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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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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4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字2019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9年7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43)。随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递交了《事先告知书回执》,并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行听证。2019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听证通知书〉暨停牌进展的公告》,(详见    公告编号:2019-145)。2019年7月2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听证通知书〉的公告》,(详见    公告编号:2019-152),2019年8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延期举行听证会的通知〉的公告》,(详见    公告编号:2019-162),2019年11月4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听证通知书》,告知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上午9:30在证监会召开听证会。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8日起停牌。

  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50),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54),公司于 2019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56),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58),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63),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64),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66),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73),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80),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85),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90),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94),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99),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16),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26),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30),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34),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停牌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37)。

  公司目前正积极开展相关调查,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4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基金”)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2019)沪7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七)》(    公告编号:2019-103),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

  一、(2019)沪7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国泰基金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2019)沪7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泰基金管理的“国泰中建投现金管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偿付“18康得新SCP001”超短期融资券本金100, 000 , 000.00元;

  2、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泰基金管理的“国泰中建投现金管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支付康得新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利息4, 068,493.15元;

  3、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泰基金管理的“国泰中建投现金管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支付以104,068,493.1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如康得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78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568,781.50元,由康得新负担。

  二、(2019)粤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钟玉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广发证券与康得新、钟玉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康得新向广发证券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截止2019年1月 15日的本金人民币60,0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2,441,095.89元及违约金(以 62,441,095.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0.21%。计算);

  2、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康得新向广发证券支付“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截止2019年1月21日的本金人民币50,0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2,156,301.37元及违约金(以52,156,301.3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0.21%。计算);

  3、驳回广发证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康得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83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624,836.00元,由康得新负担623,445.00元,由广发证券负担1,391.00元。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上海金融法院的(2019)沪74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粤01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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