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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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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9-082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以现场表决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25日前以书面、邮件、电话等通知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应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会议由董事长陈融圣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近几年来,公司业务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的同时,对外项目已拓展到世界各地,未来公司还将战略进入国外其他重点国家。为适应公司的跨区域发展和扩张,更好的体现公司的战略意图,拟对公司名称进行如下变更:

  公司名称拟由“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公司名称有利于公司更好地走向世界,体现了公司未来跨区域发展的布局,有利于更好的配合公司战略目标的推进。

  独立董事就变更公司名称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本议案表决情况: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予以修订。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本议案表决情况: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仲裁进展暨签署和解及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与南京铭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铭朋”)就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友支付”)股权转让仲裁案近日达成和解,公司与南京铭朋在上海市签署了《和解协议》、《协议》。相关方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了纠纷,本和解协议的签订,对公司债务危机的化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表决情况:关联董事蔡小如先生回避表决,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经双方事前沟通和协商,瑞华事务所不再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经公司谨慎研究,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公司已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征得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理解和支持,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对其多年来的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表示由衷的感谢。

  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情况: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下午14:30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17号楼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议案表决情况: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备查文件:

  1、《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

  2、《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9-083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的召开通知已于2019年11月25日前以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彩霞女士召集并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经双方事前沟通和协商,瑞华事务所不再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经公司谨慎研究,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公司已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征得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理解和支持,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对其多年来的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表示由衷的感谢。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审议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本议案表决情况:三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备查文件: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9—084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近几年来,公司业务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的同时,对外项目已拓展到世界各地,未来公司还将战略进入国外其他重点国家。为适应公司的跨区域发展和扩张,更好的体现公司的战略意图,拟对公司名称进行如下变更:

  一、拟变更公司名称情况

  公司名称拟由“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公司名称有利于公司更好地走向世界,体现了公司未来跨区域发展的布局,有利于更好的配合公司战略目标的推进。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变更公司名称事项是按照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决定的,公司名称的变更,能更好的体现公司目前的业务状况,有利于促进公司战略转型。变更公司名称、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并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    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保持不变,仍为“达华智能”、“002512”。

  2、本次变更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以工商管理部门最终审核批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9-085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拟对公司名称进行如下变更,对应的章程应做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

  本修正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9-086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进展暨签署和解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京铭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铭朋”)就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友支付”)股权转让仲裁案近日达成和解,并就卡友支付股权转让后续事宜达成一致,签署了《和解协议》及《协议》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京铭朋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双方就卡友支付股权转让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披露的《达华智能: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9)。

  现双方就仲裁达成一致意见,和解的方式解决该仲裁事项,并就卡友支付后续股权收购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二、和解协议及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南京铭朋在上海市签署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同意并确认,《股权购买协议》、《补充协议之一》和《补充协议之二》以及各方(包括其关联方)为案涉交易签署的全部文件(“涉案交易文件”)已于2018年11月26日(“解除日”)解除,除另有约定外,各方不再负有案涉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2、各方同意并确认,在达华智能、蔡小如全面遵守其在和解协议项下所有义务、陈述、保证和承诺的前提下,达华智能、蔡小如按协议约定,共同且连带 地向南京铭朋支付和解款项总计人民币388,000,000元(“和解款项”),受限于本协议第3条、第4条和第7条的约定,该等和解款项构成达华智能、蔡小如对南京铭朋已向达华智能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本金、截至签署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南京铭朋就本案仲裁请求事项所有可主张之全部款项的清偿。

  3、各方同意并确认,除另有约定外,达华智能、蔡小如应在2022年6月26日(“付款日”)向南京铭朋一次性支付协议项下的全部和解款项,以及按照年利率为7%的单利向南京铭朋支付自签署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如果在付款日之前,未决民事诉讼或相关联的法律程序已有部分或者全部生效判决,且卡友支付及/或其厦门分公司因此需承担任何偿还/赔偿/退赔责任,则达华智能、蔡小如应承担卡友支付及/或其厦门分公司需承担的前述责任;如果达华智能、蔡小如未承担前述责任的,南京铭朋有权在前述部分或全部生效判决确定的卡友支付及/或其厦门分公司应承担前述责任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达华智能、蔡小如立即一次性支付全部和解款项及相应利息。

  4、各方同意并确认,南京铭朋因本案提起仲裁所产生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仲裁申请受理费、仲裁处理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以及其他费用(“本案 费用”),总计人民币5,518,208.77 元,由达华智能承担人民币2,759,104.39元,达华智能应于签署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南京铭朋支付。

  5、作为达华智能、蔡小如全面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陈述、保证和承诺的担保,达华智能应,且蔡小如应确保达华智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将以下财 产(下述持股比例及对应的注册资本系达华智能同意和确保应质押予南京铭朋的最低数量,且在下述财产质押予南京铭朋期间达华智能和/或深圳金锐显名下新增的相关股权/股份,也应全部质押予南京铭朋并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全部质押予南京铭朋并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以取得登记机关核发的质押登记证明文件作为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的标志):

  (1)达华智能名下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峰业”) 1.5696%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291.9372万元);

  (2)达华智能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金锐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金锐显”)名下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融致新”)1.3902%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520.7545万元);

  (3) 达华智能名下卡友支付30%股权以及卡友支付其他股东名下卡友支付 70%股权(合计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6、各方同意并确认,对财产保全措施及本协议涉及的财产采取以下安排:

  (1)南京铭朋应于签署日向仲裁机构、嘉定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仲裁机构以各方已签署的协议的内容为基础出具裁决书,并在裁决书出具后办理解除嘉定法院对达华智能名下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新媒体”)股票(股票代码:300770)562.5万股的财产保全措施的手续;

  (2)在签署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达华智能、蔡小如应确保办理完毕将乐 融致新1.3902%股权质押予南京铭朋的质押登记手续并向南京铭朋提供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副本,以作为达华智能、蔡小如全面遵守其在协议项下所有义务、陈述、保证和承诺的担保;

  (3)在本条第(1)项中达华智能名下南方新媒体股票562.5万股的财产保全 措施解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达华智能应确保、蔡小如应促使达华智能确保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工商银行”)对于达华智能名下卡友支付30%股权的质押及其质押登记,并在该等期限内通知南京铭朋并且向南京铭朋提供达华智能名下卡友支付30%股权的质押已经解除的证明文件;南京铭朋将在收到达华智能提供的上述相关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仲裁机构、嘉定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该等卡友支付30%股权、江苏峰业1.5696%股权的财产保全措施;达华智能应,且蔡小如应确保达华智能根据南京铭朋要求,在嘉定法院实施解封当日或解封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将该等卡友支付30%股权、江苏峰业1.5696%股权质押予南京铭朋的质押登记手续并向南京铭朋提供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副本,以作为达华智能、蔡小如全面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陈述、保证和承诺的担保;

  (4)在签署日后的60个工作日内,达华智能与蔡小如应确保除广州银联网 络支付有限公司及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外的卡友支付其他股东名下的卡友支付 33.98%股权质押给南京铭朋并向南京铭朋提供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副本,以作为达华智能、蔡小如全面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陈述、保证和承诺的担保;

  (5)在达华智能与蔡小如履行完毕本条第(2)-(4)项约定的全部义务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南京铭朋向仲裁机构、嘉定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嘉定法院作出的其余财产保全措施;

  (6)在签署日后的18个月内,达华智能与蔡小如应确保广州银联网络支付 有限公司名下的卡友支付12.5%股权质押给南京铭朋,并向南京铭朋提供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副本,以作为达华智能、蔡小如全面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陈述、保证和承诺的担保;

  (7)在签署日后的18个月内,达华智能与蔡小如应确保海航商业控股有限 公司名下的卡友支付23.52%股权质押给南京铭朋,并向南京铭朋提供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副本,以作为达华智能、蔡小如全面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陈述、保证和承诺的担保;

  (8)各方应基于本协议确定的原则,紧密配合以满足登记机关之相关要求,以完成相关财产的质押登记手续。

  7、各方同意并确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如果达华智能、蔡小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提供相应文件/材料、办理相应财产质押登记手续、支 付/清偿相关费用/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或者承诺的情形,则南京铭朋有权书面通知达华智能和蔡小如要求其立即予以纠正,并有权书面通知达华智能和蔡小如立即提前清偿全部和解款项及相应利息;若自达华智能和蔡小如收到前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届满后,达华智能和蔡小如仍未予以纠正或清偿的,则除前述和解款项及相应利息之外,南京铭朋还有权要求达华智能和蔡小如立即共同且连带地向南京铭朋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46,000,000 元(“本协议违约金”)。

  8、各方同意并确认,如果南京铭朋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则达华智能和蔡小如有权书面通知南京铭朋要求其立即予以纠正;若自 南京铭朋收到前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届满后,南京铭朋仍未予以纠正的,达华智能和蔡小如有权要求南京铭朋立即向达华智能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46,000,000 元。为免疑义,前述约定不影响达华智能和蔡小如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和解款项及相应利息的义务。

  9、卡友支付对达华智能和蔡小如应支付的和解款项及相应利息、以及本协议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卡友支付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达华智能、蔡小如追偿。

  10、各方同意并确认,如果达华智能、蔡小如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或者承诺,南京铭朋有权立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达 华智能、蔡小如、卡友支付共同且连带地履行本案剩余应付金额的支付/清偿义务(和解款项及相应利息和本协议违约金的总金额扣除南京铭朋根据本条约定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前已收到的和解款项金额(若有)后的剩余金额为“本案剩余应付金额”。

  11、本协议签署并正式生效后,达华智能、蔡小如和卡友支付确认,达华智能、蔡小如和卡友支付、以及其各自的关联方,现在以及今后均不会就截至签署 日止存在的、与本案仲裁、案涉交易、卡友支付经营相关或因之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以及或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或监管措施导致的任何损失等),向南京铭朋、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每一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代理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诉权、索赔、付款要求、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益、律师费、任何开支、任何相关法律程序(如有)中的仲裁/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反请求。南京铭朋确认,若达华智能、蔡小如和卡友支付按约履行本协议,则南京铭朋同意其不会并确保其关联方不会以任何方式就本案仲裁请求事项对达华智能、蔡小如及卡友支付和/或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每一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代理人主张任何权利/救济等。

  12、各方同意并确认,各方将在签署日共同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机构根据本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以尽快终结本案。为免疑义,未被载入裁决书 之中的本协议任何内容,对于各方仍应具有约束力。

  13、本协议每一方代表其自身及其授权代理人、继承人及受让人(合称“豁免人”)同意并确认,除另有约定外,自签署日起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豁免并解除 其他各方及其关联方以及他们各自的每一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代理人(合称“被豁免人”)在案涉交易文件项下及/或与案涉交易相关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放弃任何与案涉交易文件及其履行有关的、豁免人提起或可能提起的针对被豁免人的任何权利主张、诉权、索赔、付款要求、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益、律师费、任何开支、任何相关法律程序(如有)中的全部仲裁/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反请求;但是,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任何一方执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14、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媒体、个人、公司和其他实体披露或泄露本协议存在之事实或本协议的条款,但下列披露除外:任何一方因为 行政监管规则需要披露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在其各自的律师和会计师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的前提下向其披露本协议,及任何一方也可在必要的限度内按照法律程序且为了签订/执行本协议的目的而披露本协议,包括向仲裁机构以及有关法院披露和提供本协议等。

  15、本协议经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或加盖公章后自签署日生效。

  (二)公司与南京铭朋在上海市签署了《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同意并确认,尽管有和解协议第3条约定之和解款项付款日(“付款日”),如果南京铭朋在付款日之前按照本协议约定发出收购通知,则和解款项及和解协议约定的相应利息应于南京铭朋根据本协议发出收购通知之日立即全部到期;如果南京铭朋在付款日之前按照本协议约定发出拒绝收购通知,则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达华智能、蔡小如应在南京铭朋发出拒绝收购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南京铭朋一次性支付和解款项及和解协议约定的相应利息。此外,如果在付款日前卡友支付及/或厦门分公司因未决民事诉讼或相关联的法律程序的解决遭受或可能遭受任何损失或者承担或可能承担任何偿还/赔偿/退赔责任,但达华智能、蔡小如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已在卡友支付及/或其厦门分公司上述损失或责任的结果确定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就此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全面补偿、或者全面补偿的承诺及补偿责任的充分担保,则达华智能、蔡小如在和解协议项下和解款项及和解协议约定的相应利息的支付日期仍为付款日。

  2、各方同意并确认,在本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均得到满足或者被南京铭朋或其指定第三方书面豁免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南京铭朋应当且有义务书面通知达华智能、要求达华智能向南京铭朋或其指定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卡友支付1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0元,“全部股权”)(“收购通知”),价格为人民币388,000,000元(“收购价款”)(“本次潜在股权收购”)。

  南京铭朋在和解协议项下对达华智能、蔡小如的应收款(即和解款项)人民币 388,000,000 元及和解协议约定的相应利息作为本次潜在股权收购的 收购价款的预付款、以及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相应地,达华智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财产作为质押担保。

  如果南京铭朋按照本协议约定发出收购通知,达华智能和公司应,且蔡小如应确保达华智能和卡友支付,于达华智能收到南京铭朋的收购通知之日起六十(60)个工作日内,或者经南京铭朋与达华智能届时书面认可的更长期限内,办理完毕将南京铭朋或其指定第三方作为公司唯一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备案、登记手续,并向南京铭朋提供交割条件均已得到充分满足的证明文件原件;在本次潜在股权收购的全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保证金转化为南京铭朋向达华智能支付本次潜在股权收购的收购价款,南京铭朋的本次潜在股权收购的收购价款支付义务即按约完成(为免疑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保证金转化为本次潜在股权收购的收购价款的情况下,达华智能、蔡小如无需再向南京铭朋支付和解款项及和解协议约定的相应利息,也无需返还保证金与收购价款之间的差额)。

  3、各方进一步同意并确认,南京铭朋向达华智能发出收购通知、南京铭朋或其指定第三方向达华智能支付收购价款均以下列各项条件(“交割条件”) 在 2022年6月26日或之前(“交割条件期限”)全部得到满足或者被南京铭朋或其指定第三方书面豁免为前提条件,且达华智能、蔡小如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和促使交割条件尽快实现:

  (1)原股权购买协议“先决条件”所述各项条件均已成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购买协议部分陈述与保证仍然是真实的、准确的和没有误导的(但截至签署日,达华智能和蔡小如已向南京铭朋书面披露或者南京铭朋已书面确认知晓的情形(包括南京铭朋在仲裁案件中已经指出的情形)除外)等;

  (2达华智能所持卡友支付30%股权以及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卡友支付70%股权均已 质押予南京铭朋;并且

  未决民事诉讼以及相关联的法律程序:(i)已全部撤诉或终结,且在撤诉或终结之后相同或相似事由未被再次起诉或进行刑事举报,卡友支付及/或其厦门分公司未因未决民事诉讼或相关联的法律程序的解决而遭受或可能遭受任何损失或者承担或可能承担任何偿还/赔偿/退赔责任,或其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者承担或可能承担的任何偿还/赔偿/退赔责任已得到达华智能、蔡小如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的全面补偿、或者全面补偿承诺及补偿责任的充分担保;或者(ii) 虽未全部撤诉或终结,但达华智能、蔡小如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已就卡友支付及/或其厦门分公司可能因未决民事诉讼或相关联的法律程序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承担的任何偿还/赔偿/退赔责任,承诺向卡友支付及其厦门分公司提供全面补偿及就其全面补偿责任提供充分担保,以确保卡友支付及其厦门分公司不会因未决民事诉讼或相关联的法律程序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偿还/赔偿/退赔责任。

  4、如果存在本协议项下交割条件未得到满足的情形,或者存在达华智能、蔡小如、卡友支付违反在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卡友支付100%股权未依约质押予南京铭朋,(2)未决民事诉讼及相关联的法律程序在交割条件期限内尚没有全部撤诉或终结,或未决民事诉讼及相关联的法律程序已有部分或者全部生效判决且卡友支付及/或其厦门分公司因此需承担任何偿还/赔偿/退赔责任,达华智能、蔡小如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亦未于交割条件期限内对卡友支付及/或其厦门分公司需承担的该等偿还/赔偿/退赔责任提供全面补偿、或者全面补偿承诺及补偿责任的充分担保,(3)存在与未决民事诉讼相同或相似的可能导致公司承担任何偿还/赔偿/退赔责任的任何事件,以及(4)达华智能、蔡小如、卡友支付或者其各自的关联方(包括公司其他股东)以任何方式就本协议涉及的相关安排/事宜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任何权利/救济等,则南京铭朋有权且仅在此情 况下有权向达华智能发出书面通知,声明南京铭朋不再收购公司股权(“拒绝收购通知”)。

  出于善意推进本次潜在股权收购之目的,各方进一步同意并确认,如果交 割条件在交割条件期限内未得到满足,南京铭朋有权向达华智能发出书面通知,决定延长交割条件期限、延长的时间、以及延长的次数;交割条件期限延长后,各方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5、各方同意并确认,如果在南京铭朋发出收购通知后,发现/出现南京铭朋在发出收购通知之时尚未知悉的致使交割条件未得到满足的情形,例如未决民事诉讼及相关联的法律程序在交割条件期限内已全部撤诉或终结,但在南京铭朋发出收购通知之后相同或相似事由被再次起诉或进行刑事举报,则南京铭朋有权要求达华智能、蔡小如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对卡友支付及/或其厦门分公司可能因此承担的任何偿还/赔偿/退赔责任提供全面补偿、或者全面补偿承诺及补偿责任的充分担保;如果达华智能、蔡小如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未能按照南京铭朋的要求提供全面补偿、或者全面补偿承诺及补偿责任的充分担保,则南京铭朋有权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次潜在股权收购,且达华智能、蔡小如应在南京铭朋发出该等书面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共同且连带地向南京铭朋一次性支付和解款项及和解协议约定的相应利息(无论届时保证金是否已转化为本次潜在股权收购的收购价款),并且南京铭朋有权要求达华智能、蔡小如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6、各方应尽力协调推动在先股权转让及本次潜在股权收购的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事宜。

  7、各方同意并确认,自2017年7月起至签署日(含签署日)止的期间,南京铭朋和/或其关联方已向公司推荐相关人员指导卡友支付的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对于南京铭朋和/或其关联方推荐的相关人员对卡友支付和/或其关联方的经营管理提供的一系列支持和/或作出的一系列安排,拗口祝福进行的所有经营活 动以及卡友支付司截止至签署日的资产负债状况,达华智能、蔡小如以及卡友支付均 予以认可,并且承诺其不会并确保其各自的关联方(包括公司其他股东) 不会以任何方式对该等前期的安排、公司的经营活动或与之相关的事项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任何权利/救济等。

  8、各方同意并确认,于自签署日(不含签署日)起至(1)南京铭朋向达华智能发出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拒绝收购通知,或(2)办理完毕将南京铭朋作为卡友支付唯一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以二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的期间(“过渡期间”),南京铭朋将继续支持卡友支付的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卡友支付的全部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支付业务许可证等)和印鉴(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章、法人章、财务章等)的保管及使用等,达华智能、蔡小如、卡友支付应,且应确保其各自的关联方(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予以全面协助和配合,但达华智能和蔡小如不参与卡友支付的经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9、各方同意并确认,若最终南京铭朋未收购卡友支付司,且卡友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过渡期间结束之日止的期间内净利润为负,则南京铭朋应补偿卡友支付相应的亏损,该补偿金额经由达华智能推荐并由南京铭朋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予以确认,但在确定前述期间内的净利润时,应不考虑未决民事诉讼,以及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或者在卡友支付的分公司非由南京铭朋和/或其关联方推荐人员指导经营管理工作期间已存在的或者潜在的相同或相似事件,以及达华智能、蔡小如、卡友支付未能遵守本协议约定可能对卡友支付造成的其他不利影响,即卡友支付为了结未决民事诉讼及相关联的法律程序、以及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或者在卡友支付的分公司非由南京铭朋和/或其关联方推荐人员指导经营管理工作期间已存在的或者潜在的相同或相似事件,或者由于达华智能、蔡小如、卡友支付未能遵守本协议约定而支付的任何赔偿、开支及费用,不应计入南京铭朋应补偿的亏损范围。

  10、各方同意并确认:(1) 无论南京铭朋是否发出收购通知,卡友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过渡期间结束之日(含当日)止的期间内的所有经营收益归属于南京铭朋(即使未决民事诉讼至2022年6月26日仍未终结);南京铭朋 有权要求卡友支付将其前述期间内每一自然年度内产生的税后净利润支付予南 京铭朋或其指定第三方(南京铭朋并有权安排具体支付方式),前述期间内有非完整自然年度的,应以上述相同方法按日据实结算该等对价(该等对价不以任何形式冲抵和解协议项下债务或和解款项)。(2)如果南京铭朋发出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拒绝收购通知,南京铭朋和/或其关联方应促成其推荐 的相关人员安排将卡友支付的经营管理工作及公司的公章、印鉴向达华智能指 定的人士交接;自南京铭朋按照本协议约定发出拒绝收购通知之日(不含当日)起,卡友支付的所有经营收益应归属于达华智能和/或卡友支付其他股东。(3)在过渡期间结束而南京铭朋未收购公司的情况下,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在过渡期间结束后的2个月内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完成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由负有支付义务方履行相应支付义务。

  11、各方同意并确认,过渡期间内,各方应尽力协调推动卡友支付现有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前的续展工作。

  12、各方同意并确认,在过渡期间内,南京铭朋有权:(1) 要求卡友支付将其在往来银行留有印鉴的签字人变更为南京铭朋认可的人士;(2) 要求达华智能本身并确保卡友支付其他股东同意聘任经南京铭朋事先书面认可的人士担任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对支付业务许可证进行续展等,并就前述事项进一步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复以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及其他备案、登记手续等(包括但不限于相应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等)。

  13、达华智能、蔡小如和卡友支付向南京铭朋作出以下各项陈述与保证:(1) 达华智能、蔡小如和卡友支付拥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有权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并为此采取了必要的公司行动(如适用),代表达华智能、卡友支付司签署本协议的人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本协议经正式签署后,将对达华智能、蔡小如和卡友支付构成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2)达华智能、蔡小如和卡友支付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取得必要的第三方的同意、批准、豁免或向任何第三方发出通知;(3)达华智能、蔡小如和卡友支付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i) 不会违反、抵触其组织性文件的任何规定,(ii)不会违反、抵触任何适用法律或政府法令,(iii)不会违反、抵触达华智能、蔡小如和卡友支付作为一方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协议;(4)达华智能已经按照在先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公司其他股东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在先股权转让后,将及时办理完毕在先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备案、登记手续;以及(5)在先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备案、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卡友支付其他股东已认可达华智能对卡友支付进行经营管理,并且达华智能具有完全的能力可以充分确保达华智能、蔡小如、卡友支付对本协议的履行。

  14、南京铭朋向达华智能、蔡小如和卡友支付出以下陈述与保证:(1)南京铭朋有权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并为此采取了必要的公司行动,代表南京铭 朋签署本协议的人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2)南京铭朋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i)不会违反、抵触其组织性文件的任何规定,(ii)不会违反、抵触任何适用法律或政府法令,(iii)不会违反、抵触南京铭朋作为一方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协议;(3) 除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外,南京铭朋无权拒绝收购卡友支付股权,无权要求达华智能、蔡小如返还保证金。

  15、各方同意并确认,如果达华智能、蔡小如和/或卡友支付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或者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达华智能、蔡小如和/或卡友支付:(1)未确保或配合南京铭朋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协议情形;(2)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未配合办理完毕在先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备案、登记手续;(3)在南京铭朋按照本协议约定发出收购通知,且监管部门审批同意本次潜在股权收购后,未配合南京铭朋或其指定第三方办理其作为卡友支付司唯一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4) 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质押担保等,则南京铭朋有权书面通知要求达华智能、蔡小如和/或卡友支付立即予以纠正,达华智能、蔡小如和/或卡友支付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南京铭朋有权书面通知达华智能和蔡小如立即提前清偿全部和解款项及和解协议约定的相应利息,且达华智能和蔡小如还应共同且连带地向南京铭朋支付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金人民币 346,000,000元,卡友支付就前述和解款项及和解协议约定的相应利息、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为免疑义,南京铭朋依据和解协议可主张的违约金以及依据本协议约定可主张的违约金均系独立的违约金,二者可分别或同时主张,但二者合并计算的上限为人民币346,000,000元)。

  各方同意并确认,如果南京铭朋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南京铭朋应向达华智能和蔡小如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46,000,000元(为免疑义,前述违约金与和解协议项下所约定的南京铭朋应承担的违约金合并计算后的上限为人民币 346,000,000 元;但是,前述违约金不包含本协议项下南京铭朋应支付的亏损赔偿金额)。

  16、本协议自蔡小如、陈融圣签署,且达华智能、南京铭朋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和解及补充协议审议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和解及补充协议事项,关联董事蔡小如先生回避表决。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和解及协议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相关方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了纠纷,本和解协议的签订,对公司债务危机的化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后续卡友支付股权如能顺利交割,则公司无需偿还本次和解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流动性不会造成影响。目前无法判断和解协议及协议对公司后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和解协议》、《协议》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9-087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将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19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原聘请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瑞华事务所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多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各项审计相关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经双方事前沟通和协商,瑞华事务所不再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经公司谨慎研究,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公司已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先沟通,征得了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理解和支持,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对其多年来的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表示由衷的感谢。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2年02月09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杨雄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说明

  1、公司已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沟通,并征得其理解和支持。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事务所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由大华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

  3、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大华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经审阅相关议案材料,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意见: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 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审议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六、备查文件

  1、《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

  2、《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9-088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决议于2019年12月19日下午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17号楼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9年12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19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上午9:15—2019年12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二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截止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17号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上述议案的内容详见2019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四)上述议案中议案二以特别决议形式表决(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19年12月16日(星期一)9:00—11:30,13:30—17:00;

  2、登记地点: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北路68号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邮政编码:528415,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

  3、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需持有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需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需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需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但出席现场会议时务必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异地股东采用信函登记的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本公司不接受采用电话方式进行登记。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进行公告。

  (四)注意事项:请在规定的登记时间持相关证件进行登记,登记截止时间为 2019年12月16日下午 17:00。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人:张高利、梁锦桦

  联系电话:0760—22550278

  联系传真:0760—22130941

  (二)会议半天,公司股东参加现场会议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七、备查文件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12;

  2.投票简称:达华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本次股东大会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编码为100,议案编码1.00代表议案一,议案编码2.00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

  议案设置:

  ■

  (2)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 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二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19年12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致: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参加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票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9年   月    日    委托有效期: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

  特别说明: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 “√”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

  2、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 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 票表决。

  3、本委托书复印、剪报或自行打印均有效。委托人为个人的,应签名(或 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盖单位印章。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9-089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权转让终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控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4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小如先生与福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金控”)签署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蔡小如先生拟将持有的公司257,564,860股股份(占其个人持股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23.51%)转让给福州金控,如《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最终实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福州金控。

  近日,经蔡小如先生和福州金控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本次控股股权转让,特此公告。

  本次终止控股权转让事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9-090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州市华侨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纾困资金支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缓解上市公司资金压力,福州市华侨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基金”)向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4亿元人民币的纾困资金支持,并已经到账资金2亿元。华侨基金与公司的其他相关合作,由双方另行协商。

  华侨基金的资金将缓解公司流动性危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积极的意义,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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