通公司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涉及诉讼金额20,901.00万元。

  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通控股签订《保证合同》应属无效,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无权要求安通控股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件涉及诉讼金额10,988.36万元。

  ③、(2019)渝0103民初13790号案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及安通(唐山海港)多式联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应属有效,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述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将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涉及诉讼金额1,004.29万元。

  ④、(2019)渝05民初1084号、(2019)渝05民初1085号和(2019)渝05民初1086号案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和安通(唐山海港)多式联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应属有效,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述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将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涉及诉讼金额6,160.54 万元。

  ⑤、(2019)皖0103民初5786号案件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安通控股、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属有效,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上述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将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涉及诉讼金额483.06万元。

  公司将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通过采取包括不限于股权转让和资产重组、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同时与债权人、被担保人积极协商提前解除担保、由其他担保人提供替代担保、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上述违规对外担保等问题,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也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前提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等手段维护上市公司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由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东泽先生和郭东圣先生所直接持有的股份合计807,826,725股,其中98.95%为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76%。公司预计目前对公司的控制权暂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直接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19-114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州东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湾运输”)以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物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申请对安通物流进行重整。

  ●福建世纪昆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昆仑”)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船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对安盛船务进行重整。

  ●东湾运输及世纪昆仑提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泉州中院受理,安通物流及安盛船务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重整申请概述

  2019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安通物流通知,安通物流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泉州中院的《通知书》((2019)闽05破申87号),通知称,东湾运输以安通物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对安通物流进行重整。

  2019年12月16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安盛船务通知,安盛船务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泉州中院的《通知书》((2019)闽05破申91号),通知称,世纪昆仑以安盛船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泉州中院申请对安盛船务进行重整。

  二、公司董事会对于安通物流及安盛船务被申请重整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东湾运输及世纪昆仑向泉州中院申请对安通物流及安盛船务进行重整,为妥善化解安通物流及安盛船务目前的危机与风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如果能通过重整程序妥善化解子公司的债务风险,子公司将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在泉州中院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泉州中院对安通物流及安盛船务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若泉州中院裁定安通物流及安盛船务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依法配合泉州中院及管理人的工作,并促使安通物流及安盛船务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债务问题的解决方案,同时将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尚未收到泉州中院受理东湾运输及世纪昆仑申请安通物流及安盛船务重整事项的裁定书,东湾运输及世纪昆仑提出的重整申请是否被泉州中院受理,安通物流以及安盛船务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鉴于以上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7日

  ●报备文件

  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9)闽05破申87号)

  2、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9)闽05破申91号)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