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深圳市珠峰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为“珠峰基石”)持有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4,082,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深圳市中欧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为“中欧基石”)持有公司2,39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珠峰基石、中欧基石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6,475,820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99%。其中,珠峰基石拟减持不超过14,082,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中欧基石拟减持不超过2,39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减持期间为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其中,采取集中竞价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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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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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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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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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一)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珠峰基石、中欧基石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如下承诺:
如果发行人在2015年3月5日之前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股东自获得发行人股份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即2014年3月5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2015年3月5日之后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股东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珠峰基石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期限。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珠峰基石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第一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之90%,第二年内减持股票数量两年累计不超过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之100%。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珠峰基石、中欧基石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珠峰基石、中欧基石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本次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