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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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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19-137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暨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于2019年6月1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及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93),公司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桥机器厂”)计划自2019年6月14日起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240,7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2%。2019年9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23),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上述被动减持计划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与郭文晓(以下或称“质权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汉桥机器厂作为担保人将其持有的717.40万股公司股份质押给郭文晓。因借款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质权人郭文晓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导致出现被动减持。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因司法强制执行导致被动减持计划期限已经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汉桥机器厂本次被动减持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 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情况

  1、 被动减持计划期间减持股份情况

  ■

  注: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本次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及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2、 本次被动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本次被动减持计划期间汉桥机器厂存在其他减持情况。

  汉桥机器厂所持公司股份质押给郭文晓的股份数量为7,174,000股,目前已被强制处置5,277,900股,剩余1,896,100股尚未处置。鉴于此,汉桥机器厂持有的剩余未处置股票仍存在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处置的可能,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二、 本次被动减持计划期间控股股东其他减持情况

  由于汉桥机器厂第一大股东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汉桥机器厂及王磊与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债权强制公证一案,汉桥机器厂持有的公司3,570万股股份已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司法强制划转至吴江金科扬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6.76%。具体内容分别详见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划转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22)、《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完成司法划转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28)。

  因汉桥机器厂与江西省科特投资有限公司担保物权一案,汉桥机器厂持有的公司2,062.10万股股份被司法拍卖且已被划转至买受人李真名下,占公司总股本3.91%,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已完成过户。具体内容详见于2019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30)。

  公司近日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获悉汉桥机器厂持有的公司153,000股于2018年9月13日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并于2019年11月18日股份解冻并卖出导致汉桥机器厂被动减持153,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汉桥机器厂持有公司198,348,1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7.58%,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 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 汉桥机器厂本次减持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置股份资产造成的被动减持,未产生任何收益。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2、 公司于2010年2月9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该承诺已履行完毕。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汉桥机器厂没有关于买入或卖出公司股份尚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3、 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汉桥机器厂所持公司股份的后续变化情况,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因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5月6日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因公司存在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13.3.2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 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0号)。因公司相关行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本次控股股东股份属于司法强制执行,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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