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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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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9-086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明医药”)董事会于2019年1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拟定于2019年12月11日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星期二)—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下午15:00 — 2019年12月1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102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帆先生。

  7、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均为2019年12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委托出席的有:周战委托李前进出席,委托股数14,361,702股;庞国强委托许可出席,委托股数 7,544,681股;彭辉委托许可出席,委托股数 2,872,340股。现场出席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7,340,852股,占易明医药股份总数的40.029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829,057股,占易明医药股份总数的8.7102%。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155,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1%;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易明医药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577号

  致: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易明医药”)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易明医药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9年11月25日召开的易明医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2019年11月26日,易明医药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刊登了《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102室召开。

  易明医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15:00至2019年12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易明医药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易明医药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易明医药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易明医药董事会。

  经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169,909股,占易明医药股本总额的48.739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7,340,8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29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829,0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10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易明医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易明医药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155,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1%;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一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易明医药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超  郭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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